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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头条#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名女子打算在一家度假酒店泡温泉。刚脱下她的衣服,一个男人就走进了女厕!这名受惊的女子赶紧到

作者:乐亨美享

#长春头条# 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名女子打算在一家度假酒店泡温泉。刚脱下她的衣服,一个男人就走进了女厕!这名受惊的女子赶紧到酒店大堂经理那里打电话给保安,但作为交换条件,“不管谁进去,都要贴上警告标志!”

酒店的保安人员对那想报警并要求退款的女性员工的态度感到不满!

1.如果情况属实,酒店真是个“大恶霸”!

女性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作为服务提供商,酒店有义务确保作为消费者的女性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根据即将在中国实施的《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如果酒店未能履行其安全和安保义务,即使由于第三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民法典》来了#

虽然酒店已经贴出了警告标志,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酒店是否履行了其安全和安保义务也应取决于该警告标志是否起到了明确的警告作用!

2.报警也应该是女人,而不是酒店!

该男子闯入禁区,看到了他不该看到的东西,这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间谍、侵入、披露、宣传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男性对女性卫生间的侵入,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侵犯了女性的隐私权。女性有权要求男性停止侵权,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故意,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拘留五日以下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店既然开门迎客,就要加强员工培训,从客人的角度制定合理的服务标准,积极严肃地调查处理不良事件,以身作则,做到长期经营!不讲道理,损害客户权益,搞恶作剧,真是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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