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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出售人工繁育鹦鹉無罪案 愛鳥人的福音?

兩年前,32歲的江西九江人王鵬在深圳打工時偶然養起了鹦鹉。2016年4月初,王鵬将自己孵化的兩隻“小太陽”鹦鹉出售給謝某某。

深圳市寶安區法院認定,被賣出的那兩隻“小太陽”鹦鹉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王鵬是以被定為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五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王鵬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盡管終審判決較之前的五年有期徒刑減輕了三年,但是作為王鵬的妻子和辯護律師則認為王鵬應該無罪。

此前紅星新聞曾報道,2018年4月底,江西省貴溪市水族店老闆邱國榮從萬錦龍經營的花鳥店購買了8隻鹦鹉和4隻鹩哥,随後以涉嫌非法購買、銷售瀕危野生動物的罪名被警方帶走。經相關部門鑒定,8隻鹦鹉和4隻鹩哥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的保護物種。

2018年12月21日,邱國榮因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9月11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鷹潭中院)二審改判邱國榮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随後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進階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發回鷹潭中院重審。

紅星新聞記者擷取的一份(2020)贛06刑終92号判決書顯示,經查,8隻涉案費希氏情侶鹦鹉來源可追溯,系人工種源非野生種源。本案中的費希氏情侶鹦鹉在河南乃至其它地區被馴養繁殖、商業利用多年,馴養繁殖技術成熟,已成規模,數量增加,形成較大産業鍊。綜上,邱國榮收購、出售涉案費希氏情侶鹦鹉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認定為犯罪。

每一個個案背後都是一部血淚心酸史,個案推動法治,但願法治進步的過程試錯少一些,速度再快一些,不至于更多的人和家庭為此付出慘痛的代價!

嘉賓:鄭曉靜律師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

邱國榮的辯護律師

方弘:我們節目曾關注過深圳王鵬因售賣兩隻鹦鹉一審獲刑5年,終審獲刑2年的案件。原因是王鵬特别愛鹦鹉于是自己養育繁殖了大量鹦鹉,後賣出了兩隻“小太陽”鹦鹉。也是以舉,王鵬被定罪獲刑。全國各地因為像王鵬一樣被定罪量刑的還大有人在,據您推測因為售賣人工繁育鹦鹉而獲刑的人可能有多少?

鄭曉靜律師:數量應該不少,但是具體數字沒統計。因為出了“王鵬鹦鹉案”以後,全國各地也出了其他類似的鹦鹉案,它們的共同特點都是售賣人工繁育鹦鹉而獲刑。尤其是新冠疫情以後,全國各地的一些愛鳥人士都面臨着被起訴或者被判刑的風險。

方弘:這樣的案件被判有罪以後,很多養鹦鹉的人人自危,還有一些賣鹦鹉的,會覺得自己随時有可能像王鵬一樣,因為愛鳥養鳥而獲刑。您覺得王鵬這個案子被判有罪,背後的影響是什麼?

鄭曉靜律師:會直接影響到整個野生動物産業,從生産到銷售的行為。摧毀的是整個行業的發展,影響是非常大的。比如全國最大的花鳥繁育基地,河南商丘養的是情侶鹦鹉,現在已經賤賣到三塊一隻都沒人要了。有些鹦鹉養殖戶由于鳥賣不出去,籌不了鳥糧,是以給鹦鹉一天就吃一頓,大量的鹦鹉餓死了。上千家鹦鹉養殖場,死的鹦鹉數量是幾百萬隻,是以直接摧毀的是生産行業,野生動物的繁育行業。

既然人工養的鳥都不讓賣了,賣了就獲刑,那麼人工養的龜或者人工養的其他動物是不是也照樣會面臨着入刑的危險?這種人人自危,蔓延到了野生動物的其他産業。

方弘:《刑法》當中所規定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出發點其實是為了保護好這些野生動物。但是現在看來,因為有這樣的一個罪名,适用于那些人工繁育的鹦鹉或者其他動物,不僅沒有起到保護野生動物的作用,甚至破壞、威脅了這些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的生存。邱國榮的是全國首個收購、銷售人工繁育鹦鹉被認定無罪案件,您怎麼看法院的無罪判決?

鄭曉靜律師:我覺得這個無罪判決,必将成為經典判決。它能夠對全國的類案審判起一個引領作用。最大的意義是呼籲整個司法隊伍去保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産業的發展。要善于區分人工繁育和野外野生,同時一定要嚴格對待兩種不同的種源。人工繁育的是人工種群,野外野生的是野生種群。

我們國家沒有把人工種群與野生種群同等刑法保護。因為在《野生動物保護法》專門法裡面,特别規定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是可以出售和利用的,對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首先繁育環節實行許可制度,也就是行政許可,隻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繁育,就可以憑專用辨別去銷售。

由于專用辨別制度在大多數的人工繁育産業還沒有落地,是以現在有些地方規定要通過經營批文去銷售。《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規定經營行為必須要行政許可。是以,在我看來,對經營行為采用許可證制度是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屬于越權的行政行為。這必然會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産業的銷售麻煩。比如有些鳥會親人的,等批文下來賣不出去了,因為不親了沒人要。是以,人為的添加一些不必要的行政行為,不利于産業的發展。

“法無授權即禁止”,退一萬步講,即使沒有經營批文去銷售,也是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不等于犯罪行為。但是,在執法過程中卻把一般行政違法行為拔高為犯罪行為,把銷售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

