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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萬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擔責八成 律師:銀行有重大監管漏洞

作者: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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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記者 阚純裕 彭俊):近期,“1200萬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的案件引發網友關注。

據媒體報道,在銀行存入1200萬元後,儲戶丁女士的存單和身份證被銀行職員王某以代領禮品為由騙取。後來,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證沒有成功,去銀行查詢後卻發現12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報警之後,王某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錢款卻仍未追繳回來。

1200萬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擔責八成 律師:銀行有重大監管漏洞

為了拿回這筆巨額資金,丁女士先就2筆業務共計500萬元将山西清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徐農商行”)告上法庭,請求支付本金和相關利息。山西省清徐縣法院一審認定,丁女士一方承擔80%的責任,清徐農商行承擔20%的責任。

1200萬被銀行職員轉走儲戶擔責八成 律師:銀行有重大監管漏洞

丁女士一方表示:“(王某)取款的時候,個人業務憑證上填寫的客戶資訊也是錯的,取款人填他父親,客戶簽字也是他父親,而且那個受理單上的電話和我們預留也不一緻,這種情況下銀行櫃員也讓把錢取走了。我覺得這應該是銀行的責任。”

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央視網記者采訪了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鹿靜律師。

1200萬元存款被銀行職員私自轉走,儲戶被判擔責八成,合理嗎?

鹿靜:根據我看到的部分判決内容,法院是依據儲戶以及銀行各自的過錯程度來配置設定最終承擔責任的比例。

按照法院的觀點,它認為儲戶是成年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是以她也應當預判将身份證和存單交給他人所産生的風險,是以其自身的疏忽和放任對造成的損失也是具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對于銀行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第六條和第五十二條,都規定了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機關和個人的侵犯,商業銀行的從業人員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A錢、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是以,銀行作為一個專業的金融機構,也是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的,是以銀行對于該案件中這筆定期存款的支取過程存在着重大的監管漏洞,也應當承擔責任。

對于最終責任承擔的比例,因為目前我看到的判決所認定的一部分事實,這筆款項所轉出的手續以及單據是有很多不規範之處的,并且這個存單也沒有設密碼,對于這種未設密碼的大額款項的變動,我認為應當賦予銀行更加嚴苛的審查義務。

儲戶應該如何追回存款?

鹿靜:銀行櫃員已經被認定為詐騙罪。他的違法所得也應當退賠退贓,對于相關的違法所得的去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繳。

儲戶和銀行的民事訴訟,是因為銀行自身的監管造成侵犯儲戶權利,這一部分責任是由銀行來承擔。

是以這是兩個責任,是儲戶可以追回存款的兩種途徑。銀行這邊承擔的是它因為監管不力造成的侵權責任,銀行職員王某承擔的是刑事責任。

普通儲戶對資金安全負有哪些注意義務?

鹿靜:因為儲戶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對自己非常重要的證件,銀行存單、銀行卡,包括銀行卡密碼、信用卡這些,應當盡到一個成年人應有的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

比如重要的證件交予他人的時候,應當核實他人的身份和用途。在向他人提供相關證件的影印件時,我們也可在影印件上注明用途以及使用人和使用的部門。對于需要提供原件的地方,也是盡量需要由本人親自來辦理。

另外,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我們也要注意仔細閱讀我們所簽的檔案、核實我們所辦理的業務是否有誤。有條件的也可以開通手機銀行或者短信提醒這些業務,在銀行賬戶金額有變動的時候可以及時獲知,及時了解金額異常變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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