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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办理违章罚分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法事趣闻

#普法行动#2013年9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接到天津市某集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报案,称该公司30余名驾驶员驾驶证被无故扣分,影响正常审验,怀疑驾驶证信息被盗用。

公安机关遂于当日立案,经初查怀疑该公司职工张某有作案嫌疑。经查,张某因犯盗窃罪已被关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随即派员对张某进行讯问,张某供述了其于2013年6月,在集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安技员的办公室窃取该公司部分职工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他人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案情水落石出。

盗用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办理违章罚分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3年6月份,张某到河北省一个汽车修理厂修车,在这里工作的熟人谢某给张某说,让他帮忙弄一些驾驶证复印件作违章销分使用,并承诺事成后给他好处费。第二天,张某即到他所在单位安技员的办公室找到存放单位驾驶员资料的文件夹,窃取之后就将该文件夹交给谢某,谢某复印后将文件还给了张某。几天后,谢某给了张某1200元钱。

拿到这些驾驶人信息以后,谢某使用上述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先后到河北省某市交警支队下属各大队、河北省某高速支队下属大队等行政机关冒用62名驾驶员信息为11辆汽车核销交通违法罚分484分,有6名驾驶员驾驶证直接被扣分12分以上,致使这6名驾驶员面临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参加学习重新考试的处罚。

有驾驶员不断向公司安技员反映他们的驾驶证被无故扣分,怀疑驾驶证信息被他人盗用。公司安技员即到交警队查询,发现本公司有30余人驾驶证有因违章被扣分的情况,经联系有违章记录的部分驾驶员,都说不是自己违章被处理的。这么多驾驶人信息被盗用处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输生产及公民个人生活秩序。2013年9月3日,某集团物流公司天津市公安局铁城分局报案。2013年9月10日公安机关提讯张某进行盘问,张某供述了其窃取驾驶员信息后交予谢某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13日,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盗用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办理违章罚分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取60余名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信息并以该信息为他人代办机动车违章罚分,谋取个人私利,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在明知谢某欲为他人代办机动车违章罚分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60余名驾驶员驾驶证及身份证信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连同前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编普法

盗用驾驶证身份证信息办理违章罚分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如公民的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驾驶证号码、家庭住址等等等一切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只要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的方法而获取个人信息的,小编认为就应该属于其他非法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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