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無故與人攀談
再借機“投喂”安眠藥
最後将受害人财物洗劫一空
日前,永安法院審結了這起搶劫案,
被告人黃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并處罰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介紹
2021年4月13日1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到永安市解放路被害人阮某某經營的美發店,借故與阮某某攀談聊天。在聊天過程中,阮某某提出要黃某某請客吃東西。黃某某遂到附近購買零食和可樂後,傳回該美發店。黃某某趁阮某某接待他人之機,将随身攜帶的氯硝西泮片(含安眠藥的成分)放入其中一杯可樂,待藥片溶解後,将該杯可樂遞給阮某某喝下。之後,黃某某借故離開美發店,随後傳回店裡時,發現阮某某已躺在沙發上處于昏睡狀态,黃某某便趁機将店鋪抽屜内的現金400餘元,以及阮某某脖頸上的一條價值人民币3980元的金項鍊解下劫走。

被告人指認作案現場及涉案物品
案發後,經三明市警察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阮某某的嘔吐物、血液等生物樣本中含有藥物氯硝西泮成分。2021年4月15日,黃某某被永安市警察局民警抓獲到案。
法院審理
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藥物麻醉手段緻被害人昏睡後劫取财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黃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黃某某多次前罪均系使用同樣的麻醉搶劫手段所實施,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再次實施麻醉搶劫,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酌情從重處罰。黃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且當庭表示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據此,永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