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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合肥2人售賣烤鴨時竟添加“胭脂紅”

作者:星星飛翔
判刑!合肥2人售賣烤鴨時竟添加“胭脂紅”

近日,廬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産、銷售僞劣産品案件,并當庭進行宣判。

丁某、戴某自2015年底開始在其居住的合肥市廬陽區某村民房内制作烤鴨并對外出售。丁某、戴某為使烤鴨賣相好、有市場競争力,從批發市場購買“胭脂紅”等添加劑,長期在制作烤鴨過程中使用。

2019年11月8日,合肥市廬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丁某、戴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進行查處,并委托安徽國泰衆信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抽檢的烤鴨進行檢驗。2019年11月22日,該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所檢項目“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規定,食品添加劑“胭脂紅”的使用範圍包括風味發酵乳、果醬等,不包括熟肉制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産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另查明,丁某、戴某自2019年1月2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期間向何某某銷售烤鴨共計44525元,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間向謝某某銷售烤鴨共計38969元。公訴機關以丁某、戴某涉嫌犯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向廬陽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戴某在制作烤鴨過程中添加了國家禁止在熟肉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劑“胭脂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83494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被告人丁某、戴某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懲處。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均可從輕處罰。其積極預繳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丁某、戴某犯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42000元。禁止被告人丁某、戴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從事食品生産、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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