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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情出人命?貴州一果農因不滿“情人”違背承諾心生憤怒将其殺害

作者:何律侃法

#我的2021#

#普法行動#

“太可恨了!她花光了我辛苦種“猕猴桃”掙的錢不說,還要欺騙我的感情…”貴州安順,發生了一起令人唏噓不已的情殺案:嫌疑人周森(化名)通過手機聊天軟體認識被害人雷某,二人認識不久後相約發生了性關系,且承諾要做長久的“情人”。不過,周森發現雷某與其他男子也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周森多次警告雷某不要與其他男子來往,并多次将雷某手機内其他男子的聯系方式删除,但雷某反複添加,且雷某對周森的态度也日漸冷淡,幾次提出要與周森分手。周森對雷某極為不滿,但即便如此,周森仍不願與雷某分開。某天,二人相約後山山頂移動基站院内見面,發生性關系之後,又因是否分手、歸還手機登事宜産生争執,周森心生憤怒,便拿出事先購買的尖刀朝雷某的胸腹部等部位連刺數刀,緻雷某倒地後逃離現場…(素材來源于九派新聞,筆者稍作整理)

奸情出人命?貴州一果農因不滿“情人”違背承諾心生憤怒将其殺害

1.其實,在局外人看來,本案就是個悲劇,完全可以避免。就像很多網友調侃了,情人相處之道,合則處,不合則分,若此對大家都好!何必如此斤斤計較了,害了别人,貌似出了口惡氣,殊不知也害了自己,最終也苦了家人…

2.本案中,從法律角度分析,案發當日,嫌疑人周森先後實施了兩個行為,一個是與被害人雷某發生了性關系,一個是持刀刺向被害人要害部位,緻其死亡。

由于被害人雷某已經死亡,嫌疑人周森與其發生關系時,是否存在強迫對方主觀意圖、違背對方意志等情況,可能因缺乏被害人口供(畢竟死無對證),而所有的供述隻有嫌疑人周森一面之詞,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對其隻能按照刑法的疑罪從無以及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來處理了,因而不構成強奸罪。

也就是說,如果嫌疑人周森要求複合遭到被害人雷某拒絕之後,便心懷不軌,意圖對受害人性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在遭到被害人反抗之後,最終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那麼對此就屬于強奸緻人死亡或者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按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這兩種情況的最高刑罰都是死刑。

實際上,正如之前很多案例分析指出的,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其實主要看兩點,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換句話說就是,性行為的發生是否經過女性的同意。

目前本案中,畢竟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在嫌疑人周森行兇之前,是否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與被害人雷某發生關系,隻能以有利于被告人的供述,即不能将其評價為強行發生性關系。

3. 不過,即使如此,嫌疑人周森客觀上确實實施故意行兇的行為,并且導緻被害人雷某死亡的結果,有關行為當然應該評價為故意殺人罪。

實際上,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并且,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從量刑的角度來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相對于其他普通罪名故意殺人罪,量刑從重極輕,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首先是因為判處死刑的。

也就是說,對于嫌疑人周森來說,即使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不考慮其是否涉嫌強奸罪,隻是評價其故意殺人有關行為,也是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對此,您怎麼看?下方評論區等候您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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