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平安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58條,主要目的是為了推進平安新疆建設,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準,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
首次規範平安建設責任主體
随着社會發展進步,人民群衆對平安的需要呈現出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特點。平安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生命财産安全,上升到安居、安業、安康、安心等,内涵外延不斷拓展,标準要求更新更高。
《條例》指出,平安建設,是指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平安建立活動,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預防和化解社會沖突,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提升社會風險管控能力,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立法處處長李學軍介紹,近年來,新疆全區平安建設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積累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經驗,這些有益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上升為法制規範,成為平安新疆建設的法治保障。
李學軍表示,《條例》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在自治區地方立法領域,首次規範平安建設工作責任主體,規定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設立的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同級黨委的上司下,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工作。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機關作為平安建設關聯和協調工作機制成員機關開展相關工作,對參與機構平安建設工作職責作了明确。
同時,《條例》首次明确平安建設要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首次明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工作機制創新和基本職能,首次明确了平安建立責任、表彰獎勵,完善了平安建設組織實施、目标責任制的監督、考核與獎勵制度,完善了法律責任的設定等。
《條例》規定,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群)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網格化服務中心)作為平安建設工作平台,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轄區内資源、人員、設施,充分運用資訊化技術,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為平安建設提供支撐。
明确規定平安建設主要任務
《條例》明确了平安新疆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依法精準深化嚴打暴恐專項鬥争,打擊、防範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防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常态化開展掃黑除惡,依法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非法宗教宣傳品、非法宗教網絡傳播,持續推進去極端化;開展反邪教宣傳教育,防範和打擊各類邪教組織,做好涉邪教人員教育轉化;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實施網格化服務,健全網絡社會綜合防控體系,建構立體化、法治化、專業化、智能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建立完善沖突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排查化解社會沖突風險,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安全防範,預防和消除交通運輸、工礦企業、消防、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物流寄遞和危爆物品等重點領域和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安全隐患;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社群矯正對象、吸毒人員、易肇事肇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讨人員等特殊人群和重點群體的教育、管理、矯治和服務等工作,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動員群組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平安建設,開展先進雙聯戶建立等群防群治活動;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宣傳教育,做好各族群衆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治意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行為規範教育等。
《條例》明确規定,出現八類情形将實行平安建立“一票否決”:防範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措施不落實或者處置不及時、打擊不力,導緻本地區本機關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因上司不重視、平安建設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或者本機關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對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沖突化解不及時、處置不力,造成非法遊行、聚衆滋事、停工、停産、停課等嚴重後果的;因主管上司、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大案件或者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公民财産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隐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者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提出警告、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問題、公共安全事件等隐瞞不報或者作虛假報告的;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機關從業人員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
受到一票否決處理的地方、部門、機關,取消其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号的資格,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評優評先和晉升職務職級,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拓寬群衆參與社會治理管道
《條例》始終堅持讓人民群衆成為平安新疆建設的最大受益者,積極拓寬群衆參與社會治理管道,最大限度調動群衆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從組織動員、引導參與、社會責任、家庭參與建立、志願服務及見義勇為等角度,對依靠群衆、服務群衆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展現了立法為民、為民立法的理念。
在《條例》的起草、審議過程中,充分發揚民主,多次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意見,尤其是基層平安建設部門及從業人員的意見建議,對征求到的數百條意見建議逐一研究、認真吸納,進一步增強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條例》明确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做好群衆工作,創新依靠群衆、發動群衆、服務群衆的制度機制,拓寬群衆參與社會治理的管道,紮實做好各族群衆的思想引導、民族團結、關心關愛、幫扶救助、法治宣傳等工作,為群衆發展生産、安居樂業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應當通過深入開展雙聯戶建立活動,組織動員群衆參與平安建設,促進聯戶平安穩定、聯戶團結和諧,壯大群防群治隊伍。
凝練固化平安建設實踐經驗
近年來,自治區完整準确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标,積極開展社會治理和服務創新實踐,探索出了一些平安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條例》通過法定程式加以凝練和固化。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網格化管理,發揮網格化服務中心、便民警務站、公安檢查站等聯防聯控作用,建構黨政軍警兵民協調關聯的社會治安防控運作機制,增強整體防控能力。對轄區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風險評估和等級劃分,制定防範标準,統籌部署和規劃各種安保維穩力量,安裝必要的物防和技防設施,建立聯保單元,組織聯防自保力量,落實鄰裡守望、商戶聯防和關聯聯保責任,配合社會面專業巡控力量共同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條例》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安全形勢分析研判和監測預警,完善公共安全責任制度,建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關聯的應急管理體制,完善公共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制定應急處突工作預案,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定期組織演練,依法處置各類公共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同時,各級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網際網路、物聯網、大資料、人工智能和平安建設的深度融合,深化公安專業平台、綜治資訊系統及公共安全視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聯網應用,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準。 (本報記者 潘從武)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