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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我有罪,證據能不給我看嗎?

作者:邱東平

一般認為,要判我有罪,證據總該得給我看看吧?也就是要向我出示吧?“出示”是指用于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證據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示,這也意味着,被告人知悉該證據,辯護律師也可閱卷,是以能對其提出質證意見。

定罪證據應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出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要判我有罪,證據能不給我看嗎?

01 司法改革大背景:庭審中心改革

自 2016 年以來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已經進行了若幹年了。審判中心改革強調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存疑證據利益歸于被告人、當事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完善訊問制度、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規範法庭調查程式、完善對證人、鑒定人的法庭質證規則等等規則和制度,這些規則和制度無不圍繞對訴訟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舉證、質證、認定等方面進行,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經得起曆史和法律的考驗的刑事訴訟制度,讓廣大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02 修法确認改革成果

201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釋出《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簡稱“三項規程”),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釋出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刑訴法解釋》 将上述司法檔案的成果吸收進來,确認了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成果。

要判我有罪,證據能不給我看嗎?

03 訴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辯護權應得到保障

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舉證、質證、認定活動,隻有符合法定程式,才能經得起法律的考驗。

可是,筆者辦理的某二審刑事案件卻出現了一審的判決中居然有未經出示的證據,就被一審法院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而據此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況。

都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刑事案件經曆過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每個環節都要依法進行。法庭審理刑事案件,就要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要做到確定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確定控辯意見發表在法庭;確定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意見》規定: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論辯護權、申請權、申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義務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

《意見》還規定: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辯護人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要判我有罪,證據能不給我看嗎?

如果說,因為某些證據依法不适合被公開出示及質證,或者案件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或者對辯護律師接觸、核實有關事實和證據需要對律師提出保密要求的,如技偵類證據,筆者認為可以了解,但仍然不能剝奪辯護律師的閱卷權和質證權。辯護律師對用于定案的證據有閱卷的權利、當庭提出質證意見的權利、申請播放特定時段錄音錄像的權利。

最新的《刑訴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這就要求所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毫無例外地要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很顯然,就以未出示的證據為依據作出有罪判決是不合法的。被告人有理由據此提出上訴或者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