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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嘴蛙"到"胡椒青蛙",一個無聊的不正當利潤的想法

大約三年前,或者上海剛剛實施垃圾分類的那一刻,我和同僚一起去上海出差,在靜安區一家公司做采訪。

因為趕下午高鐵回來,中午我們在附近的顧客單元随便找點吃的,記得是市民評論幹鍋牛蛙店,具體的名字不記得了,隻記得味道不錯,大概位置應該在武甯南路地區,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看到的還是沒有(不排除疫情已經挂了)。

那時候,我們進了店,菜品上來了,都是各種口味的牛蛙,招牌推薦的是喙蛙,價格是108,價格是158,還有一堆辣青蛙,辣青蛙,這隻青蛙那青蛙......總之,基本上是辣嘴的做法,菜單看起來很像,很難分辨哪個是什麼樣的。

從"嘴蛙"到"胡椒青蛙",一個無聊的不正當利潤的想法

當時,我們點了喙蛙,還點了一些别的東西。在菜單上,在一個體重非常好的紅牛蛙身上,裡面有各種大粗腿、小短腿......這時同僚們嘀咕了一句"這是嘴蛙,說不出來啊",我當時說"随便,愛誰,如果上了泡椒青蛙,賺不便宜,哈哈"。

但是之後,我突然抽了一點煙,想到一個很無聊卻很有趣的問題,假設服務員真的錯了,158泡椒牛蛙如108喙蛙給,顧客不知道,要吃,那麼中間的差價就丢了誰,食客沒有義務彌補差額?

從生活的常識出發,不應該被需要,因為這是服務員的錯,餐廳應該認識到自己種植,顧客不追求你的菜不懂就好。然而,這并不像從法律規範中說出一兩件事那麼簡單,這需要"找到一條路"。在民事訴訟現場,如果酒店要求客戶賠償差額,就會找到其索賠的依據。

我記得當我開始簽訂合同時...首先,我們與這家牛蛙店簽訂了餐飲服務合同,訂貨時雙方的意思明确,明确,沒有誤會,顯然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沒有效力的問題。是以,問題在于,在表現環節之外,餐廳服務員上錯了菜,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就應該構成違約,但是酒店的違約并沒有給顧客造成損失,是以不存在因違約而造成損害的問題,那麼就因為自己違約而損失, 我認為應該承擔他們自己的責任。

從合同的角度來看,這是有道理的,但沒有意義。對要求權的競争頻繁,那麼還有其他角度嗎?

從"嘴蛙"到"胡椒青蛙",一個無聊的不正當利潤的想法

由此可見,不正當利潤、不正當收益其實是司法慣例中很少用于案情的原因,很少有人會以不正當利益為由予以追訴。但是,我一直認為,不正當利益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思考工具。

回到本案,酒店服務員誤把158隻胡椒牛蛙當成108隻喙蛙給,客觀上酒店遭受了虧損,客戶利潤,那麼客戶是否構成不當利潤,需要返還差額呢?

首先,看不正當利潤的構成,一共四點,簡單來說,就是一方利潤,一方是受損的,利潤和損害有因果關系,利潤缺乏法律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是一緻的,前三個要素就不用說了,客戶利潤(賺取差額)、酒店損害(損失差額)、利潤與損害有因果關系,對于第四點,客戶利潤其實不是法律原因,因為50元的差額利息不是合同依據的, 沒有其他法律原因。

好吧,它構成了不正當的收益。那麼,既然它構成了不當利潤,那麼客戶是否應該按照不當利潤的一般規則退還50元的差額?按照一般規則,應該返還,你無權獲利,為什麼不返還。

但常識告訴我們,要求顧客在這裡回來是不合理的,顧客沒有任何過錯,如果這種情況,也要求顧客補分,那麼在餐廳裡沒人吃完飯後,就怎麼玩飛了,顧客之前沒有問清楚也不敢玩筷子, 簡而言之,無序。

但問題就在眼前,在我思考的時候,《民法典》還沒有出台,根據當時的《民法通則》第92條,"如果獲得不正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的,所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返還給遭受損失的人", 好家夥,這将是一個如此混亂的結論。

究其原因,就是《民法通則》實在是太粗糙了,面對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律師需要發揮一種動力,援引判例,甚至比較法來補充解釋,這樣判決至少不會脫離基本的常識。

現在,在《民法典》出台後,上述問題将在不正當的營利制度下得到完美的回答。究其原因,就是《民法典》堵上了法律漏洞,引入了之前在灣灣的"善意不正當利益"和"惡意不正當利益"的概念。

《民法典》第986條規定:"如果獲利者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所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所獲得的利益已不複存在,則他沒有義務歸還利益。"

《民法典》第987條規定:"牟利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要求牟利者歸還其取得的收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說白了,牟利者是否有義務返還,取決于他的主觀獲利狀态,如果他知道自己在賺錢,那麼他就應該回過頭來,如果他不知道而賺到的便宜已經無法返還(比如已經被你幹擦了一遍),那麼就沒有必要回饷了。因為在這裡,考慮牟取暴利者的合理信任。

這還不錯,按照這套比較精細的規則,牛蛙的情況,面對口青蛙和胡椒青蛙極其相似的情況,除非是每天跟這個吃的廚師,一般顧客都不清楚,主觀上不知道,顧客高興之後,酒店你說錯了, 那不好意思,他吃了,你四處走走,承擔損失。如果他還沒有吃,餐廳已經發現,那麼你應該道歉,拿掉錯誤的菜,顧客也有義務配合别人退出。

當然,我也遇到過,北京的一些餐館,在錯誤的餐桌上吃的,即使顧客沒有動過,酒店也選擇"自罰杯",不要撤資,菜品算作禮品,這是酒店自己的"注意",在私法領域,放棄權利,私權,法律不問。

以上是吃牛蛙的一點額外收獲,也是通過吃到真正感受到一部《民法典》相比的《民法通則》的疊代和進步,分享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