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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七旬老漢背負械鬥首犯罪名四十四年 坐牢15年寫495份申訴材料喊冤

廣西七旬老漢背負械鬥首犯罪名四十四年 坐牢15年寫495份申訴材料喊冤

71歲的唐應程從27歲起就被迫有了一個奮鬥終身的“目标”——申訴。1976年12月,廣西玉林兩個村莊發生械鬥緻1人死亡,不久,唐應程被抓。而他稱自己并未參加械鬥卻被定為“首犯”。15年牢獄生涯,在獄中,唐應程寫過495份申訴材料,并在服刑期間越獄去申訴。盡管此後多名當事人證明他并未謀劃和參加械鬥,但案件未得到再審,至今他已喊冤44年。

廣西七旬老漢背負械鬥首犯罪名四十四年 坐牢15年寫495份申訴材料喊冤

據《判決書》記載,榜山村的唐廷愛将北安村的陳某打倒在地後,榜山村村民唐火芬見狀,再上前猛打一棍,陳某被打得鮮血直流,經搶救無效死亡。唐應程在1976年春,有意制造沖突。“以先種先得”發動村民強行挖坎種木挑起沖突,并多次召開隊長會議出謀劃策、煽動群衆。在唐應程的策劃下,1976年5月15日發生了與北安村的首次械鬥,此後又打壞主意、出壞點子,多方制造事端,至1976年12月13、14兩日與北安村發生械鬥。結果打死1人、重傷2人、輕傷20多人……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判決書中并沒有記載唐應程參加了械鬥。而唐應程回憶,時任葵聯大隊的民兵營長兼治保主任的他,械鬥發生時正在黨校學習。至今,唐應程認為這份《判決書》對他的指控不符合事實,械鬥的根源并不是種樹引發的沖突。18名村民為唐應程作集體證明,稱他未參與、謀劃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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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圍觀械鬥的村民覃承月說:“當時村裡的年輕人被打,有人說我們村就是不團結才被人欺負,是以很多人都去了。”覃承月回憶,為了查案工作組抓過不少人。“當時我家老公是代課教師,根本就沒有參加械鬥,可連他都被抓去關了7天才回來。唐應程沒有參與,就是拉他去墊背。”

1977年8月,《判決書》将他定性為首犯,刑期與緻人死亡的唐火芬、唐廷愛相同,均為有期徒刑15年。該份判決書的公訴機關任為玉林縣警察局。

1977年9月,唐應程轉到廣西英山監獄後開始寫申訴材料。“我寫了很多封申訴信都石沉大海,寫信沒有希望,就想到了逃跑出去申訴。”,玉州區法院的回複函證明,唐應程确實越獄前往北京某部委申訴 。“别人越獄,要麼是回家,要麼是逃亡。我越獄的目的是去北京申訴,去自投羅網。”唐應程說,最終,他去到了北京某部委,并向從業人員陳述了自己的“冤情”。

“從業人員記錄後打電話叫來了警察。回到監獄後有人問我既然都跑了,為什麼不隐姓埋名生存下去,我說要是那樣就真洗不清冤屈了。”唐應程因犯脫逃罪增加一年刑期。他在獄中繼續申訴,至被釋放前共寫過495份材料,但均無回應。

廣西七旬老漢背負械鬥首犯罪名四十四年 坐牢15年寫495份申訴材料喊冤

械鬥發生時,26歲的唐應程是兩個孩子的父親也是身兼數職的生産隊幹部。他成了罪犯,兩個孩子此被同學歧視,性格變得内向、孤僻。1989年他刑滿釋放回到家,雖然父子得以團聚,但割裂12年的親情卻難以修複。“兩個兒子說這麼多年我沒養育過他們,他們也不會聽我的,後來互相沒有再聯系。”在工作中,他更因“罪犯”身份,遭遇不少歧視。65歲之後,沒有企業敢再聘用他。為了謀生,他隻得幹諸如門衛、洗碗工這類工資低廉,不簽勞動合同的臨時工。

如今,因械鬥被判刑的人隻有他一人在世,他所知的工作組成員有的年齡很大,有的已經過世,能說清楚當年案件的人越來越少,但他始終沒有放棄申訴。“當年沒有給過我辯護的機會,收集的證據也不合法,我要求再審,我不能一輩子背負着莫須有的罪名。”

10月21日上午,記者與唐應程前往玉州區人民法院,再次詢問他申請再審的進展。法官并不同意調取、影印當年的案卷材料,對于是否再審的問題,接待法官稱要再商量後才能給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