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三年前,或者上海刚刚实施垃圾分类的那一刻,我和同事一起去上海出差,在静安区一家公司做采访。
因为赶下午高铁回来,中午我们在附近的顾客单元随便找点吃的,记得是市民评论干锅牛蛙店,具体的名字不记得了,只记得味道不错,大概位置应该在武宁南路地区,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看到的还是没有(不排除疫情已经挂了)。
那时候,我们进了店,菜品上来了,都是各种口味的牛蛙,招牌推荐的是喙蛙,价格是108,价格是158,还有一堆辣青蛙,辣青蛙,这只青蛙那青蛙......总之,基本上是辣嘴的做法,菜单看起来很像,很难分辨哪个是什么样的。

当时,我们点了喙蛙,还点了一些别的东西。在菜单上,在一个体重非常好的红牛蛙身上,里面有各种大粗腿、小短腿......这时同事们嘀咕了一句"这是嘴蛙,说不出来啊",我当时说"随便,爱谁,如果上了泡椒青蛙,赚不便宜,哈哈"。
但是之后,我突然抽了一点烟,想到一个很无聊却很有趣的问题,假设服务员真的错了,158泡椒牛蛙如108喙蛙给,顾客不知道,要吃,那么中间的差价就丢了谁,食客没有义务弥补差额?
从生活的常识出发,不应该被需要,因为这是服务员的错,餐厅应该认识到自己种植,顾客不追求你的菜不懂就好。然而,这并不像从法律规范中说出一两件事那么简单,这需要"找到一条路"。在民事诉讼现场,如果酒店要求客户赔偿差额,就会找到其索赔的依据。
我记得当我开始签订合同时...首先,我们与这家牛蛙店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订货时双方的意思明确,明确,没有误会,显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没有效力的问题。所以,问题在于,在表现环节之外,餐厅服务员上错了菜,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就应该构成违约,但是酒店的违约并没有给顾客造成损失,所以不存在因违约而造成损害的问题,那么就因为自己违约而损失, 我认为应该承担他们自己的责任。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这是有道理的,但没有意义。对要求权的竞争频繁,那么还有其他角度吗?
由此可见,不正当利润、不正当收益其实是司法惯例中很少用于案情的原因,很少有人会以不正当利益为由予以追诉。但是,我一直认为,不正当利益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思考工具。
回到本案,酒店服务员误把158只胡椒牛蛙当成108只喙蛙给,客观上酒店遭受了亏损,客户利润,那么客户是否构成不当利润,需要返还差额呢?
首先,看不正当利润的构成,一共四点,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利润,一方是受损的,利润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利润缺乏法律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是一致的,前三个要素就不用说了,客户利润(赚取差额)、酒店损害(损失差额)、利润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对于第四点,客户利润其实不是法律原因,因为50元的差额利息不是合同依据的, 没有其他法律原因。
好吧,它构成了不正当的收益。那么,既然它构成了不当利润,那么客户是否应该按照不当利润的一般规则退还50元的差额?按照一般规则,应该返还,你无权获利,为什么不返还。
但常识告诉我们,要求顾客在这里回来是不合理的,顾客没有任何过错,如果这种情况,也要求顾客补分,那么在餐厅里没人吃完饭后,就怎么玩飞了,顾客之前没有问清楚也不敢玩筷子, 简而言之,无序。
但问题就在眼前,在我思考的时候,《民法典》还没有出台,根据当时的《民法通则》第92条,"如果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好家伙,这将是一个如此混乱的结论。
究其原因,就是《民法通则》实在是太粗糙了,面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需要发挥一种动力,援引判例,甚至比较法来补充解释,这样判决至少不会脱离基本的常识。
现在,在《民法典》出台后,上述问题将在不正当的营利制度下得到完美的回答。究其原因,就是《民法典》堵上了法律漏洞,引入了之前在湾湾的"善意不正当利益"和"恶意不正当利益"的概念。
《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如果获利者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所获得的利益已不复存在,则他没有义务归还利益。"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牟利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牟利者归还其取得的收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说白了,牟利者是否有义务返还,取决于他的主观获利状态,如果他知道自己在赚钱,那么他就应该回过头来,如果他不知道而赚到的便宜已经无法返还(比如已经被你干擦了一遍),那么就没有必要回饷了。因为在这里,考虑牟取暴利者的合理信任。
这还不错,按照这套比较精细的规则,牛蛙的情况,面对口青蛙和胡椒青蛙极其相似的情况,除非是每天跟这个吃的厨师,一般顾客都不清楚,主观上不知道,顾客高兴之后,酒店你说错了, 那不好意思,他吃了,你四处走走,承担损失。如果他还没有吃,餐厅已经发现,那么你应该道歉,拿掉错误的菜,顾客也有义务配合别人退出。
当然,我也遇到过,北京的一些餐馆,在错误的餐桌上吃的,即使顾客没有动过,酒店也选择"自罚杯",不要撤资,菜品算作礼品,这是酒店自己的"注意",在私法领域,放弃权利,私权,法律不问。
以上是吃牛蛙的一点额外收获,也是通过吃到真正感受到一部《民法典》相比的《民法通则》的迭代和进步,分享给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