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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家暴的李陽,還有點委屈?

作者:新周刊
被指家暴的李陽,還有點委屈?
被指家暴的李陽,還有點委屈?

2014年2月13日,北京,李陽離婚财産糾紛案開庭。/ 視覺中國

家暴事件,從未淡出過公衆視野。家暴問題的複雜性,也常常導緻其在實際處理時難度較大。資料統計,有關家暴案件的舉證率僅為17.59%。

施暴者依舊生龍活虎、受害者愈加舉步維艱的案例比比皆是。

那麼,遇到家暴該如何收集證據,怎樣才算有效證據?聽聽同濟大學法學院的金澤剛教授如何分析。

被指家暴的李陽,還有點委屈?

李陽又上熱搜了,這次他要起訴前妻。

曾在無數公開場合承認過自己家暴的李陽,幾年後,突然覺得自己被前妻“陰謀策劃”了,要為自己讨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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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質疑前妻的動機。 / 微網誌@每日經濟新聞

知道李陽的網友,可能看到這條新聞都會有些費解:難道有什麼劇情被我們漏掉了?

時間倒回1999年,李陽因工作原因與前妻戀愛、結婚,并育有三個女兒。

2011年,前妻曬出自己受傷照片,稱自己遭到長達數年的家暴。雙方在2014年被判決離婚,在訴訟中法院認定“李陽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而在今年8月29日,李陽前妻再次發文指控李陽家暴女兒,并曬出一段疑似家暴現場視訊。視訊鏡頭晃動得異常劇烈,也傳出了疑似李陽及其女兒的喊叫聲,李陽前妻在博文中稱,這是李陽在“野蠻地毆打我們的女兒”。

時隔數月,就在昨日,李陽首次回應“家暴女兒”争議,稱前妻所提供的視訊被剪輯,認為這一沖突是前妻提前策劃好的,稱将可能起訴前妻。

孰是孰非,網上一片熱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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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打老婆,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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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在西柏坡宣傳自己的英語教學理念。 / 微網誌@李陽瘋狂英語

這十年間,貼在李陽身上最大的标簽,早已從“瘋狂英語”變成了“瘋狂家暴”。

雖在之前的離婚訴訟中确定李陽有家暴行為,應該說,很可能已超過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訴訟期限,法律不再予以追究。況且,雙方已經為此離婚,李陽進行了道歉。

是以,時至今日,可以在道德上譴責李陽當時有家暴行為,但在法律責任上,無論是進行民事還是刑事追究,都難以成立。

但是,如果将視角切換至目前家暴女兒的問題上,就有必要讨論家暴事實是否成立,以及符合哪種法律性質,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從源頭上講,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诽謗和誣告陷害”,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這些均屬反家暴行為的法律依據。

直到2015年年底,家庭暴力的危害促成了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但不容忽視的是,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多元形态,治理起來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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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家暴離婚案宣判外籍前妻當衆落淚。 / 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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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吓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針對家暴行為,《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根據情節、後果等嚴重程度,從違法與犯罪的不同視角予以了分類規制。

具體說來,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家暴行為發生在家庭内部,明顯帶有“家庭内部沖突”特征,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導緻了對家暴行為的處置不能一刀切。

例如,在此次事件中,李陽毆打女兒的家暴行為,有可能因故意傷害而定性為治安違法行為,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李陽毆打女兒的家暴行為,緻女兒輕傷或者重傷,那就觸犯了《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該罪必須以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結果為适用條件,具體結果要有司法鑒定為依據一些皮膚烏青的外表傷可能不屬于這一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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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對Kim曾原諒李陽一事的評論。 / 微網誌@麗娜華的Mom

另有一種可能,因李陽前妻Kim還發文,說女兒李娜回憶事發現場:“他試圖掐死我,打我,拉着我的頭發到地闆上,我反擊了。”

如果真有此事,這也可能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了虐待罪,即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緻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故意傷害罪需要發生嚴重的傷害結果,而虐待罪并不需要。

在家庭成員之間,如果長期伴随捆綁、禁閉、諷刺、挨凍等肉體上或精神上的折磨行為,那就可能構成虐待罪。

但虐待罪的構成,還要求“情節嚴重”,虐待行為不是一朝一日所能“完成”的。例如,作為家庭成員之間,一次發酒瘋似的暴力沖動,或者罵人砸東西,都難以構成這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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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舉證,是個技術活

不過,針對李陽前妻的指責,8月31日,李陽代理律師發文稱:李陽“家暴女兒”嚴重失實,雙方在女兒教育方式上存在誤解。

李陽的弟弟也發文支援李陽,他說李陽安排女兒上北京最好的學校。

作為父親,李陽工作再忙,每天都會關心孩子日常生活、學習情況,還委托女兒的奶奶和姑姑天天照顧她們。

之是以發生争吵,是因為“李娜夜不歸宿,曠課談戀愛,李陽大聲訓斥她”。看來雙方的說法分歧很大。這就涉及法律規定的證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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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英語的員工勸說Kim原諒李陽。/ 微網誌@麗娜華的Mom

一方面,無論視訊是否被剪輯,都難以判斷李陽的所為是否存在家暴傾向;

另一方面,如果隻是一段幾分鐘的視訊,也難以證明構成犯罪,甚至夠不上治安違法的性質。

因為家長對孩子的批評教育權無疑是得到法律認同的。教育孩子的個别粗暴行為,與觸犯法律的底線還是有差別的。

目前,并沒有看見此次事件有警方介入的資訊,但面臨家暴,如何維權,除了訴諸新聞媒體進行曝光之外,其實,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對相關措施做了詳細系統的規定。

如《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機關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機關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據此,家暴事件中的受害者具有求助、報案或者向法院起訴的權利,隻是在采取這些司法救濟措施時,有一項工作特别重要,那就是證據的收集。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應該由司法機關收集,并用于指控犯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在證明犯罪的标準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要确實、充分,即定罪量刑的事實都要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對證據有嚴格的要求。

但家暴案件一開始未必就會上升到刑事追究階段,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性質的家暴行為,以及為家暴而離婚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自己收集證據就非常重要。

是以,一旦遇到家暴,可盡快拍照保留現場或者受害事實,受傷後立即到醫院治療并儲存病曆,除了自行錄音錄像外,及時到家庭所在社群組織,或者公安機關報警求助。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到婦聯、法律援助機構甚至對方的機關等予以說明情況,請求他們的幫助。如此,留下的痕迹和記錄、人證與物證都可以成為司法處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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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陽前妻在采訪中袒露自己的心路曆程 / 微網誌@麗娜華的Mom

保留證據,讓證據說話,不僅是要證明自己是受害者,同樣也是為了不冤枉他人。這也是法律必須堅守的原則。

客觀地說,李陽家暴一事給李陽的形象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從之前離婚的真家暴,到此次家暴女兒的疑雲,這事實上已成為一起公共事件。

即使沒有一方報案或者起訴,有關職能部門也應該主動過問,通過調查了解,給社會一個交代,也給關心他們的網民一個真實的說法。

無論結局如何,此次事件本身就是一堂有影響的法制教育課,群眾不會也不能隻做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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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金澤剛

✎校對 | 吳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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