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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峰:PPP證券化有利于規範政企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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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峰,《中國經濟周刊》特約評論員

國家發改委、證監會近日聯合釋出《關于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産證券化的通知》,提出優先選擇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社會資本主體為行業龍頭企業的PPP項目。

它是推動PPP模式的重要抓手之一,即在正常經濟條件下穩步增長,調整結構,推進改革,資産證券化是解決PPP問題的可行解決方案之一。從技術分析來看,這項工作可以有效突破PPP項目與社會資本之間的主要障礙,是金融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具體展現。

PPP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PPP項目)通常具有收益明朗、現金流穩定的比較優勢,而民間資本在"資産短缺"背景下應具有較高的投資意願和能力。但事實并非如此。兩者之間的障礙,主要在于PPP項目投資周期過長(一般可達10~30年),是以在缺乏有效退出機制的情況下,一方資金"等待進料",另一方優質投資項目"等待進料",但無法實作大規模的自發對接。

PPP證券化的本質是将非标資産轉化為可分離、可轉讓的标準化金融産品。潛在的項目投資者依靠這種金融創新,可以更友善地安排自己的投資和退出計劃,同時公募基金、産業基金、保險基金等專業金融資本,也可以獲得新的投資管道。PPP項目本身可以進一步降低其融資成本,因為流動性和吸引力增加。

當然,除了上述技術方面可見的積極效應外,PPP證券化對于中國來說,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型,還有一個潛在的效果可能更為顯著,那就是依靠高度活躍、透明、規範、合法的開放市場,PPP項目必須涉及到官企關系,應用更嚴格的外部監管和限制, 從制度層面來看,確定PPP項目在平等互利、互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促進各類所有制資本。

不可否認,目前"家長式"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展現在一些地方官員身上,這就是為什麼中央上司層一再強調要加強政企合作的合同意識,提高政府的履行能力。而這種政府合同意識和履行能力,并不是因為人員而無效的,不僅取決于政府官員的自覺性和自律性,還取決于市場力量和法律規範的外部硬限制。

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充分表明,金融創新和金融深化是迫使地方政府不斷規範政企關系的有效途徑。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也表明,上市對于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具有顯著的優化作用,更重要的是,基于地方政府與轄區上市公司之間的積極互動,逐漸擴大市場秩序,也繼續惠及更多的非上市民營企業。

這樣的成功經驗自然應該被複制和推廣,PPP模式(更緊密的政企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證券化"一次一局",必然會産生更深遠、更廣闊的示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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