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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给朋友写敲诈勒索信,该男子被判处3年零6个月!这些笑话并不好笑

作者:潇湘晨报

你怎么会开玩笑就违法了?朋友之间的笑话和恶作剧是为了增加生活的乐趣,但如果它们造成伤害或损害,他们可能会违反法律并被追究责任。

最近,北京朝阳法院以一桩恶作剧案件开始,详细描述了生活的法律界限。

愚人节给朋友写敲诈勒索信,该男子被判处3年零6个月!这些笑话并不好笑

图片:视觉中国

案例焦点

案例1:

2019年4月1日20时许,吴某陪同妻子谢燕益值班,手写了一封"威胁信",其中吴某冒充军官,利用医院神经科主任钟某两岁儿子的生命进行敲诈勒索,信中还要求钟某不准报警, 而2019年4月3日中午12点前,60万元现金摆放在公交站花桌旁。4月1日上午11点左右,吴在钟的办公室里把这封信放在.m的电脑键盘下。2019年4月3日上午9点左右,吴某去公交车站等钟,在公交车站附近待到上午11点左右。中午11点左右,钟发现信,报了警。4月4日,吴某听妻子说钟某被一封信勒索,承认这封信是他写的,并说因为那天是4月1日愚人节,他想和钟某开玩笑,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然后向公安机关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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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口译

被告人吴某先写下冒充士兵的身份,给被害人钟某一个孩子的生命威胁,敲诈勒索铃一封60万元的恐吓信,并放在被害人的办公桌上,然后按照信约定的时间去约定的地点看钟某是否有钱可去,在得知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承认是有罪的, 他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笑话的范围,吴辩称,只想把3万绑起来的整个敲诈勒索行为发生,目的是减少惩罚。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扮士兵,以威胁他人生命的方式勒索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非故意原因,吴某未取得被害人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吴某主动犯罪,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然由于法律的误解,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仍应认定为投降,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2:

有一天,王某接到男友朋友林的电话,说男友驾驶无牌摩托车被警方查获,还因为恐慌逃逸交通事故,此时在医院处于昏迷状态。得知这一消息后,相信王某骑摩托车正快到医院,在途中,由于车速和精神紧张,王某的摩托车失控撞上了路边的广告牌,造成摩托车严重损坏,王某右手腕骨折,右小腿骨折。经调查,林某电话据说是自己捏造的,王某的男友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发后,王某以林"过分开玩笑"造成的"汽车损毁"为由将林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林某一赔偿王某一车修车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北京小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素,即行为的非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失。

在上述案件中,林编造了王的男友驾驶无牌摩托车后发生事故和昏迷的事实,导致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惊慌失措,造成汽车损坏,王某的受伤与汽车损坏与林的"欺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笑话要适度,过多的笑话会伤害人。

法院提示

下面的笑话不好笑!

1、把别人放在店桌上的手机和现金带走,带到家里躲起来,被抓起来,辩称是"开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八)规定,大量窃取公私财产,或者多次偷窃、入屋、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并处以一笔罚款;

2、通过开玩笑羞辱他人或捏造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天以上拘留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

《刑法典》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恶作剧,航班起飞前散布机场炸弹,造成混乱,延误航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掷假爆炸药、毒爆、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其他物质,或者编造爆炸、生化、放射性、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控罪;

4、拨打110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出警发现假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歪曲危险、疫情、警察情况或者故意扰乱治安的,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上拘留,罚款五百元以下;

5、以"恶作剧"的名义故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刑法典》第234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施前款犯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适应。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因过失伤害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应当与本法的规定相适应。

《湘晨报》京法网综合报道

来源:项晨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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