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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何以如此积贫积弱?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显德六年(959年)六月,周世宗病死,其子柴宗训即位,是为恭帝,年仅七岁,“主少国疑”,政局不稳,后周禁军统帅殿前都点检赵匡胤兼领宋州(今河南商丘)归德节度使,防御京师,军权在握,“士卒服其恩威”,众望所归。显德七年(960年)正月,赵匡胤以边州的名义谎称契丹与北汉联军南下,大举向后周进攻,太后符氏忙派赵匡胤出师御敌,军队行至开封东北40里之陈桥驿,赵匡义与掌书记赵普等指挥将士,发动兵变,拥立赵匡胤为天子,赵佯装辞谢,可是拥立赵匡胤的将领们却把象征皇帝登基用的黄袍加到他身上,然后回师开封,殿前都指挥使石守信为内应,“开关纳之”,轻而易举地夺取了后周政权,建国号为宋,史称北宋。赵匡胤成为了宋太祖,史称“陈桥兵变”。

北宋何以如此积贫积弱?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反映“陈桥兵变”的画像

北宋的建立看似是无血的兵变,但是在这场兵变的背后是唐末五代以来军阀割据、武人弄权的社会现象的深刻反映。赵匡胤、赵普等认为,唐末五代以来军阀割据混战造成的四分五裂的局面,其原因在于“方镇太重,君弱臣强”。为了大宋的“长治久安”,免使赵宋王朝继五代之后成为第六个短命王朝,也为了避免出现下一个黄袍加身的“赵匡胤”,赵匡胤“惩创五季,而矫唐末之失策”,实行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的措施,即最大限度地将把政权、财权、军权等权力从方镇手中夺取过来,收归中央,集中到朝廷皇帝手中,以达到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势力复辟的目的。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宋朝一代代统治者构建了一套动态累积汇聚而成的治国方略,即“祖宗之法”。

北宋何以如此积贫积弱?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宋太祖赵匡胤像

“祖宗之法”的核心内容即“防弊之政”,通过防微杜渐确保政治格局与统治秩序的稳定。宋太宗在即位之初就在即位诏书中将祖宗之法的内涵表达得十分明确:“先皇帝创业垂二十年,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纪律已定,物有其常,谨当遵承,不敢逾越。”

北宋何以如此积贫积弱?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宋太宗继承了太祖的祖宗之法

防弊之政的第一原则是收权,即尽量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从制度上保证藩镇割据局面不复出现。具体言之则包括“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等几方面。

稍夺其权——宋廷在限制、削弱州郡长官势力,防止藩镇割据重演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消支郡。宋初承袭五代制度,节度使除管辖所在的大藩府外,还兼管一些州、军,叫做“支郡”。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太宗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诏,取消支郡,由中央统辖,直属京师。州的长官称“权知军州事”,简称知州。此举使节度使行政权力大为缩减,与一般之知州相等,仅级别稍高,以后更渐演变为虚衔,只领取俸禄而不赴任。对包括宋初节度使在内的州长官,一方面采取三年一易之法,经常调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通判一职的监督权,规定凡事须通判共同签署始得实行,以此保证中央对诸州的控制。

制其钱谷——改变过去节度使把持地方财政,以大量财物留使、留州的现象,令各州财赋除留必需之经费外一律上缴,由中央财政机构三司统一管理。设诸路转运司,代表中央总理一地区财政(全国共分十五路),加强对地方的财政检查。又下令废止晚唐以来藩镇经营贸易的特权,从此,“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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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发展了祖宗之法

收其精兵——继续推行周世宗时期的政策,将地方精锐部队尽量征入禁军,地方所统皆老弱不堪攻战,仅任工程力役,称为“厢军”。禁军的布置采取“守内虚外”策略,20余万禁军之中,京师附近驻扎10余万,地方分驻10余万。地方的禁军皆非常驻,而是实行“更戍法”,定期更换移动。如此,使中央相对于地方的军事优势较之五代更为强化。

防弊之政的第二原则是分权,即尽量使各层权力机构的权力趋于分散,令其互相牵制,防止出现专擅现象。

在中央,其一是三分相权。宋朝初年,承袭唐制,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后增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合称“宰执”共掌政权。又令枢密院专掌军政,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枢密院与宰相分掌文武大政,号为“二府”。三司长官三司使则号称“计相”。

其二是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枢密院虽掌管军政,其权力主要限于发令调遣,并不参与日常统辖。统辖军队的是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三机构,合称“三衙”。即所谓“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禁军),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不仅如此,日常统兵与战时统兵又有区分,三衙仅是日常统兵,遇战事由朝廷另委将帅统兵出征,战毕兵归三衙,将还本职。

在地方官设置上,也同样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初设诸路转运使司(简称漕司)监管地方财政,兼及行政监察,号为“监司”。但以后又增设多种名目的路级监司,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主管司法,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主管仓储,安抚使司(简称帅司)主管军务、治安,合称“四监司”。它们互不统属,路之辖境划分不尽相同,或虽相同而治所未必在一地。既各有主管范围,但也互有重叠,往往使之兼理他务。州级机构中(宋朝州以外又有府、军、监等地方机构,大体与州平级),通判与长官形成分权,同签文书,“既非副贰,又非属官,故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以致“州郡往往与通判不和”。

为控制各级官僚加强皇权,又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宋朝实行官衔与实际事务分离的制度。官即官名,作为叙级、定俸禄之用;职亦是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头衔,并无实际职掌;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管勾、提举”等字眼,以示差遣。这样做是防止官员长期担任某项职务而出现专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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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杯酒释兵权”

防弊之政的第三原则是重文轻武,为抑制武将势力,巩固皇位,宋太祖即位不久就利用宴会“杯酒释兵权”,剥夺宿将石守信等统领禁军的权力,代之以资浅才庸之将领。以后更是有意识地压制武将,枢密院长官皆用文臣,作战时多不设主帅,将从中御。与轻武相对,大力抬高文官、士人地位,提倡文治,扩大科举规模,鼓励台谏言事,强化监察工作,逐渐形成了“不杀士大夫及言事者”和“与士大夫治天下”的传统“家法”。

防弊之政的消极影响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也得到了充分暴露,最集中的体现则是时人所概括的“积贫积弱”。宋代中央高度集权,政权设计均体现了祖宗之法所要求的“文武相制,内外相维,上下相轧”的设计原则。但正是对祖宗之法的过分看重与尊崇,才造就了赵宋王朝的因循守旧的政治风气,以至于在国家危难之时,做不出正确的决策,只能坐以待毙。宋代的祖宗之法真正的意义就在于它保持纲纪稳定少变,从而保持政治局面乃至整个社会的长久安定,维持大宋江山三百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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