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曲忠芳 李正豪 北京報道
工信部對網際網路行業“屏蔽網址連結”問題的專項整治持續推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9月1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主辦的“平台經濟開放與共享研讨會”舉行,圍繞網際網路行業的互聯互通問題,來自學術界、産業界、法律界的專家學者進行了激烈的讨論。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翟巍指出,封禁行為或者惡意屏蔽,與此前已被監管部門處罰的“二選一”行為具有較強的相似性,封禁屏蔽相當于廣義上的“二選一”行為,都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公平競争權,也損害了使用者的自由交易權,加劇了網際網路行業的碎片化、區隔化,影響了資料流資源的自由交易、融合、流轉,進而影響整個網際網路行業的高品質發展。
<b>從兩個層面危害行業創新</b>
翟巍認為,封禁屏蔽的行為不僅涉及對跨平台公平競争的損害,而且還涉及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創新性發展的損害。工信部的此番整頓,實際是從監管角度、從確定整個網際網路行業高品質發展出發,為我國網際網路行業進入全面的互聯互通、可持續發展鋪平道路。
“超大型平台企業擁有龐大的流量池,在這種情形下,它對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封禁,我将其命名為‘掐尖式封禁’,也就是說,超大型平台企業可以将具有颠覆性技術、創新性經營模式的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列入封禁名單,拒絕這類企業的産品和服務,與自身的超大平台進行互聯互通,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危害市場創新的後果。”翟巍如是表示。
對于“掐尖式封禁”對市場創新的危害,翟巍認為主要展現在兩個層面:第一,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即使擁有高新技術、創新驅動型産品或者新型商業模式,但因無法與具有必要設施屬性的超大型平台互相連通,進而很難獲得大量的使用者,這就使它們喪失了對接廣大客戶群體的主要管道,結果便是中小企業、初創企業逐漸被邊緣化,生存空間被大幅擠壓。第二,超大型平台企業在封禁屏蔽的同時,有可能模仿或拷貝被其封禁的中小企業、初創企業的新型産品及服務,并且通過自身的超大型平台銷售這些仿制的産品服務,在這種情形下,超大型平台企業或變相攫取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的創新成果。長此以往,整個網際網路行業會形成“劣币驅逐良币”的局面,嚴重扼殺網際網路行業創新機制,阻礙市場的可持續、高品質發展。
在翟巍看來,監管部門的重拳整治,不但有利于各大平台企業之間生态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公平競争,而且有利于避免“大樹底下不長草”的現象,給中小企業提供廣闊的生存空間和創新機會。在互聯互通的道路上,無論是大型或超大型平台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能真正聚焦于技術創新導向,聚焦服務社會公衆導向,形成公平競争、規範有序的發展态勢。
<b>建構開放共享的網際網路生态</b>
業界普遍達成共識——過往那種網際網路平台之間的封禁行為大幅增加了平台使用者的時間成本、轉移成本和自由交易,損害了全體社會公衆的利益,這與我們所提倡的“數字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由社會公衆共享”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都是背道而馳的。
翟巍表示,在“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中,由工信部等監管機構解除惡意屏蔽連結等措施,對于建構開放共享的網際網路生态體系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和深遠的意義。一方面,在開放共享的網際網路生态體系下,超大型平台企業可利用平台資料技術,在監管機關的引導之下為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發展賦能,成為後者發展的“孵化器”;另一方面,超大型平台企業放棄封禁屏蔽模式,對其自身而言能夠轉向于創新型發展模式,進而助力我國在全球科技領域提升核心競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在今年8月公布了《禁止網絡不正當競争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也涉及規避惡意屏蔽行為内容以及對其執行标準的探索,目前仍在立法推進過程中。
翟巍進一步指出,“網際網路平台惡意封禁的行為,無論是置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體系之下,還是從行業監管角度來說,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影響到了整個網際網路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是以,對它的規制應當是一個組合拳,既是行業監管的規制,又是法律層面的限制與規制。”
(編輯:張靖超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