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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律師李瑩:《反家暴法》施行五年,面臨适用率低等問題

作者: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李楠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如今已5周年。5年裡,《反家暴法》目前适用效果如何?司法實踐中遇到哪些困境?還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日前,澎湃新聞專訪了北京市東城區源衆家庭與社群發展服務中心主任、知名反家庭暴力律師李瑩。李瑩已有19年家暴案件處理經驗,參與過400多起婦女維權案件。

專訪|律師李瑩:《反家暴法》施行五年,面臨适用率低等問題

律師李瑩,曾處理過數百起婦女維權案例。源衆服務中心公衆号 圖

在專訪中,李瑩表示,《反家暴法》施行五周年,在涉家暴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引用率和适用率實際上不高,這與針對《反家暴法》的學習教育訓練及宣傳力度不夠有關。同時,李瑩認為,《反家暴法》是結合家庭暴力特殊性做出的專門性規定,它目前的相關規定和基本制度都是相對完備的,在總體理念上也是比較先進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們提倡完善法規的同時,同樣重要的是如何執行法規的問題”。

家暴案件類型多樣,多數受害者不敢及時求助

澎湃新聞:談起家庭暴力,許多人想到的是身體暴力,在您遇到過的案例裡,還有哪些類型的家庭暴力?

李瑩:家庭暴力不止是身體暴力,從國際共識以及我國《反家暴法》規定裡看,它還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這些都屬于家庭暴力。

在我這些年接觸的家暴案件中,隻進行身體暴力的情況基本不存在,并且每個案件很難隻有一種形式的暴力,絕大部分有兩種以上的形式,甚至全都占。

例如我曾接觸過一個受害者,她遭丈夫長達十幾年的家暴。十幾年裡,她不僅被丈夫毆打,還會在毆打後被丈夫強制發生性關系。同時,這位丈夫還會對她進行恐吓、辱罵,用手铐、腳铐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此外,受害者雖為他們家庭的經濟主要創收者,但她所有的銀行卡都被丈夫控制,丈夫每周給她200元生活費,這在城市裡是很難生存的。

澎湃新聞:《反家暴法》指出,非家庭成員、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構成家庭暴力。在您接觸的案例裡,這一主體一般是指哪一些關系呢?

李瑩:目前《反家暴法》對哪些關系适用這一主體沒有明确規定。現在主要依賴于地方立法來界定,我們發現很多省市的立法當中,會對“共同生活的人”做出解釋。一般的情況下,認定符合的關系有撫養關系、監護關系、寄養關系或是同居關系。

我個人認為前配偶關系也應符合,因為前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并不會因為離婚判決或一個離婚證就自然停止了。在離婚後,對方可能還會繼續施暴,而且在沒有配偶這一身份關系控制後,對方的暴力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可能會更嚴重。但目前在司法實踐當中,前配偶之間發生的暴力,是不是屬于家暴,還存在争議。

澎湃新聞:全國婦聯曾統計,截至2019年底,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但面對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會選擇報警。您認為阻礙這些被家暴者及時求助的原因有哪些?

李瑩:這個現象很難說是某一個原因,而是多重原因造成的。

一個是社會觀念和個人觀念的問題,目前很多人還是認為家暴是家醜,是以即使被家暴了也不太願意公開。我碰到一個案子,當事人是女強人,她因家暴最後選擇了自殺,但她在彌留之際都沒有說出她丈夫對她的家暴行為。

專訪|律師李瑩:《反家暴法》施行五年,面臨适用率低等問題

全國婦聯曾做過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家暴。來自央視新聞

除了觀點問題,很多遭遇家暴的當事人自身的生活困境也是阻礙求助的重要原因,例如孩子的撫養、自身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等。此外,長期遭受家暴的婦女一般有“習得性無助”的心理,這讓她們的内心常感到無助和恐懼。曾有多個當事人跟我說,她們聽到施暴方名字,聽到對方的腳步聲,都會發抖,這種巨大的恐懼感和無助感讓這些當事人很擔心,不敢求助。

還有一點,我認為是公權力本身的介入不夠有力。現實一些人遭遇了家暴,選擇報警後,警方可能僅采取簡單的訓誡,很少采取一些及時有效的措施,這會讓大家認為報警并不能解決問題。例如我遇到的一個當事人,她被家暴後報了四五次警,但警察每次隻把雙方訓誡兩句,沒有進行有效的處置,而每一次警察走後,這位當事人的丈夫對她進行了更嚴重的家暴。

“《反家暴法》仍面臨引用率、适用率低等問題”

澎湃新聞:《反家暴法》是專門針對家庭暴力行為的立法,您覺得制定這樣一部法律的特殊意義在于什麼?

李瑩:《反家暴法》的特殊意義與家庭暴力的特殊性相關。

對陌生人之間的暴力行為,法律有相關的規定,例如你可以去提起民事賠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對方進行行政處罰,甚至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而家庭暴力本身性質與陌生人的之間的暴力不一樣,它具有一些特殊性。家暴行為大部分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它是通過暴力,讓對方順從臣服,本質特征為權力控制關系。另外,大部分的家暴有着一個家的外殼,是以很多人會認為是家務事,認為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事。

《反家暴法》的意義在于,它針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做出了整體的防治及處置機制,有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庇護所、強制報告。如強制報告系要求學校、居委會、村委會等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澎湃新聞:《反家暴法》已實施5周年,您覺得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它的實際适用效果如何?

