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歲的老人走在小廣場上,
一隻由男孩帶領的寵物狗摔倒并受傷。
住院近一個月後,老人入院。
不幸的是,他死了。
老人被狗撞倒并受傷
26天後去世
2019年11月27日20時20分左右,90歲的老幹在廈門市湖裡區一個小廣場的路邊散步時,9歲男童小榮帶着一隻寵物狗走路,狗撞到老幹後倒在地上。
事故發生後,老幹被送往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接受治療,診斷後,老幹左股骨骨折,左手腕皮膚骨折,然後接受手術。手術後,老幹出現咳血、呼吸困難等症狀。同年12月12日,醫院釋出《危疾通知書》。由于治療沒有明顯改善,病情難以逆轉,老幹于12月23日出院,并于出院當天死亡。
事發後,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協定,老乾的三個兒子将由肖榮及其法定監護人林先生和妻子告上法庭。
出院當天死亡
誰将承擔責任?
老幹的孩子們
老乾的子女認為,小榮的狗絆倒老人造成了這樣的後果,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并要求賠償44萬元以上。
小榮的父母
小榮的父母承認,孩子的狗絆倒老人是事實,但他們并不認為碰撞會直接導緻死亡,年老的甘已經很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身體虛弱,他是由于病情迅速惡化,手術後導緻死亡, 最後老幹的孩子們出院了,老人在出院當天就去世了。
在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人答複說,小榮的狗的輕微碰撞隻是造成了老幹摔倒和骨折造成的損害,老人本來會年紀大,而且有冠心病等許多病史,導緻死亡是他自己固有的疾病。是以,被告隻需要對老幹骨折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不需要對老幹的死亡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
老幹犬在醫院治療後被小榮狗撞倒,在治療中沒有明顯改善,出院情況難以逆轉,且在出院當天死亡,是以可以确定小榮帶領狗狗符合老幹的行為與老幹的死亡有因果關系, 曉榮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如果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動物飼養員或管理人不承擔任何過錯的責任。雖然老乾的個人身體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影響,但這并不是侵權責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過錯,老乾不應該對個人身體狀況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是以,老幹沒有過錯,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減輕或免除小榮的責任。另外,由于曉榮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曉榮在本案中的責任由其監護人林先生和妻子承擔。
庭審還發現,醫療費用、死亡賠償等損失,總費用超過39萬元。
湖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讓林先生和他的妻子把他們的三個兒子送到老幹
支付醫療費用和死亡賠償
累計超過39萬元
一審判決後
被告提出上訴
最近
廈門市中央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
法官說
跌倒與死亡有關
狗主人負責
本案争議的焦點是
先生和妻子是否應該在
老幹對他的死亡負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飼養動物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以看出,在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除非受害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動物飼養員或管理者的責任不能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小榮領着狗撞倒了老幹,這是老幹摔斷的直接原因,老幹對此沒有過錯;
老幹因骨折接受治療,在醫療機構診斷出他有手術指征的情況下接受手術治療,沒有過錯;
老贛手術後,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症狀,治療後,沒有明顯好轉,家人在病情難以逆轉的情況下,為他出院符合南方地區的風俗習慣,沒有過錯。
老贛年老又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術後預後不良,并發症發生風險較高,其術後危重性未超出合理預測範圍,在缺乏其他侵權因素涉及的證據的情況下,老乾跌倒骨折與其死亡後果之間存在法律因果關系。
雖然老乾的個人身體狀況對其損害的擴大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個人的身體狀況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也不是因果關系的原因,在老乾本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林先生、劉某的一位姐姐隻為他個人過去的病史等身體狀況主張救濟責任和無法無天。
來源:海峽指南、廣州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