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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被民警查获,朱某法院向法院申诉这是“一夜情”不是卖淫嫖娼呢

作者:山西实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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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时资讯.案例)朱某在某房间内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付给女方人民币1500元,后被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查获。某区公安分局认定朱某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不过,朱某认为他与某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某区公安分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到底是“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呢?在此案件中,双方对案件事实经过本身并没有太多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对“卖淫嫖娼”的理解。公安分局认为,朱某的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是嫖娼的违法行为。朱某认为,某外国籍女子的职业是翻译,并非职业娼妓,所以不是“嫖娼”行为,而且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属于一见钟情的“一夜情”,并非单纯的性交易,他还准备与其长期交往。

公安分局的认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作为基础,该答复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但从公众常识角度来看,如果朱某是与职业娼妓发生性关系,公众一般会认为这是嫖娼行为,而在这个案例中,朱某并非与职业娼妓发生关系,而且双方又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很多人对这是否属于嫖娼行为有不同意见。在本案中,法院最后支持了公安分局的主张。

朱某最后没有驳倒公安分局的主张,也未能说服法官,或许是因为朱某的论证不力,也或许是当前社会生活尚没有这种强烈需求。法律不是你认为的,说服法官认同你的理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多的时候,我们一般应该预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而不是试图改变法官。不过,如有适当的条件,努力改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是有可能的。曾经男女授受不亲,如今婚前性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将来,随着人们对性观念的改变,说不定法官会认可朱某的主张,那时,再有人作出类似朱某的努力,就有可能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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