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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与实际开工日期的关系

作者:北京许海峰律师

施工许可证与实际开工日期的关系

施工许可证与实际开工日期的关系

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日期的关系,在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针锋相对的意见。有的认为开工日期应根据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时间予以确定,因为施工许可证是允许开工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行政机关允许,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否则会使行政机关的管理落空。其理由是,《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而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一个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了开工的条件,建设工程许可证本身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凭证,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如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开工通知、经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等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法院一般不会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很多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里不直接对施工许可证是否可以证明开工日期做明确规定,部分法院的指导意见里即便有相关规定,也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更优于施工许可证。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规定,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当然,如果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发出开工通知前,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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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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