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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的自白-2

作者:成都龙泉剑客
杀人犯的自白-2

第二章:室友

押室虽小,但也是一个社会。我们人少不多,二十几号人。这个小社会里有管教干事的代言人“召集”,“召集”带“幺儿”,下面有“将军”,最下一层管理人员是“打手”。余下的人当然就是普通群众,被统治的对象。我因为罪孽深重,拒绝一切俗事。我在外面听说了看守所的一些闲言碎语,我知道游戏规则,我知道里面玩弄人的把戏,诸如“躲猫猫”、“吃混沌”,乃至鸡奸。新手,总是被愚弄,被整的对象。因此,我已被投进押室,我于是抓起一双筷子,我宣称自己是一名杀人犯,吃了上顿没下顿,我享受一切特权,谁欺负我,我必将这双竹筷插进他的双眼。一言惊四座。自此,大家和我倒也相安无事。

我的室友都是些什么角色呢?我啰嗦几句,给大家简单说说。住在监室最里面的是方生,因为诱骗一名花茶铺的小姐两千多元钱,在离开时,被小姐发觉,双方发生争执,方生随手抓起地上的转头,结果了小姐的性命。方生,也是一名杀人犯,和我一样。方生旁边的那位,身材高大,高鼻宽脸,皮肤黝黑,头发卷曲,身上有股腐臭味道,是一名彝族犯人,有个汉人名字,叫李思坨。这位老兄,打字不识一个,长期做的就是半夜三更翻墙入室的活路,抓个手机,拎个钱包什么的,没有什么惊天伟业的事。一个吸毒的药娃睡在李思坨旁边,这位仁兄大名刘利,是个龌龊的家伙,因为吸毒,八方找钱,居然QQ招妓,临时勾搭了一位酒吧的卖酒小妹,冒充大款,不仅骗了卖酒妹一千多大钞,还把小妹强奸了。最终,当刘利将第三个卖酒妹骗上家里房间的床,正准备行坏事时,盯梢多日的便衣警察冲进房间,将刘利揪下床。协助警察的是刘利的父母,因为痛恨儿子的种种不堪的罪行。伍四,小平头,酒糟鼻,戴一副眼镜,当然,看守所的眼镜只能是塑料镜片的,身材消瘦,矮个子,不到一米六,好似一个迷你小人,一个专干溜虚开锁的技术活,据他小子提劲吹嘘说,没有他开不了的锁。中间床铺的这位,高个子,大块头,眼睛炯炯有神,手上的青筋暴起,说话粗声粗气,骑摩托车的好手,和一个小个子同伙瞧见戴大耳环或者黄金狗链子的土豪,总是悄悄逼近,趁人不备,扯下金银财宝就轰油开溜。他们做案时总是戴着头盔,运气不好时,确实逃不掉被追赶的警察或者大胆的老百姓抓住,就他妈的认现行一件,因此是看守所的常客,几个月就出去了,来来回回已经在看守所蹲了多次了。室友里还有拉皮条的,赌场“放水”的。

我们居住的几十平方的陋室里,可谓人才济济,精英汇集,当然了,看守所的警官会说我们的人渣混迹。但有什么办法呢?别人看不起我们,我们总得自己看得起自己吧。

押室的生活是枯燥的,一天最放松的无非是看晚间新闻的时候。我们不关心国家大事,因为大把的时间需要打发,也知道了最时髦的新闻事件,以及一些街头巷尾的鸡毛蒜皮的琐事。早晨起来,我们最重要的仪式就是八点五十分的点名。大家都站得笔挺,声音洪亮的答到。接下来,偶尔会有干部来抽背监规。运气好,答上了;运气不好,结结巴巴的;如果回答得答非所问,你的麻烦就大了,你一定摊上大事了。

空闲时,我们也自己组建临时法庭,我们充当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每一个人必须交待自己被关进来的罪行,以便我们根据案情、罪行宣判他的刑期。再是文盲的人都会主动学习法律,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己的罪名以及相关规定,以便了解自己到底犯了多大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则很少有人去理睬它。

除了一日三餐之外,我们也没有什么可以期盼的。每人一碗的漂汤让我们知道看守所的生活是一贫如洗的。漂汤就是白水煮冬瓜,汤面上见不到一丁点油荤。日复一日的漂汤,唯一改变的是汤里的冬瓜变成南瓜,南瓜变成萝卜。我们饥肠辘辘,我们无可奈何。我们有空的时候就相互交流技艺,以便出去后,能有生存的能力。偶尔有室友宣判生效后离开我们,有的会大大方方的把烂衣裤给我们,有会把存折上的余钱转给我们。我们就可以有经费购买日常用品了,甚至可以改善下伙食。所谓存折,就是一张边条上记录的你的爱你的亲朋给你上的钱。

我是怎么坠落到以人渣为伍呢?你很好奇吧!一个等死的囚犯。我的一审已经下来很久了,市中院开庭审理,最后以手段残忍,共同犯罪,我和我心爱的小雪被判处死刑。

记得宣判那天,我被拉到市中院的刑事法庭,台上是一脸严肃的法官,以及神气十足的年轻检察官,台下,坐着愤怒的人群,我一个都不认识,我想,一定是死人的亲朋好友吧,也许还有不少看我笑话的游手好闲之徒。虽然,我被警察抓住的那天就知道自己的下场,老早就有了心理准备,然而当法官庄严的敲下法槌,宣布我的死刑时,头的上方好似响了一声焦雷,我感觉耳朵“嗡”的一声,我还是差点晕倒。如果不是几名威严的法警及时搀扶我,我早倒在地下,口吐白沫了。神啊,救救我吧!我内心在呼喊,我不想死。可我知道,这是罪有应得,抱怨啊!我能怨谁呢?我和小雪站在被告席上,我悄悄向她望去,瘦肖苍白的脸,几缕散乱的头发垂下来,眼睛无神的望着天花板,似乎在回忆,在思考。

龙泉剑客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