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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人員共犯販毒的數量認定

作者:刑事律師孫巍
販毒人員共犯販毒的數量認定

【基本案情】

B市C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甲與乙(另案處理)系男女朋友關系,雙方同居于乙承租的A省B市D區某小區。乙支付房租,還為被告人甲還債。2018年4月份,乙從X帶回許多冰毒,藏在租住處。乙不在B期間,甲按照乙的要求先後五次将毒品共計4.4g傳遞給向乙求購毒品的丙,丙将毒資支付給乙。

2018年5月9日,乙在B市D區某小區被B市警察局C分局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該房間查獲分裝在塑膠袋及保鮮盒内的疑似冰毒13袋和疑似麻古袋共計淨重2947.07g。經B市警察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其中疑似冰毒2袋共淨重1913.58g不含毒品成分,其餘12袋共淨重1034.49g成分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同日,民警在B市D區X新時代售樓部抓獲被告人甲。

【案件焦點】

在被告人甲與同案人乙共同租住處查獲的毒品是否可以計入為被告人甲販賣毒品的數量。

販毒人員共犯販毒的數量認定

【法院裁判要旨】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甲明知他人販賣毒品而多次幫其稱取毒品甲基苯丙胺4.4g并傳遞給購毒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甲明知乙販賣毒品而為其稱取毒品并使用僞裝方式包裝毒品,協助進行毒品交易的行為,有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并與被告人甲在偵查及庭審階段的供述相印證,足以認定,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甲構成運輸毒品罪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甲與乙同居期間得知其從事毒品交易,并接受乙以販毒所得為自己償還債務及支付部分同居生活開支,雙方形成了經濟及生活上的依存關系。被告人甲知曉乙從X帶回大量毒品且藏匿于租住處的事實,仍多次協助乙稱取毒品,并進行毒品交易,公安機關從二人租住處查獲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34.49g,應認定為被告人甲販賣毒品的數量,是以,被告人甲販賣毒品的數量為1038.89g。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住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2萬元;

二、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予以沒收。甲持原審辯解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裁判意見。

販毒人員共犯販毒的數量認定

【律師法言】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從乙住處查獲的毒品是否能計入甲販毒的數量。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武漢紀要”)采用了事實推定的證明方法,對從販毒人員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性質作出了明确規定,即根據行為人販賣毒品及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事實,推定查獲的毒品是用于販賣。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因乙與甲系同居男女朋友關系,甲明知乙日常吸毒量少,但在家中存放了大量毒品。案發前,甲欠債30餘萬元,乙在固定工作收入的情況下,替其償還十餘萬元債務,并稱錢是用命換來的,據此,可以推定甲知曉乙在家中存放的毒品系用于販賣。另,甲按照乙的訓示後采用糖果紙包裝毒品、将毒品混裝入面膜等高度隐蔽的方式傳遞毒品給買毒人員丙的行為,亦可證明甲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協助乙将毒品傳遞于買毒人員的事實。甲與乙同居期間得知其從事毒品交易,并接受乙以販毒所得為自己償還債務及支付同居生活開支,雙方就此産生經濟及生活上的依存關系。甲知曉乙存放毒品的地方,并可随時從中稱取傳遞于他人,換言之,其對租住處的毒品亦擁有支配處分權。根據武漢紀要精神,在乙、甲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查獲毒品系為他人保管用于吸食、為其他犯罪分子窩藏、持有祖傳、撿拾、用于治病的毒品等其他情形的反證情況下,故二人租住處查獲的毒品應認定為甲、乙的販毒數量。

2008年12月1日最高法《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紀要”)規定:區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互相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對于确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将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隻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甲在與乙共同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乙是為主出資者,也是販賣毒品行為積極實施者,依法應認定為主犯;甲主要根據乙的訓示傳遞毒品給買毒人員,販毒的主動性和獨立性相對較弱,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依法認定為從犯。在量刑方面,考慮到甲販賣毒品的主動性和獨立性、獲利程度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依法對甲予以減輕處罰。

孫巍律師簡介

販毒人員共犯販毒的數量認定

天津宗彙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天津市法學會訴訟法學分會會員

天津市西青區政府法治智庫成員

青年公益法律智庫(PROBONO)工作委員會委員

天津電視台科教頻道《律師問診》特約嘉賓

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法政學系實務導師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校外實踐導師

天津商業大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所學生校外導師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

畢業于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曾任職市局某直屬機關十餘年。期間屢獲嘉獎。從事律師工作以來,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資類犯罪、職務類犯罪、涉稅類犯罪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辦案風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經驗與刑事辯護的政策技巧相結合,注重事前預防和事中處置,為客戶提供專業、合理的建議以防範經濟活動中的刑事犯罪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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