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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舉報受賄2000 萬廳官獲減刑,刑法中真有“戴罪立功”嗎案情經過并不複雜:1、蔣某某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戴罪立功”?2、有立功,量刑時應減多少?有何考量依據?

作者:刑律小林

今天@讨哥說法給大家講的這起案例——小偷被抓後舉報涉案 2000 萬廳官獲減刑(四年),判決文書在網絡傳開後,網友紛紛表示:喜聞樂見!判決公道!不管什麼時候,懂點法,不吃虧!

<h1 class="pgc-h-arrow-right">案情經過并不複雜:</h1>

2018年2月,蔣某某在廣西南甯一小區業主邱某房内盜竊人民币現金(21萬元)、外币(價值16萬餘元)、紀念币和茅台酒等财物。

同月蔣某某被公安抓獲,查獲扣押的部分涉案款被返還被害人邱某。後檢察機關以蔣某某犯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南甯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以及向被害人邱某退賠經濟損失人民币十八萬八千八百五十元。

一審判決後,蔣某某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自己在到案後曾舉報廣西銀監局上司趙某某,涉嫌職務犯罪,且該事實已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查實,構成“重大立功”可獲減刑。

(後百色市檢察院以趙某某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認定的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币2122萬餘元。)

2020年7月,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改判:

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六萬元,以及退賠被害人在押贓款、賠償經濟損失等。

從法律角度來看,本案趙某某犯【受賄罪】的認定問題上并不存在争議,争議點在于——

1、蔣某某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戴罪立功”,可依法減輕刑罰/免除刑罰?

2、有立功,量刑時應減多少?有何考量依據?

小偷舉報受賄2000 萬廳官獲減刑,刑法中真有“戴罪立功”嗎案情經過并不複雜:1、蔣某某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戴罪立功”?2、有立功,量刑時應減多少?有何考量依據?

<h1 class="pgc-h-arrow-right">1、蔣某某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戴罪立功”?</h1>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判決前有立功表現的,法院在量刑時可以依據其立功表現來适當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進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中,蔣某某此前曾給梁某(向趙某某行賄之人)當過司機,是以悉知梁某向趙某某行賄一事。在蔣某某到案後,也向公安機關如實提供了趙某某收受賄賂的犯罪線索,使得這起涉案金額高達2000餘萬元的受賄案件得以順利告破。

——“立功表現”顯然無争議,那麼是屬于“一般立功”還是“重大立功”呢?總的來說有這樣2個考量因素:

依據犯罪事實,被檢舉人、被揭發人被判處刑罰的輕重程度;

案件的區域影響力;

如果依據犯罪事實,被檢舉人、被揭發人可被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罰,且該案件在省級及以上範圍内具有重大影響力,此時檢舉人可被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本案二審中,南甯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蔣某某僅僅隻是提供了趙某某收受賄賂的犯罪線索,且趙某某收受賄賂的犯罪數額不足以被判處無期徒刑,是以蔣某某檢舉行為并不構成“重大立功”。

——這一意見并未被二審法院采納:

南甯市中院稱,根據規定,對趙某某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進行。趙某某收受他人數額特别巨大的賄賂,此犯罪行為對整個廣西銀行保險行業的影響極大,系在自治區範圍内有較大影響的案件。

小偷舉報受賄2000 萬廳官獲減刑,刑法中真有“戴罪立功”嗎案情經過并不複雜:1、蔣某某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戴罪立功”?2、有立功,量刑時應減多少?有何考量依據?

<h1 class="pgc-h-arrow-right">2、有立功,量刑時應減多少?有何考量依據?</h1>

本案中蔣某某犯盜竊罪,涉案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相關規定,屬于“數額特别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情形:

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号)中對于立功情節的減罰問題的相關規定:

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内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确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綜上可見,本案從一審(十年)到二審改判(六年),量刑上除了“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應該還有“盜竊案大部分贓款贓物得以及時追回”這一點。

筆者個人認為,這個判例結果沒有什麼大問題——根據小偷盜竊犯罪行為先進行量刑,然後再根據其檢舉揭發的重大立功行為進行減輕刑罰,可謂賞罰分明。

雖然小偷檢舉本意并非為了打擊A錢,而更像是與司法機關的一種功利性“交易”,但是立功減刑制度系明文規定并非憑空捏造,且小偷造成的社會危害和貪官造成的社會危害孰輕孰重,相信大家都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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