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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毛宁演唱《传奇》引发版权纠纷,一个赔了2250元,一个胜诉

作者:红蓝白郁金香
王菲、毛宁演唱《传奇》引发版权纠纷,一个赔了2250元,一个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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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李健在离开“水木年华”后发行了第一张个人专辑《似水流年》。

这张专辑一共收录了10首歌,其中第9首是《传奇》,由李健本人作曲,刘兵(艺名左右)作词。

​这张专辑及歌曲《传奇》推出后,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关注,很快就悄无声息了。

​2008年10月,词曲作者刘兵与李健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期限为6年。

​除了​李健本人,其他人演唱这首歌曲都要得到授权。

​​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董事长孙涌智是知名词曲作家、音乐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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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菲在春晚演唱了这首歌曲。​​天后+大平台,彻底让《传奇》火了。

​​王菲唱这首歌是得到授权的!

​​当然了,这些琐事是不用天后操心的,经验丰富的春晚剧组一早就搞定了版权问题,从老孙文化公司得到了一次性授权。

​与八、九十年代相比,乐坛越来越不景气,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好作品不多,从而显得歌手过剩。

​​瘦田没人耕,耕开有人争!

​​《传奇》火起来后,许多歌手都要翻唱,孙楠、周笔畅、周华健、费玉清等歌手从老孙文化那里取得了授权。

​​好作品还要充分利用,《传奇》还产生了粤语版、藏语版及英文版。

​其中,​英文版授权给了丹麦的迈克学摇滚乐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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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老孙文化发现了还有一些没有得到他们授权的。

​​2010年春晚一过,潘美辰在北京演唱会就唱了这首歌,还用了李健的乐队。

​潘美辰不常住内地,向她维权的成本很高;​​孙涌智去找主办方,对方一副“你去告吧”的态度。

​​因此,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王菲、毛宁演唱《传奇》引发版权纠纷,一个赔了2250元,一个胜诉

​王菲唱火了《传奇》,《传奇》也将王菲的事业带上了另一个高潮,双方互相成就。

​​天后也在2010年开启了《巡回演唱会》,自然也要唱这首最热门的《传奇》。

​​但是主办方并没有从老孙文化取得授权。

王菲、毛宁演唱《传奇》引发版权纠纷,一个赔了2250元,一个胜诉

​​2012年,毛宁发行了一张专辑《十二种毛宁》,收录了12首歌曲。

​这12首歌曲全是翻唱的,其中就包括《传奇》,同样没有取得老孙文化及孙涌智的授权。

​​自从《传奇》大火后,很多朋友都认为孙涌智发大财了,赚到了几千万,其实远远没有这么多。

​​之前没得到授权的歌手大多是在演唱会上表演,而毛宁则是收录进了自己的专辑。

​​遇到这种新情况后,忍无可忍的孙涌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在他所打的几起官司中,状告王菲及毛宁方的诉讼最引人关注,最后的结果也让他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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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老孙文化将王菲演唱会的主办方、承办方、策划人以及王菲的经纪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350万元版权费。

​​2013年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胜诉,获赔涉案歌曲《传奇》词的使用费人民币2250元。

2000多块钱与350万诉求相距甚远。

​​孙涌智为此一共花了近7万的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本案双方争议有两大焦点:

​​1、是否侵权

被告认为:这首歌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音著协,王菲演唱得到了音著协的授权。

​​李健于2003年加入音著协,原告于2010年加入音著协。

​​因此,他们都将拥有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交由协会管理。

​​主办方等单位已向音著协缴纳了版权费用。

​​原告认为:他们是在2010年底与中国音著协签订协议,正式加入该协会,允许音著协使用这首歌。在这之前,王菲演唱必须得到他们的授权。

​​法院判定:作曲人李健加入了音著协,而王菲演唱会唱《传奇》向音著协支付过曲的费用,可将曲进行表演;但作词人刘兵没有加入音著协,被告必须支付歌词版权费。

​​2、费用赔偿

​​​原告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以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的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因为无法核实这几场演唱会的具体收入,就以王菲2010年在北京5场、上海5场的演唱会预估。有媒体报道了这几场演唱会的收入,可能过亿。

​​最后定了较低的350万。

​​被告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的实际收入。

​​法庭判定:因为无法确定每场演唱会的收入,按音著协对一场演唱会的最低收费标准225元计算,10场一共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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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毛宁方侵权的官司更早

​​2012年9月,老孙文化将毛宁专辑出版发行方、销售方等告上法庭,索赔52.2万余元。

​​2013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涌智一分钱赔偿都没拿到,​​这是怎么回事呢?

​​焦点在于翻唱是否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让我们对比以上条文逐渐分析一下本案:

​​1、李健的《似水流年》专辑是已经发行的合法录音音乐作品,版权已经授予了老孙文化。

​​2、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老孙文化同意使用《似水流年》专辑中的歌曲制作录音制品,包括其中的《传奇》。

​​在本案中,也就是被告翻唱《传奇》收录进自己的专辑。

​3、​但要支付报酬

​​被告已经向音著协支付了4800元的费用,而老孙文化在专辑发行前已经加入了音著协。

​​这4800元是整张专辑的版权费用,平均每首歌400元。

​​3、《似水流年》封面印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应该理解为禁止他人擅自翻录的声明,而不能视为不得使用(包括翻唱)的声明。

​因此,毛宁方不构成侵权,老孙文化败诉!

孙涌智感到很委屈,他列出了KTV、翻唱、DVD等很多版权收费渠道:

“别人都以为我因为《传奇》得赚很多钱,但比如卡拉OK,音著协在《传奇》最火的2010年给我的结算收入才90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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