湖北荊門,一女子深夜與朋友買醉,醉倒在小區的戶外健身場地。恰逢遇到姚某和朋友回家,出于好意,姚某便提出要送該女子回家,但姚某的朋友不願意多管閑事,便将姚某拉回家中。
回到家中後,姚某和朋友們一同飲酒作樂,一直玩到了深夜12點左右,姚某将朋友送出小區後,再次回到了剛才的戶外健身場地,發現該女子仍然躺在原地昏睡後,姚某内心産生了一個邪惡的想法。
姚某先是試探性地對女子亂摸一頓,發現其沒有反應後,便将該女子扶到旁邊不起眼的草地内,趁機與女子發生了關系,女子中途醒來後,向警方報警求助,後男子姚某被警方抓獲歸案。
酒後亂性的事情不少,像姚某這樣控制不住自己的還是少數。醉酒前,姚某看到該女子時,主動提出想要送女子回家,想法也算是好的,可醉酒後,姚某卻對女子多了歪心思。
這樣的酒,還是少喝為妙!
之後,姚某被檢察機關以強奸罪提起公訴。關于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通過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
通常情況下,由于強奸罪屬于暴力型犯罪,是以很多人在判斷是否構成強奸罪,主要看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
但就本案而言,姚某的行為雖然可惡,但并未采取暴力、脅迫手段,難道就不構成強奸罪嗎?
很明顯不是。
事實上,強奸罪的核心要義在于,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這種違背包括任何意義上的違背,比如女方雖然同意發生關系,但對時間、地點、方式,都有一定要求,這時候如果男方違背了上述任何一點,都構成強奸罪。
回到本案中,女子醉酒後倒在小區内,此時已經失去 了反抗的意識和能力,姚某和該女子又為陌生人,是以女子不可能同意姚某的行為,姚某的行為本質上還是違背了婦女意志,是以符合強奸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236條規定,強奸罪的法定刑期是3年至10年,姚某如果并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其刑期大機率在3年以上徘徊。
最後,不得不說,天使和惡魔就在一瞬間,姚某如果在第一次發現該女子時,就積極主動地幫助該女子回家,想必也不會發生之後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