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9月29日电 南昌讯28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等17人实施生产、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附带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氏有期徒刑两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以上缓刑三个月的缓刑六个月。同时,每一名被告都被判处十倍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并在全国公开刊登报纸和报纸上道歉。
庭审认定,被告林于2007年6月成立了景德镇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为实现冷粉保鲜,某食品公司在生产冷粉原料时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钠焦炭。2015年5月,实施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000不在米粉产品中添加焦硫酸钠。
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9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局对某食品企业经营的冷粉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造成二氧化硫残留不合格,并对某食品企业处以两项行政处罚。被告林某为了留住冷粉批发客户后,向被告徐某强、丰一兵等10多家冷粉批发商提供了专用的洗衣粉池和场地,并默认批发商在冷粉洗衣粉中加入焦糖硫酸钠。
2018年4月,林某在食品公司的基础上与他人合作成立了食品厂,主要生产冷粉、年糕等,林某知道徐某强,丰一兵等批发商在洗衣粉中加入硫酸焦钠,仍提供池,而批发商添加钠的凝结行为默认为缺省, 偶尔在批发商中也提供硫酸焦钠。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从林、徐、冯等被告人身上查获了100至1000公斤不等的冷粉。
有关部门组织食品监督和医学专家论证,专家意见一致认为,长期食用含硫酸焦钠的冷粉对人体呼吸道、食道、肝肾功能有较大危害,会造成人体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免疫功能下降。
法院认为,被告林等人在生产、销售冷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钠焦化,足以引起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的行为还侵犯了许多未登记人群的合法权益,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等1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诚恳悔改,并签署结论书,然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资料来源:China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