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时代网-i 东莞
两名初中生到培训中心进行课后辅导,午休期间,受伤学生的父母将对方的父母和培训中心带到法庭,要求承担责任。该案经东莞市第三法院桥头堡法院受理后,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角度耐心解读论文,努力和平解决矛盾,最终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两名学生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谁应对学生在午休期间在纠纷中的受伤负责?
12岁的Yan Yan(化名)和Xiao Qiang(化名)正在桥头堡的一个培训中心做课外辅导。2020年11月7日中午,两名男子在训练中心自习室因座位纠纷,闫妍拿了一个饮料瓶打小强,小强捡起饮料瓶扔向闫闫,导致闫闫眼镜镜片破碎,左眼皮肤裂纹,闫闫去医院治疗, 花了7167.61元。
由于双方未能协商赔偿,今年4月,严闫的监护人将小强的监护人和培训中心送交东莞市第三法院桥头堡法院,要求小强赔偿医疗费用、眼镜、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2208.61元,并要求培训中心承担总费用的20%的额外责任。
在庭审中,双方在责任和相关费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闫闫的监护人认为,小强的行为导致闫妍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培训中心没有履行教育管理的责任,应承担额外的责任。
小强的守护者认为,闫妍先用饮料瓶打了小强的头,小强根据防御心理进行反击,只为导致闫妍受伤,闫妍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培训中心认为,培训中心在公共区域设置了一个显眼的地方,"无噪音,不追"的标志,闫妍在与肖强比赛时发生的伤势,不是训练中心造成的,训练中心在闫妍受伤后立即与家长进行处理和通知,还为闫闫垫支付了医疗费用, 已尽其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澄清了责任解释的耐心,并为和解做出了贡献!
考虑到案件涉及两名未成年人,且两人仍在培训机构学习等情况,承办法官钟凤梅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庭审后也坚持做好各方工作,努力引导各方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钟凤梅法官首先结合案例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进行说明分析。她指出,闫闫、小强在事件发生时已经年满12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可和判断,两个人在课间休息期间不遵守规定,因座位纠纷造成受伤,两人都有过错, 小强应承担主要责任,严燕承担次要责任;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随后,她从有利于两个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角度出发,敦促各方加强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形成更大的诉讼,影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在她的努力下,2021年5月17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的监护人在预付医疗费用、眼镜等的基础上再支付1万元,培训中心在减免课程费用的基础上,在额外课程的基础上再支付5000元。
目前,小强的监护人和培训中心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治疗后,颜燕也恢复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官的陈述
教育机构有法律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者居住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提醒,确保学生的安全是教育机构的法律义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结合学生在校的年龄、智力、生理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课间休息,都要注意安全问题。同时,父母也要增强孩子的安全感,培养他们的好品格,不仅要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还要教育他们不要伤害他人。
文字:金钟 实习生 李伟 记者:钟子伟
摄影:记者钟子伟
编辑: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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