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法律证据的一类,以其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其中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至关重要。为了提高证人证言的客观性,确保事实如实反映,应注意以下几点。
做好见证思维。在实践中,一些证人要么害怕报复,要么有"无关紧要、高高在上"的心态,或者对案件感兴趣,不愿意配合调查的复审,导致证人证言可能失真。因此,在询问证人之前要吃透案件,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合理结合面谈,确定面谈策略,确保证人有针对性,尽快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根据证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案件中的利益情况,根据冲突点或组合利益点,作出合理的预判,找到合适的条目,并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便通过出示书面证据来反驳证人的不合理陈述,从而避免证人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促进其合作。
充分保护证人的权利。切实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查调查的必要起步工作,也是保证证人证言客观性的基础工作。当证人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他们能够更好地权衡利弊,他们的证词更加客观和可信。告知权利和义务,必须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惩戒法不如实提供的责任,并告知其查询、翻译等的地点,并有特殊规定。为了能够进行第一次查询,当想法改变时,当改变中间人时,必须通知它,以确保每个查询的过程和结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的操作程序。在询问之前,应将未被限制为讯问的人身自由的证人的通知送达。在提问时,我们应该停止使用诱导性提问,在问题中提出答案,并确保其独立陈述。调查将在现场记录并由证人确认。整个调查过程应保障其饮食、休息等基本权利,并在笔录中注明。
真实反映事实的全貌。证人是用他所看、所闻、所做、所感的来证明事实的,所以证人的证言只能反映证人认知范围内的事情,不能让证人提供超出其知识范围的证言。证人对要证明的事实的评论、猜测和推论,不是证人的身体直接感知到的,而是在他的脑海中想到的,这可能不一定与事实相对应,甚至可能截然相反。这种心理活动在"我认为""他知道"和"他应该知道"等表达中很常见,其本身并不有效,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得到了证实,因此应该被记录下来。因此,证人心理活动的记录应以他所见、所闻、所想、所感的记录为基础,并应确认从他内心得到的评论、猜测和推论的合理性。证人判断的依据,还应当根据对生活的一般了解,包括现金的货币和数额、贵重物品的重量等,根据特定的专业经验来判断。
使用同步音频和视频录制。同步音视频录像不仅是证人陈述的客观反映,也是对互诉人执法活动的记录和监督。根据《监督纪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有重要的法医工作应当在整个过程中同时记录和记录,重要谈话、询问的对象不得从规定的谈话场所移走。 也不得在没有配备监测设备的场所进行重要的约谈和询问。判断证据重要性的标准不限于证人贿赂者的身份或数额,还取决于案件所涉罪行的构成要素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例如,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以审查支付了大量贿赂、各种证词、与被审查人关系密切、作证有利于被审查人或不利于被审查证人的证人证词的客观性。
加强证人证言强化。在证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反复询问,特别是更换询问人进行复查,确定证人证词的内容,并给予他们不一致的合理理由。此外,鉴于自写材料可以提高证言的有效性,在制作笔录时可以由证人自订材料,将相关事实写下来,然后由证人签字核对,审查侦查人员签字记录,加强自订材料的客观性。疫情隔离、无法提供现场查询、制作笔录等客观条件限制的,办案人员应当充分说明自写材料的形成情况,通过远程视频链接确认自写材料的真实性,通过远程视频链接确认自写材料的真实性, 对验证过程进行录音记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有条件的音频和视频参考。
(华长荣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