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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

玉门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
玉门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
玉门市博物馆关于征集文物藏品的公告

玉门市博物馆成立于1990年,现为国家二级博物馆,担负着玉门地域内历史文物、民俗文物的征集、保管修复、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多项工作职能。为进一步充实馆藏,丰富藏品类型、形态,提升藏品数量和质量,珍藏民族集体记忆,保存民族文化基因,举办各类陈列展览,促进市内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玉门故事,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玉门市博物馆决定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藏品,特此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古代文物藏品

1、反映玉门、酒泉乃至以外地区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上的代表性实物资料和重大事件的重要物证。

2、重要历史人物,包括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科学家、文化名人、宗教人物等重要文物及作品。

3、古代各个历史时期的珍贵艺术品。

4、反映古代社会经济变革和科技发展的重要物证。

5、反映古代中外文化交流的珍贵物证。

(二)近现当代文物藏品

1、反映玉门近现当代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的物证。

2、反映玉门近现当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以及军事、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等方面发展的重要物证。

3、反映玉门近现当代各民族的社会发展、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重要物证。

(三)非正式出版物

1、反映建国以来玉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事业发展进程的非正式出版物。

2、反映玉门各民族社会发展、文化传承、风土人情等方面的非正式出版物。

3、反映玉门各行业协会、学会、基金会等机构发展状况的非正式出版物。

4、反映玉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整理与传承现状的非正式出版物。

(四)现当代玉门石油类、农垦类、“四史”类、民俗类藏品。

二、征集类别

(一)古代文物:铜器、铁器、玉器、金银器、陶瓷器、石器、骨角牙器、皮革、漆器以及书画、古籍、拓片、家具、玺印、简牍、纺织品等。

(二)近现当代文物:

珍稀地图、报刊、书籍等正式出版物类;

内部文件、设计图纸、通知文书、信函、手稿、科研笔记、传单等档案资料;

照片、胶片、拷贝、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音像制品类;

珍稀货币、邮票类;

重要代表证、出席证、证件、证书、印信、勋章、徽章、奖状、喜报、奖章、图章等证章类;

国旗、军旗、奖旗、舰旗、队旗、锦旗、贺幛等旗帜类;

首台套的科研仪器设备、工农业生产设备、工程机械装备、航天航空设备、交通运输装备、工业产品、通讯器材、医疗器材、医药制品以及器具等;

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服装服饰类;

珍稀兵器、弹药、军衔等具有纪念意义的军事用品;

照会、界碑、国际礼品等外交见证类;

绘画、书法、雕塑、工艺品等美术作品;

具有重要价值的化石、标本以及家具等人工制品,等等。

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领导讲话、规章制度、规划方案、科研报告等;全国和国际性会议的讨论稿、论文集等;著名人士的著述、史料、家谱、族谱等;重大事件亲历者的回忆录、书信、笔记、日记等。

(四)现当代反映玉门油田、农垦团场、甘肃矿区、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四史”、民俗发展历程和成就的一切生产、生活物品。

三、征集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二)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提供人对藏品的合法性承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提供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四)藏品征集流程应按照《玉门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确定征集意向的藏品需按照规定完成所有流程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五)应征者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填写《藏品征集摸底表》;经确认入选后通知收藏者提供藏品实物,经鉴定、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对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藏品,按照合法程序退还。提交信息材料不予退还。

四、征集方式

(一)捐赠。我馆倡议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无偿捐赠藏品。藏品经甘肃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审核评估后,确定为捐赠藏品,并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所有捐赠藏品将由我馆登记造册,永久收藏。

(二)借展、复仿制。对于收藏人不愿或无法转让所有权的藏品,在其自愿的基础上,采用所有权不变的方式借展或对藏品进行复、仿制;

(三)收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收藏者自愿的原则。对于保存完好、研究价值高的藏品,经我馆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评估后严格按照《玉门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实施方案》的程序进行征购,征购价应不高于专家估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征集方式。

(五)经过鉴选决定收藏后,将为捐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收藏证书,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铭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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