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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養老機構、政府養老官員,唐朝老人的感覺:歲月靜好二、在唐朝較為完善的社會養老制度中機構、官員、法律為養老措施提供有效保障三、唐朝皇帝對養老保障制度的重視程度以及養老政策的逐漸改良和完善四、結論

中國自古以來便是人口大國,但社會人口老齡化的現象也在日益嚴重,在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尊老敬老的精神自古便刻在了中國人的心間,伴随着年輕一代的出生,勢必會有一批人群步入老年時期,大量老齡人口的出現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了更為沉重的負擔,是以,如何對待老齡人口的贍養問題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發展是否完善是否健康的一個标椎,也同樣是一個國家是否強大的标準。

是以,在中國的曆朝曆代中,養老制度成為了國家建設中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其中,唐朝的養老制度在吸收了前朝的經驗後,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社會養老制度以及社會養老福利,較好的解決了當時社會上出現的人口老齡化狀況,滿足了老人的物質、精神各個方面的需求,促進了國家與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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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唐朝時期怎樣的年紀才算的上是老年人以及基本的養老情況

古代統治階級為了更加友善征收賦稅,将人口按照不同的年齡段分成了不同的群體,漢代政策規定,年齡達二十歲時便已達到法定勞動年紀,而到了六十歲時便可以不再從事農活,同時國家還會免去其勞役賦稅。

唐朝基本延續了前朝老齡人口劃分的标椎,對于普通平民而言,基本上老齡人口都以六十歲為主要判定标椎,對于政府從業人員而言,則是以七十歲為退休标準,這也是與平民最大的差別了。而對養老的對象也有着詳細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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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代有着基本的兩種劃分觀點,其一便是四種分類法,即受到皇帝祝賀的老年人代表、為國捐軀者的長輩家人、退休的政府官員和普通的老年人,第二種分類的方法有着兩種分類,即按照身份地位的高低來進行劃分,身份較高者為國老,身份較低者為庶老。

根據相關資料的顯示,唐朝時期老年人口的數量并不算多,養老壓力并不大,是以相應的養老措施和福利都較為的完善,唐朝的養老屬于一種禮制規範,具體是由當地主管政府機構為老年人舉行的一種敬老儀式活動,活動主要包括養老禮和鄉飲酒禮,其次便是由國家統治階級頒發相關養老的诏令,以此來對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進行物質上的賞賜和精神上的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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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養老制度體系中有着專門負責社會養老措施實施的政府養老官員

為了更好的将皇帝下的養老指令以及養老制度的實施,唐朝政府設立了專門負責此事的官員,而政府養老官員的設立,自周朝便以出現,被稱之為“大司徒”,主要就是負責社會養老赈災撫恤的事務。

根據《唐六典》記載,唐朝政府的養老官員就是縣令,這個職位的設立,就是配合着國家各種養老措施更好的實施,在鄉飲酒禮上主要負責招待前來赴宴的老年人,将敬老愛老等孝道風氣更好的在社會宣揚,并且要時時刻刻注意到自己管理的地區的養老問題以及老年人的生活品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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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那些生活貧困的孤寡老人要實施相應的撫恤等福利措施,解決好老年人生活上的基本物質需求,并且這些方面情況的完善與否是和官員的業績考核直接挂鈎,有着嚴厲的獎懲措施,除了專門負責養老問題的政府養老官員外,唐玄宗還提出了撫恤養老是地方官員的本職工作,是所有擔任官職的人所必須關心的事。

并且說明了養老工作是地方官員所必須嚴肅認真對待的工作,也正是有了許多認真負責的政府養老官員,才讓老年人充分享受到了政府的養老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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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朝對于不同階級的老年人有着不同的養老模式以及相對應的法律規定

除了政府舉辦的各種禮儀活動外,最為重要的還是老年人的子女對其贍養,唐朝度對此也有着也有着詳細的規範,其一,社會上家庭是其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家庭養老更是重中之重,兒子便是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唐朝政府為了讓更多的人知孝行孝,大力鼓勵那些在養老方面有着突出表現的孝子,以此來培養社會的養老風氣,由于兒子是其主要的義務承擔者,是以唐朝政府在方面盡量保持着每家每戶都有青壯勞動力。

