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岁的老人走在小广场上,
一只由男孩带领的宠物狗摔倒并受伤。
住院近一个月后,老人入院。
不幸的是,他死了。
老人被狗撞倒并受伤
26天后去世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左右,90岁的老干在厦门市湖里区一个小广场的路边散步时,9岁男童小荣带着一只宠物狗走路,狗撞到老干后倒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老干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治疗,诊断后,老干左股骨骨折,左手腕皮肤骨折,然后接受手术。手术后,老干出现咳血、呼吸困难等症状。同年12月12日,医院发布《危疾通知书》。由于治疗没有明显改善,病情难以逆转,老干于12月23日出院,并于出院当天死亡。
事发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老乾的三个儿子将由肖荣及其法定监护人林先生和妻子告上法庭。
出院当天死亡
谁将承担责任?
老干的孩子们
老乾的子女认为,小荣的狗绊倒老人造成了这样的后果,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并要求赔偿44万元以上。
小荣的父母
小荣的父母承认,孩子的狗绊倒老人是事实,但他们并不认为碰撞会直接导致死亡,年老的甘已经很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身体虚弱,他是由于病情迅速恶化,手术后导致死亡, 最后老干的孩子们出院了,老人在出院当天就去世了。
在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人答复说,小荣的狗的轻微碰撞只是造成了老干摔倒和骨折造成的损害,老人本来会年纪大,而且有冠心病等许多病史,导致死亡是他自己固有的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对老干骨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对老干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老干犬在医院治疗后被小荣狗撞倒,在治疗中没有明显改善,出院情况难以逆转,且在出院当天死亡,所以可以确定小荣带领狗狗符合老干的行为与老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晓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如果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员或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过错的责任。虽然老乾的个人身体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过错,老乾不应该对个人身体状况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此,老干没有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减轻或免除小荣的责任。另外,由于晓荣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晓荣在本案中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林先生和妻子承担。
庭审还发现,医疗费用、死亡赔偿等损失,总费用超过39万元。
湖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让林先生和他的妻子把他们的三个儿子送到老干
支付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
累计超过39万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提出上诉
最近
厦门市中央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法官说
跌倒与死亡有关
狗主人负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先生和妻子是否应该在
老干对他的死亡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饲养动物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以看出,在动物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除非受害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动物饲养员或管理者的责任不能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小荣领着狗撞倒了老干,这是老干摔断的直接原因,老干对此没有过错;
老干因骨折接受治疗,在医疗机构诊断出他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接受手术治疗,没有过错;
老赣手术后,呼吸困难、氧合和血压难以维持症状,治疗后,没有明显好转,家人在病情难以逆转的情况下,为他出院符合南方地区的风俗习惯,没有过错。
老赣年老又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术后预后不良,并发症发生风险较高,其术后危重性未超出合理预测范围,在缺乏其他侵权因素涉及的证据的情况下,老乾跌倒骨折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虽然老乾的个人身体状况对其损害的扩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个人的身体状况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也不是因果关系的原因,在老乾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林先生、刘某的一位姐姐只为他个人过去的病史等身体状况主张救济责任和无法无天。
来源:海峡指南、广州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