江西鹦鹉案之是以能夠成為經典,能起到引領作用就在于嚴格區分了人工種群與野外種群,而且兩個種群不進行同等刑法保護。其次,嚴格區分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限,比如把沒有經營許可證收購銷售人工繁育鹦鹉的行為,作為行政違法行為,直接認定不構成犯罪行為,就能夠促進人工繁育鹦鹉産業的發展,也能夠促進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整個産業的發展,其實是利國利民的。

我們都知道一個家庭如果出一個刑事案件等于是滅頂之災,家破人亡、傾家蕩産、身敗名裂。中國千年來都有鹦鹉學舌的典故,鹦鹉早就成為人類的伴侶。不能到一千年以後,社會進步了,還把養鹦鹉、賣鹦鹉這個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這明顯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

方弘:這是否意味着愛鳥人士可以大膽得賣鳥了,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了呢?

鄭曉靜律師:執法人員的思想觀念、專業水準還有待提高,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還應該再進一步落地完善,不排除有機械司法。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等同于野外野生同等刑法保護。

由于這一條司法解釋,才導緻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人用司法解釋把買賣鹦鹉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這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因為人工繁育首先不是野生動物,同時人工繁育有些野生動物非常便宜,比如像情侶鹦鹉,三塊錢一隻。有些鹦鹉是林業部2003年就允許人工繁育的,産業發展了20多年,到現在數量極大增加,都不瀕危了。法院把既不珍貴又不瀕危還不野生的動物,作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去保護,把銷售行為也就是交易行為認定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是違反人們常識的。

對于購買銷售人工鳥的行為,到底有什麼社會危害性呢?就像家裡自己養的雞和鴨拿去賣了一樣,因為雞、鴨、豬的祖宗也是來源于野雞、野鴨、野豬的。

方弘:對于王鵬這樣的案件,就因為賣了自己養的兩個小太陽鹦鹉就獲刑兩年,這樣的判決其實是基于一個相關的司法解釋,就是把人工繁育的也作為野生動物來看待。這個案件的出現是否會推動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避免類似的王鵬被機械性的執法?

鄭曉靜律師:王鵬案這種解釋我認為是擴大化的解釋,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因為《刑法》第341條明确規定野生動物保護的對象是野外野生動物,不應人為的擴大為包括馴養繁殖。

近年來随着人工繁育鳥案入刑,國家有關部門都在關注這樣的案子,也在積極修改。2020年12月18日出了一個《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其實是有進步的,尤其是第二條,明确規定了嚴厲打擊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犯罪對象,把它嚴格限制在《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野外野生動物。

第三條,嚴厲打擊以食用目的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也把它嚴格限定在了《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動物,也就是野外野生。

第九條還進一步明确規定,對于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的時候應該綜合考慮,尤其要考慮到涉案的動物是否人工繁育以及種群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以及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包括行為手段,對野生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食用野生動物對人體的健康是否有危害等綜合評價它的社會危害性。

也就是說如果依法查明涉案的動物是屬于人工繁育的物種,根本不瀕危,經過人工繁育多年,數量極大增加,已經形成了規模化、産業化效應,同時它根本不在野外存活,而是生活在養殖場、生活在家裡,确屬于人工繁育。即使沒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是由于馴養技術成熟,将來能夠列入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名錄,以及人們行為手段是購買、是活體,沒有實際損害,購買是為了愛它養它,把它當寵物,對于野外野生動物沒有任何損害,也沒有食用,對人體沒有任何危害。

綜合評價這種人工鳥的購買和銷售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既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就不應該把它定為犯罪行為。因為要認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首先要考慮的是這個行為有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期待各個地方執法部門,包括司法部門很好地落實指導意見的二、三、九條,能夠把交易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行為都認定為無罪的行為。

方弘:無論是天津大媽擺攤獲刑還是藥神案,這背後都是對于犯罪對象的擴大化解釋并且沒有考慮危害性的問題,這起案件的判決對于司法審判是否應該遵循法理刑法原則判案有借鑒意義?

鄭曉靜律師:有的,能夠起到一個廣泛的借鑒作用。如果類似案件都認定為無罪的話,會促進整個人工繁育鹦鹉産業的銷售,必然會帶動人工繁育。因為我們進行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目的,是使用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而不去捕抓野外的野生動物來使用,這樣才能夠真正起到保護野生動物的作用。

對于任何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定要考慮罪刑法定。因為從刑法來說,從來沒有把沒有經營許可證銷售人工鳥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是以,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也要考慮它的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應該認定是犯罪行為。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産業如果要發展的話,還要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因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5條明确規定了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名錄制和憑辨別銷售制度。這兩個制度現在還沒落地。是以,我要呼籲的是,凡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盡快全面的納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名錄。

其次,盡快推廣各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辨別制度,憑辨別出售的目的是保證可追溯,這樣才能促進野生動物合法交易,才能夠促進野生動物産業的發展,還能夠保護野外野生動物,維護生态平衡。

方弘:王鵬案後,記者調查發現北京等很多城市的花鳥市場,都在公開售賣“小太陽”品種的鹦鹉。在網絡上,這樣的交易活動就更多了。比如淘寶網上,一家店鋪銷量顯示,交易成功的超過6000單。可以想見,除王鵬以外,還有多少人因為愛鳥、養鳥、買鳥、賣鳥而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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