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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情出人命?贵州一果农因不满“情人”违背承诺心生愤怒将其杀害

作者:何律侃法

#我的2021#

#普法行动#

“太可恨了!她花光了我辛苦种“猕猴桃”挣的钱不说,还要欺骗我的感情…”贵州安顺,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情杀案:嫌疑人周森(化名)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雷某,二人认识不久后相约发生了性关系,且承诺要做长久的“情人”。不过,周森发现雷某与其他男子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周森多次警告雷某不要与其他男子来往,并多次将雷某手机内其他男子的联系方式删除,但雷某反复添加,且雷某对周森的态度也日渐冷淡,几次提出要与周森分手。周森对雷某极为不满,但即便如此,周森仍不愿与雷某分开。某天,二人相约后山山顶移动基站院内见面,发生性关系之后,又因是否分手、归还手机登事宜产生争执,周森心生愤怒,便拿出事先购买的尖刀朝雷某的胸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雷某倒地后逃离现场…(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奸情出人命?贵州一果农因不满“情人”违背承诺心生愤怒将其杀害

1.其实,在局外人看来,本案就是个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就像很多网友调侃了,情人相处之道,合则处,不合则分,若此对大家都好!何必如此斤斤计较了,害了别人,貌似出了口恶气,殊不知也害了自己,最终也苦了家人…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案发当日,嫌疑人周森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与被害人雷某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是持刀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

由于被害人雷某已经死亡,嫌疑人周森与其发生关系时,是否存在强迫对方主观意图、违背对方意志等情况,可能因缺乏被害人口供(毕竟死无对证),而所有的供述只有嫌疑人周森一面之词,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其只能按照刑法的疑罪从无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处理了,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周森要求复合遭到被害人雷某拒绝之后,便心怀不轨,意图对受害人性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遭到被害人反抗之后,最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那么对此就属于强奸致人死亡或者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情况的最高刑罚都是死刑。

实际上,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的,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目前本案中,毕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嫌疑人周森行凶之前,是否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与被害人雷某发生关系,只能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即不能将其评价为强行发生性关系。

3. 不过,即使如此,嫌疑人周森客观上确实实施故意行凶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雷某死亡的结果,有关行为当然应该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实际上,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并且,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普通罪名故意杀人罪,量刑从重极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首先是因为判处死刑的。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周森来说,即使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考虑其是否涉嫌强奸罪,只是评价其故意杀人有关行为,也是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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