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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與實際開工日期的關系

作者:北京許海峰律師

施工許可證與實際開工日期的關系

施工許可證與實際開工日期的關系

施工許可證與開工日期的關系,在司法實務中長期存在針鋒相對的意見。有的認為開工日期應根據施工許可證記載的開工時間予以确定,因為施工許可證是允許開工的前提條件,隻有經過行政機關允許,承包人的施工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否則會使行政機關的管理落空。其理由是,《建築法》第7條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9條規定:“建設機關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内開工”。而目前司法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機關的一個準許其施工的憑證,隻是表明建設工程符合了開工的條件,建設工程許可證本身并不是确定開工日期的憑證,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與是否實際開工之間并無直接聯系是以,如雙方達成的一緻意見或開工通知、經發包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等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開工日期不一緻時,法院一般不會以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依據。很多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裡不直接對施工許可證是否可以證明開工日期做明确規定,部分法院的指導意見裡即便有相關規定,也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更優于施工許可證。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規定,承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已實際施工,且雙方約定以實際施工日為工期起算時間的,依照約定。當然,如果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監理機關發出開工通知前,應已取得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與實際開工日期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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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律師】許海峰律師,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律實務二十多年,現已出版法學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衆多社會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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