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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的自白-2

作者:成都龍泉劍客
殺人犯的自白-2

第二章:室友

押室雖小,但也是一個社會。我們人少不多,二十幾号人。這個小社會裡有管教幹事的代言人“召集”,“召集”帶“幺兒”,下面有“将軍”,最下一層管理人員是“打手”。餘下的人當然就是普通群衆,被統治的對象。我因為罪孽深重,拒絕一切俗事。我在外面聽說了看守所的一些閑言碎語,我知道遊戲規則,我知道裡面玩弄人的把戲,諸如“躲貓貓”、“吃混沌”,乃至雞奸。新手,總是被愚弄,被整的對象。是以,我已被投進押室,我于是抓起一雙筷子,我宣稱自己是一名殺人犯,吃了上頓沒下頓,我享受一切特權,誰欺負我,我必将這雙竹筷插進他的雙眼。一言驚四座。自此,大家和我倒也相安無事。

我的室友都是些什麼角色呢?我啰嗦幾句,給大家簡單說說。住在監室最裡面的是方生,因為誘騙一名花茶鋪的小姐兩千多元錢,在離開時,被小姐發覺,雙方發生争執,方生随手抓起地上的轉頭,結果了小姐的性命。方生,也是一名殺人犯,和我一樣。方生旁邊的那位,身材高大,高鼻寬臉,皮膚黝黑,頭發卷曲,身上有股腐臭味道,是一名彜族犯人,有個漢人名字,叫李思坨。這位老兄,打字不識一個,長期做的就是半夜三更翻牆入室的活路,抓個手機,拎個錢包什麼的,沒有什麼驚天偉業的事。一個吸毒的藥娃睡在李思坨旁邊,這位仁兄大名劉利,是個龌龊的家夥,因為吸毒,八方找錢,居然QQ招妓,臨時勾搭了一位酒吧的賣酒小妹,冒充大款,不僅騙了賣酒妹一千多大鈔,還把小妹強奸了。最終,當劉利将第三個賣酒妹騙上家裡房間的床,正準備行壞事時,盯梢多日的便衣警察沖進房間,将劉利揪下床。協助警察的是劉利的父母,因為痛恨兒子的種種不堪的罪行。伍四,小平頭,酒糟鼻,戴一副眼鏡,當然,看守所的眼鏡隻能是塑膠鏡片的,身材消瘦,矮個子,不到一米六,好似一個迷你小人,一個專幹溜虛開鎖的技術活,據他小子提勁吹噓說,沒有他開不了的鎖。中間床鋪的這位,高個子,大塊頭,眼睛炯炯有神,手上的青筋暴起,說話粗聲粗氣,騎機車的好手,和一個小個子同夥瞧見戴大耳環或者黃金狗鍊子的土豪,總是悄悄逼近,趁人不備,扯下金銀财寶就轟油開溜。他們做案時總是戴着頭盔,運氣不好時,确實逃不掉被追趕的警察或者大膽的老百姓抓住,就他媽的認現行一件,是以是看守所的常客,幾個月就出去了,來來回回已經在看守所蹲了多次了。室友裡還有拉皮條的,賭場“放水”的。

我們居住的幾十平方的陋室裡,可謂人才濟濟,精英彙集,當然了,看守所的警官會說我們的人渣混迹。但有什麼辦法呢?别人看不起我們,我們總得自己看得起自己吧。

押室的生活是枯燥的,一天最放松的無非是看晚間新聞的時候。我們不關心國家大事,因為大把的時間需要打發,也知道了最時髦的新聞事件,以及一些街頭巷尾的雞毛蒜皮的瑣事。早晨起來,我們最重要的儀式就是八點五十分的點名。大家都站得筆挺,聲音洪亮的答到。接下來,偶爾會有幹部來抽背監規。運氣好,答上了;運氣不好,結結巴巴的;如果回答得答非所問,你的麻煩就大了,你一定攤上大事了。

空閑時,我們也自己組建臨時法庭,我們充當法官、檢察官以及警察。每一個人必須交待自己被關進來的罪行,以便我們根據案情、罪行宣判他的刑期。再是文盲的人都會主動學習法律,當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自己的罪名以及相關規定,以便了解自己到底犯了多大的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則很少有人去理睬它。

除了一日三餐之外,我們也沒有什麼可以期盼的。每人一碗的漂湯讓我們知道看守所的生活是一貧如洗的。漂湯就是白水煮冬瓜,湯面上見不到一丁點油葷。日複一日的漂湯,唯一改變的是湯裡的冬瓜變成南瓜,南瓜變成蘿蔔。我們饑腸辘辘,我們無可奈何。我們有空的時候就互相交流技藝,以便出去後,能有生存的能力。偶爾有室友宣判生效後離開我們,有的會大大方方的把爛衣褲給我們,有會把存折上的餘錢轉給我們。我們就可以有經費購買日常用品了,甚至可以改善下夥食。所謂存折,就是一張邊條上記錄的你的愛你的親朋給你上的錢。

我是怎麼墜落到以人渣為伍呢?你很好奇吧!一個等死的囚犯。我的一審已經下來很久了,市中院開庭審理,最後以手段殘忍,共同犯罪,我和我心愛的小雪被判處死刑。

記得宣判那天,我被拉到市中院的刑事法庭,台上是一臉嚴肅的法官,以及神氣十足的年輕檢察官,台下,坐着憤怒的人群,我一個都不認識,我想,一定是死人的親朋好友吧,也許還有不少看我笑話的遊手好閑之徒。雖然,我被警察抓住的那天就知道自己的下場,老早就有了心理準備,然而當法官莊嚴的敲下法槌,宣布我的死刑時,頭的上方好似響了一聲焦雷,我感覺耳朵“嗡”的一聲,我還是差點暈倒。如果不是幾名威嚴的法警及時攙扶我,我早倒在地下,口吐白沫了。神啊,救救我吧!我内心在呼喊,我不想死。可我知道,這是罪有應得,抱怨啊!我能怨誰呢?我和小雪站在被告席上,我悄悄向她望去,瘦肖蒼白的臉,幾縷散亂的頭發垂下來,眼睛無神的望着天花闆,似乎在回憶,在思考。

龍泉劍客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