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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節給朋友寫敲詐勒索信,該男子被判處3年零6個月!這些笑話并不好笑

你怎麼會開玩笑就違法了?朋友之間的笑話和惡作劇是為了增加生活的樂趣,但如果它們造成傷害或損害,他們可能會違反法律并被追究責任。

最近,北京朝陽法院以一樁惡作劇案件開始,較長的描述了生活的法律界限。

愚人節給朋友寫敲詐勒索信,該男子被判處3年零6個月!這些笑話并不好笑

圖檔:視覺中國

案例焦點

案例1:

2019年4月1日20時許,吳某陪同妻子謝燕益值班,手寫了一封"威脅信",其中吳某冒充軍官,利用醫院神經科主任鐘某兩歲兒子的生命進行敲詐勒索,信中還要求鐘某不準報警, 而2019年4月3日中午12點前,60萬元現金擺放在公交站花桌旁。4月1日上午11點左右,吳在鐘的辦公室裡把這封信放在.m的電腦鍵盤下。2019年4月3日上午9點左右,吳某去公共汽車站等鐘,在公共汽車站附近待到上午11點左右。中午11點左右,鐘發現信,報了警。4月4日,吳某聽妻子說鐘某被一封信勒索,承認這封信是他寫的,并說因為那天是4月1日愚人節,他想和鐘某開玩笑,沒想到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然後向公安機關投降。

愚人節給朋友寫敲詐勒索信,該男子被判處3年零6個月!這些笑話并不好笑

法庭口譯

被告人吳某先寫下冒充士兵的身份,給被害人鐘某一個孩子的生命威脅,敲詐勒索鈴一封60萬元的恐吓信,并放在被害人的辦公桌上,然後按照信約定的時間去約定的地點看鐘某是否有錢可去,在得知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承認是有罪的, 他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了笑話的範圍,吳辯稱,隻想把3萬綁起來的整個敲詐勒索行為發生,目的是減少懲罰。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扮士兵,以威脅他人生命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産,數額特别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因非故意原因,吳某未取得被害人财物,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後,吳某主動犯罪,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雖然由于法律的誤解,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仍應認定為投降,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吳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以1萬元罰款。

案例2:

有一天,王某接到男友朋友林的電話,說男友駕駛無牌機車被警方查獲,還因為恐慌逃逸交通事故,此時在醫院處于昏迷狀态。得知這一消息後,相信王某騎機車正快到醫院,在途中,由于車速和精神緊張,王某的機車失控撞上了路邊的廣告牌,造成機車嚴重損壞,王某右手腕骨折,右小腿骨折。經調查,林某電話據說是自己捏造的,王某的男友沒有發生任何意外。事發後,王某以林"過分開玩笑"造成的"汽車損毀"為由将林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林某一賠償王某一車修車費、醫療費等共計2萬元。

北京小銀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人因過錯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素,即行為的非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失。

在上述案件中,林編造了王的男友駕駛無牌機車後發生事故和昏迷的事實,導緻王某在交通事故中驚慌失措,造成汽車損壞,王某的受傷與汽車損壞與林的"欺騙"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是以林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案例也提醒大家,笑話要适度,過多的笑話會傷害人。

法院提示

下面的笑話不好笑!

1、把别人放在店桌上的手機和現金帶走,帶到家裡躲起來,被抓起來,辯稱是"開玩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條(八)規定,大量竊取公私财産,或者多次偷竊、入屋、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拘留或者控制,并處以一筆罰款;

2、通過開玩笑羞辱他人或捏造事實,使他人名譽受損。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處五天以上拘留或者罰款五百元以下;

《刑法典》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惡作劇,航班起飛前散布機場炸彈,造成混亂,延誤航班。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投擲假爆炸藥、毒爆、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其他物質,或者編造爆炸、生化、放射性、故意傳播恐怖資訊等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控罪;

4、撥打110報警稱有人打架,民警出警發現假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歪曲危險、疫情、警察情況或者故意擾亂治安的,處五天以上十天以上拘留,罰款五百元以下;

5、以"惡作劇"的名義故意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刑法典》第234條規定,任何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施前款犯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應當與本法的規定相适應。

《湘晨報》京法網綜合報道

來源:項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緻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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