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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被民警查獲,朱某法院向法院申訴這是“一夜情”不是賣淫嫖娼呢

作者:山西實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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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實時資訊.案例)朱某在某房間内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并付給女方人民币1500元,後被某區公安分局民警查獲。某區公安分局認定朱某構成嫖娼的違法行為,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不過,朱某認為他與某外國籍女子發生性關系屬于“一夜情”,而非賣淫嫖娼,某區公安分局所作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于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某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

到底是“一夜情”還是賣淫嫖娼呢?在此案件中,雙方對案件事實經過本身并沒有太多争議,争議焦點在于對“賣淫嫖娼”的了解。公安分局認為,朱某的行為符合不特定異性之間以金錢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特征,是嫖娼的違法行為。朱某認為,某外國籍女子的職業是翻譯,并非職業娼妓,是以不是“嫖娼”行為,而且雙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屬于一見鐘情的“一夜情”,并非單純的性交易,他還準備與其長期交往。

公安分局的認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複》作為基礎,該答複指出,“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欲的行為”。但從公衆常識角度來看,如果朱某是與職業娼妓發生性關系,公衆一般會認為這是嫖娼行為,而在這個案例中,朱某并非與職業娼妓發生關系,而且雙方又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很多人對這是否屬于嫖娼行為有不同意見。在本案中,法院最後支援了公安分局的主張。

朱某最後沒有駁倒公安分局的主張,也未能說服法官,或許是因為朱某的論證不力,也或許是目前社會生活尚沒有這種強烈需求。法律不是你認為的,說服法官認同你的了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更多的時候,我們一般應該預測法官對法律的了解,而不是試圖改變法官。不過,如有适當的條件,努力改變法官對法律的了解也是有可能的。曾經男女授受不親,如今婚前性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在将來,随着人們對性觀念的改變,說不定法官會認可朱某的主張,那時,再有人作出類似朱某的努力,就有可能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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