除此之外,對于沒有後代的老年人,允許其收養義子和買兒防老,這兩種情況下的兒子均有着贍養老人的義務。除了男子之外,唐朝時期的女性也是家庭養老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女子因贍養老人而得以讓世人熟知,女子養老的觀念已然轉變成了一種内在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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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家庭養老提供更好的保障,唐朝法律規定,家庭之中的八十歲以上的老人要有專門的年輕人來贍養,而年紀越大,所配的年輕人就越多,這種制度被稱之為給侍制度,侍,即侍丁,指贍養特定老年人的年輕人,而當上侍丁的人則可以免除衆多的勞役賦稅。

不管是家中的子女還是侍丁,對于不盡養老職責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法律上還對老年人有其他的照顧,例如老年人在犯法之後不會受到太嚴苛的懲罰、老人可以和年輕人繼承相同的家産等。

其二,對于政府官員的退休養老,則被稱之為緻仕制度,七十歲便以達到緻仕年齡,年事已高的官員還可以提出申請,提前告老還鄉,這些人在緻仕之前都對國家有着突出的貢獻,是以唐朝政府對于緻仕之人的養老福利更為的豐富,皇帝會對緻仕之人實行升官的賞賜,雖然并無實權,但也有着相當高的地位和經濟待遇,并且仍然可以享受到俸祿,是以緻仕之人在退休之後,憑借着這些待遇,養老生活基本上還是比較悠閑自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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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朝政府為了更好的進行社會養老所保障所進行的官方養老機構的建立

但社會上還是有着一些無家可歸的流浪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家中無人的貧困孤老,為此,唐朝政府開展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建設相關的救助機構,被稱之為“病坊”,唐代的病坊最初隻建立在大城市的寺院附近,由縣官和監官來共同管理病坊的相關事務,有負責病坊日常營運的官員,也有負責監管病坊的官員,而病坊的主要作用便是救助那些貧困的流浪孤老。

尤其是喪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以及無人照料的老人,為他們免費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有點像現如今的養老院機構,但養老院是需要老人自己繳納錢财的,而這個病坊機構的主要經濟來源便是來自政府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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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後來的逐漸發展中,病坊也不再僅限于特定的幾個地點了,而是逐漸向全國各個城市以及鎮鄉之中,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社會養老福利體系,唐朝的老年人也基本上處于一種“被包養”的狀态,但有些被救助的老年人視情況還須從事一些簡單的勞動,一方面稍微一點減輕病坊機構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豐富一下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使得他們的老年生活不那麼無聊。

是以總體而言,病坊機構的建立使得唐朝的老年人在晚年的時候都能夠過上較好的穩定生活,使得他們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以這在當時算得是一個功能較為完善的政府慈善養老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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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唐朝的綜合國力在當時是極為的強盛,國家以及社會發展都有着不錯的成就,是以唐朝的統治階級就愈發重視起了社會上的養老問題,曆代皇帝都十分的重視國家養老保障制度的發展,其中唐太宗和唐玄宗,頒發的養老诏令次數遠勝其他的皇帝,極為重視養老的福利保障問題。

唐朝在繼承了前朝以往的養老政策後,在此基礎上有了一定的發展與進步,其中最為直接的便是統治者的重視問題,由于國泰民安的環境,唐朝統治者對養老問題的重視遠超前朝;其次便是養老制度相關規定以及法律制定更為的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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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對于階級的不同、年齡的不同的老人,所采取的物質賞賜和相關措施的制定都更加的詳細,且養老政策的實施更為的具體有效;且對于養老福利實行的目标範圍更廣,基本上做到了讓全國老年人在養老問題上都得到了較好多的保障。

除了在物質生活方面的保障,更加注重對老年人精神生活的照顧,改善豐富老年人的老年生活;由此逐漸使得養老措施變得更加的制度化、有序化、法律化,進而使得養老制度變得更加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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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朝統治者的勵精圖治下,社會穩定,國家強盛,各種福利措施也逐漸的出現,在前朝養老制度之上加以改善發展,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全社會成熟的養老體系制度,得以從各個方面照顧了老人的老年生活,使得唐朝老年人在晚年生活時,不必有任何擔憂,讓孝道文化在社會上以及各個家庭中得到傳承與宣揚,雖然唐朝的這種養老制度也有着缺陷,但仍然是那個時代的進步,對于我國如今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仍有一定的啟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