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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就業的四平籍學子回引行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萬名大學生留平計劃實施方案(2020—2022年)》(四辦發〔2019〕29号)檔案精神,切實做好域外四平籍學子回平工作的相關事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回引時間

2020年11月起。

二、回引對象

在四平域外機關事業機關工作(在編在崗)的四平籍學子。

三、基本條件

(一)“雙一流”大學等重點高校和教育部認證的國外大學全日制大學及以上學曆。

(二)具備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

(三)機關事業機關在編在崗從業人員須具備公務員(參公)身份或事業編制身份(不含自籌自支編制)。公務員(參公人員)須已進行公務員(參公)登記。

(四)近三年内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含試用期考核。

(五)教師崗位須師範專業且從事一線教學工作1年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國小、國中教師為大學及以上學曆(第一學曆必須為全日制公辦高校大學畢業);高中教師為全日制碩士研究所學生及以上學曆(第一學曆必須為全日制公辦高校大學畢業,本碩專業相同或相近);衛生系列醫療、醫技崗位須為全日制碩士研究所學生及以上學曆(第一學曆必須為全日制公辦高校大學畢業,本碩專業相同或相近),且一直在醫院從事本專業工作,臨床醫師、影像科醫師、超聲科醫師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和主治醫師職稱證(本專業住院醫師規範化教育訓練合格證書);衛生系列護理崗位須為全日制公辦高校護理專業大學及以上學曆,且一直在醫院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具有執業護士資格證書。

(六)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全日制博士研究所學生、副進階及以上職稱、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等,可适當放寬年齡至40周歲),以本人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為報名截止日期)。

(七)自願接受組織、人社部門工作安排和崗位調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回引: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二)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處于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三)在公務員招錄和事業機關公開招聘中被考試組織部門認定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員。

(四)失信被執行人。

(五)公務員招錄、事業機關招聘及“三支一扶”“鄉鎮機關選調生(大學生村官)”“特崗教師”等基層服務項目人員未達到現工作地、機關或崗位要求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六)其他不符合調轉條件的。

四、安置原則

(一)對等對口。按拟調轉人員所在工作機關層級、性質等,對等對口安排到市、縣(區)相應機關工作,原則上不改變其編制性質。津貼補貼、專業技術職稱等待遇按配置設定的現行政策執行。

(二)靈活安排。全日制博士研究所學生、副進階及以上職稱、急需緊缺和特殊崗位人才,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

(三)分批調轉。根據調轉人員申請情況,按梯次适時開展調轉工作。回平工作後,最低服務期限為5年。

五、工作流程

(一)送出申請。具備調轉條件的域外四平籍學子向市委組織部送出申請,填寫《域外就業的四平籍學子回引申請表》。

(二)資格稽核。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初審。相關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影印件;學信網《教育部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和《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公務員(參公)身份的須提供公務員(參公)登記表影印件,事業編制身份的須提供事業機關年度考核登記表影印件和當地編辦開具的在編在崗證明;所在工作機關紀檢部門出具的是否有違紀行為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直接取消調轉資格(資格稽核貫穿調轉工作全過程)。

(三)組織體檢。體檢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統一組織,參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标準(試行)》執行(體檢費用自理),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的,取消其調轉資格。

(四)組織考察。體檢合格後,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對拟引進人員檔案進行審查,對其現實表現情況進行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調轉資格。

(五)調劑配置設定。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市委編辦提供的市、縣兩級空編空崗情況,依據各地各部門用人需求以及報名人員專業特長、工作經曆等進行分析研判,初步拟定配置設定部門(機關),并報市人才工作上司小組審定。

(六)辦理調轉。由市人才辦出具調轉稽核表,經拟接收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聯審同意後,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