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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㉖|兩名國中生午休時争執受傷 學生家長狀告教育訓練機構

來源:東莞時代網-i 東莞

兩名國中生到教育訓練中心進行課後輔導,午休期間,受傷學生的父母将對方的父母和教育訓練中心帶到法庭,要求承擔責任。該案經東莞市第三法院橋頭堡法院受理後,法官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教育角度耐心解讀論文,努力和平解決沖突,最終達成三方調解協定,兩名學生恢複了正常的學習生活。

以案說法㉖|兩名國中生午休時争執受傷 學生家長狀告教育訓練機構

誰應對學生在午休期間在糾紛中的受傷負責?

12歲的Yan Yan(化名)和Xiao Qiang(化名)正在橋頭堡的一個教育訓練中心做課外輔導。2020年11月7日中午,兩名男子在訓練中心自習室因座位糾紛,闫妍拿了一個飲料瓶打小強,小強撿起飲料瓶扔向闫闫,導緻闫闫眼鏡鏡片破碎,左眼皮膚裂紋,闫闫去醫院治療, 花了7167.61元。

由于雙方未能協商賠償,今年4月,嚴闫的監護人将小強的監護人和教育訓練中心送交東莞市第三法院橋頭堡法院,要求小強賠償醫療費用、眼鏡、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62208.61元,并要求教育訓練中心承擔總費用的20%的額外責任。

在庭審中,雙方在責任和相關費用方面存在較大争議。

闫闫的監護人認為,小強的行為導緻闫妍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教育訓練中心沒有履行教育管理的責任,應承擔額外的責任。

小強的守護者認為,闫妍先用飲料瓶打了小強的頭,小強根據防禦心理進行反擊,隻為導緻闫妍受傷,闫妍有一定的過錯,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育訓練中心認為,教育訓練中心在公共區域設定了一個顯眼的地方,"無噪音,不追"的标志,闫妍在與肖強比賽時發生的傷勢,不是訓練中心造成的,訓練中心在闫妍受傷後立即與家長進行處理和通知,還為闫闫墊支付了醫療費用, 已盡其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澄清了責任解釋的耐心,并為和解做出了貢獻!

考慮到案件涉及兩名未成年人,且兩人仍在教育訓練機構學習等情況,承辦法官鐘鳳梅多次組織三方調解,庭審後也堅持做好各方工作,努力引導各方以和解方式解決糾紛。

鐘鳳梅法官首先結合案例責任分擔、賠償範圍等進行說明分析。她指出,闫闫、小強在事件發生時已經年滿12歲,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認可和判斷,兩個人在課間休息期間不遵守規定,因座位糾紛造成受傷,兩人都有過錯, 小強應承擔主要責任,嚴燕承擔次要責任;顯然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随後,她從有利于兩個未成年人成長的教育角度出發,敦促各方加強溝通協商,妥善解決糾紛,防止沖突激化,形成更大的訴訟,影響兒童健康快樂成長。

在她的努力下,2021年5月17日,三方達成調解協定,小強的監護人在預付醫療費用、眼鏡等的基礎上再支付1萬元,教育訓練中心在減免課程費用的基礎上,在額外課程的基礎上再支付5000元。

目前,小強的監護人和教育訓練中心已經履行了繳費義務。治療後,顔燕也恢複了正常的學習生活。

法官的陳述

教育機構有法律義務確定學生的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居住期間,受到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幼稚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通過本案,主審法官提醒,確定學生的安全是教育機構的法律義務。各類教育教育訓練機構應結合學生在校的年齡、智力、生理等特點,從細節入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無論是教學活動還是課間休息,都要注意安全問題。同時,父母也要增強孩子的安全感,培養他們的好品格,不僅要讓孩子學會保護自己,還要教育他們不要傷害他人。

文字:金鐘 實習生 李偉 記者:鐘子偉

攝影:記者鐘子偉

編輯: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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