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一批新法6月實施:維護網絡與資訊安全

6月新法:維護網絡與資訊安全

6月1日起,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正式施行,将對網絡安全保障、個人資訊保護等發揮積極影響。

網絡安全法

為網絡安全建構科學治理體系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下稱網絡安全法),該法自6月1日起實施,亮點較多。

明确各方保障網絡安全義務。該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标準體系,明确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産品、服務、網絡關鍵裝置和網絡安全專用産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标準的強制性要求。具體而言,網絡營運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通路,防止網絡資料洩露或者被竊取、篡改。網絡産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定惡意程式;發現其網絡産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使用者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産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産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等等。

加大對網絡不法行為規制力度。對于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該法明确,任何個人群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釋出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資訊。對于釋出違法資訊行為,該法明确,網絡營運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的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該法對網絡實名制等也予以明确規定。

進一步完善個人資訊保護。該法明确,收集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都需征得使用者同意,不得洩露個人資訊以及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網絡營運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資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使用者的約定,處理其儲存的個人資訊,等等。辦理侵犯個人資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嚴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自6月1日起實施,主要内容包括:

進一步明确公民個人資訊内涵。《解釋》明确,刑法第253條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包括身份識别資訊和活動情況資訊,具體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号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号密碼、财産狀況、行蹤軌迹等。

進一步明晰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界限。《解釋》明确,“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資訊,都屬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經過處理無法識别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也屬于禁止性行為之一。此外,對于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解釋》未明确列舉的公民個人資訊行為,情節嚴重同樣會構成犯罪。

進一步明确定罪量刑标準。《解釋》明确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别嚴重”認定标準,主要從資訊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資訊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等五個方面認定。比如,非法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迹資訊、通信内容、征信資訊、财産資訊五十條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又如,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特别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比照一般情節的數量或者數額标準達到一半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也即,對“内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依法從重處罰。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以上所述标準十倍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屬于“情節特别嚴重”,等等。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新聞資訊傳播有規可依

日前,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修訂後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6月1日起實施。《規定》主要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進行了修訂,主要内容有:

明确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均需取得許可。《規定》明确,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衆賬号、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采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三類。

強化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明确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資訊安全管理、平台使用者管理等要求。《規定》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内容負總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教育訓練、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等等。

強化對合法權益保護。《規定》對著作權保護、個人資訊保護、禁止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等作了明确要求。

6月起實施其他部分新法:

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

本文轉自d1net(轉載)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