李瑩:在涉家暴婚姻家事案件中,《反家暴法》的引用率和适用率實際上不高,這點讓我很意外。

此前,我們源衆中心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主要資料庫,對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之日到2021年2月底期間,某市各級法院公開的判決進行了檢索,得到320份涉家庭暴力案件判決書,并對其進行資料統計分析。資料顯示,在320份涉家暴案件的判決中,以《反家暴法》為法律依據的僅為個位數,比例很低。此外,僅從這些案件結果看,似乎《反家暴法》并沒能給涉家暴案件受害人帶來更為有利的裁判結果。

我個人認為這與《反家暴法》的學習教育訓練及宣傳不夠有關,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以及敏感度仍不夠。從總體來講,家庭暴力作為一個社會議題的熱度比以前要高很多,但是在司法審判實踐當中的關注度還是不夠,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澎湃新聞:《反家暴法》适用率低,與這部法律本身的完備程度有關嗎?

李瑩:《反家暴法》固然存在還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就像我們剛剛談到的,它是結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做出的專門性規定,我認為它目前的相關規定和基本制度都是相對完備的,在總體理念上也是比較先進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們提倡完善法規的同時,同樣重要的是如何執行法規的問題。

澎湃新聞:據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做過的研究,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社會認知度和核準率較低,您怎麼看?

李瑩:在反家暴法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個處置機制,對家暴受害人的救濟機制,是一個特别重要的制度。

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的條件有三:明确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和有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情形。那麼受害人并不是隻有遭遇了家暴才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面臨家暴、存在現實危險性的情況下同樣也可以申請保護令,可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的目就是保護當事人,是以它的申請及簽發門檻應該是很低的。

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我發現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門檻比較高,在核發保護令時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充分的家暴證據,而家暴行為普遍存在舉證難的問題,這便直接導緻了保護令申請難,也影響了簽發率。

我認為最高法應該就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訴訟中涉家暴案件的證據問題進行明确的規定,應降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标準,以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預防和保障人身安全作用。

家暴案件舉證難、認定難,遭家暴應如何驗證?

澎湃新聞:正如您剛才提及的,家庭暴力行為存在舉證難、認定難的情況,出現此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李瑩:因為家暴行為大多數是發生在兩個人的空間裡,缺乏目擊證人,同時家暴還具有長期性、反複性及一定的突發性,再加上受害者面對家暴常感到恐懼害怕、無驗證意識等原因,讓受害者有效保留家暴證據存在很大的難度。

認定難,主要是因為對家暴行為的證明标準也比較高,法院會要求證明遭受多次反複長期的家暴。

像我接觸過的一個案子,當事人遭受了20多年的家暴,但在她向我求助之前她都沒有保留證據。她在兩年前向我求助後,通過我的指導,才有了證據意識,保留了比較充分的家暴證據。我在訴訟當中認為她是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在法庭上時法官就會問我的當事人第一次家暴發生在哪年哪月,當時是什麼情況,第二次家暴是怎麼樣,第三次又是怎麼樣?

我個人覺得在舉證過程當中,法庭很多時候還是把長期性反複性作為構成家暴的重要證據,有的法官可能還要看損害後果,但是《反家暴法》裡對家暴行為的規定并沒有這些要求,而是隻要有做出相關行為,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家暴,是以這一塊的話我覺得也是一個認識了解的問題。

澎湃新聞:結合《反家暴法》規定,如遭遇了家暴,我們該如何驗證?

李瑩:我給大家提的第一個建議就是要報警。報警後,我們可以在警方檢查處理的過程當中,要求警察做筆錄,這些都是很好的證明家暴的證據。同時警察的處理相對還是比較及時的,是有震懾力的,我們可以要求警察出告誡書,如果對方比較嚴重的話,我們也可以提出讓警方對施暴者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等。是以報警既是一個制止家暴的重要的手段,也是保留家暴證據的重要途經。

第二,遭遇家暴後要及時就醫,就醫的時候你要有診斷證明。如果是你有一定的傷情,也可以進行傷情鑒定。

第三,我們要注意拍下傷情照片,拍的時候不光要拍傷情,還需注意要能夠讓這些照片可以證明是你本人的傷情情況。

第四,錄音錄像。如果是長期家暴的話,你對對方大概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進行施暴其實是有一定預判的,有預判後便可事先進行錄音錄像裝置的安置。

第五,證人證言,包括子女的、鄰居的,甚至包括你工作機關的同僚的。還有聊天記錄,很多時候對方的恐吓謾罵可能不光是當面進行,有的可能會通過微信或郵件等其他方式,這些都是證據。同時對方的保證書或者悔過書也可以作為證據。

澎湃新聞:在驗證的過程中,您認為有哪些問題是要特别注意的?

李瑩:并不是說所有的東西都能成為證據,它還要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首先你這個證據的取得是合法的,你可以在自己家去錄音錄像,這一定沒問題。但是你不能跑到别人家,或者你不能去找私家偵探等,用非合法的手段去偷錄。

第二個是真實性,你的證據必須都是真實的,不是僞造的。在這裡我要提醒的是錄音錄像後,不能為了把證據更快速、直接呈現給法官,就對音頻視訊進行剪輯,因為剪輯後的錄音錄像證據就已經不是原件,自然失去了證明效力。

第三點是關聯性,證據一定要與受暴者和施暴者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有關,如施暴者在婚内出軌,這類證明無法作為家暴證據。

責任編輯:湯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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