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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飲酒仍提供車輛駕駛,男子構成共犯獲刑

作者:光明網

揚子晚報網11月3日訊(通訊員 崔蛟 記者 萬淩雲) 酒後不能開車,這個常識想必大家都知道。但你是否知道,明知對方飲酒仍将自己的車交由其駕駛的行為,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3日,記者從丹陽市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危險駕駛案近日一審宣判,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楊某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同時,明知楊某飲酒,仍将自己的車交給對方駕駛的劉某,同場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二千五百元。

檢方介紹,楊某今年30歲,國中畢業後不久便外出打工。在遇到老鄉劉某後,倆人一見如故,很快便成了好朋友,平時也互相照應。

“2020年9月底一天晚上,我找到劉某要和他一起回老家,他說他已經喝了酒,就讓我開他的車帶他回家。”于是,楊某便開車送劉某回家,途中二人感覺有些餓,就在丹陽路段下了高速吃飯。

“吃宵夜的時候我們兩個人都喝了酒,就打算在丹陽找一家飯店過夜。”宵夜過後,由于劉某稱自己不勝酒力,開不了車,楊某便再次開車搭載劉某去找飯店。當行至一紅綠燈路口時,他撞到了路邊的路牙和紅綠燈杆。

事故發生後,二人稍微清醒了些,考慮到酒後駕車會被交警處理,在與劉某簡單商量後,楊某撥通了自己一名好友陳某的電話,讓其到現場冒充車輛駕駛員打電話報警。但随後,到公安機關處理事故時,陳某便主動交代了整個事件過程。

楊某、劉某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經鑒定,楊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毫克\/100毫升;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6毫克\/100毫升。

案件移送丹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認為,楊某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在明知楊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将自己的機動車交給對方駕駛,也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二人均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形,該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議,獲法院采納。

檢察官再次提醒:酒後駕車是高壓線,萬萬不能觸碰;同時還須知,借車如若不謹慎,責任也将共承擔。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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