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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樟腦原料藥企業涉壟斷緻産品價格大漲,被罰1688萬元

作者:南方都市報

樟腦,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具有防腐、驅蟲等功能的藥用物品,用途廣泛。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起涉及國内藥用樟腦原料藥市場的壟斷案件,案件所涉的樟腦産品價格上漲幅度最高達50%。

2021年6月,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對涉事的梧州黃埔化工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梧州黃埔)、蘇州優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蘇州優合)、江蘇嘉福制藥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嘉福)達成并實施壟斷協定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金額合計約1688.42萬元。

企業停産後與對手協商分割銷售市場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于2019年7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轉來的問題線索,并于同年9月展開立案調查。

根據來源差異,樟腦可以分為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兩類,而合成樟腦又分工業級和藥用級。國内具有合成樟腦生産批文且在售的企業有梧州黃埔和蘇州優合兩家,天然樟腦的有江蘇嘉福一家。

調查過程中,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委托了專業研究機構對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的互替性進行探讨。結果顯示,雖然來源和成分有所不同,但在多份藥用标準及文獻報道中,絕大多數未區分使用,僅在個别處方中限定使用合成樟腦。符合中國藥典(CP)标準的樟腦(下稱CP樟腦)産品應包括天然樟腦和合成樟腦,兩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替代使用。

由此可知,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具有較為緊密的替代關系,三所企業所銷售的産品屬于同一相關市場即國内藥用樟腦原料藥市場,涉事企業在國内市場經營活動中構成了直接競争關系。

後續梧州黃埔與蘇州優合簽訂的協定,也進一步印證了這一點。2017年11月,蘇州優合因環保整治停止生産樟腦,同時委托梧州黃埔為其加工工業級樟腦。2018年3月,雙方在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之餘,還簽訂了一份補充協定。

補充協定要求,蘇州優合在停止生産轉為批發零售服務後,需協助梧州黃埔開拓CP樟腦市場,使其2018年銷量增幅50%。如增幅不到50%,則委托加工費每噸要增加一萬元;如增幅不到27%,則委托加工合同自動取消。與此同時,CP樟腦的含稅平均零售價格如降至20萬元/噸以下,那麼加工合同也須再次協商。

協定簽訂後,梧州黃埔在2018年的市場佔有率增幅達59.2%,平均銷售價格由17.24萬元/噸提高到25.17萬元/噸。為履行合同,蘇州優合曾在客戶詢價時,在庫存數量充足的情況下,提出庫存量不足且接近有效期,并與梧州黃埔報價一緻,促使客戶最終向梧州黃埔下單。

雙方簽訂的這份協定,也說明了蘇州優合停産後其客戶可能流向江蘇嘉福。從銷售量來看,蘇州優合停産後,其餘兩家公司的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均有所提升,再次表明了天然樟腦與合成樟腦的可替代性。

監管機構認為,兩份合同分别涉及工業級樟腦和CP樟腦,兩者不屬于同一市場。雙方簽訂補充協定的目的,明顯是以委托加工合同為限制,約定蘇州優合幫助梧州黃埔擴大市場占有率,且保持售價不低于20萬元/噸。

這一行為本質上屬于分割CP樟腦銷售市場,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定:(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規定。

三所企業銷售價格連續上漲,漲幅最高達50%

此外,涉事三所企業還通過會面、微信、電話等方式互相詢問市場行情,協商銷售價格。2018年上海藥展會期間,三所企業就曾針對保持價格穩定、不搞惡性競争進行溝通,還提出在低價銷售庫存時需提前通知對方。

面對客戶詢價時,三方也多次協商報價。如,蘇州優合和江蘇嘉福自2018年起就給某客戶的報價進行多次溝通。為配合江蘇嘉福中标,蘇州優合應江蘇嘉福要求報了比市場行情高的價格。在2018年10月31日達成的交易中,江蘇嘉福将交易價格從209元/公斤漲到284元/公斤,之後一直維持在280元/公斤以上。而當客戶在10月11日詢價時,江蘇嘉福告知自己報價310元/公斤。

根據銷售資料,三所企業的銷售價格出現連續上漲,漲價時間和幅度表現出較強的一緻性。梧州黃埔2018年平均銷售價格較前一年上漲46.0%,蘇州優合上漲50.4%。江蘇嘉福則采取實際售價低于溝通價的政策,2018年平均銷售價格較前一年上漲27.9%。

上述行為屬于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直接損害了下遊企業和消費者權益,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定:(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定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四十九條明确,反壟斷執法機構在确定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

據此,梧州黃埔被沒收違法所得約272.08萬元,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的罰款約605.42萬元,合計超877.49萬元。

由于蘇州優合在執法過程中,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提供大量事實證據,并采取及時自查整改減輕危害後果等一系列措施,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相關規定,該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約120.84萬元,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3%的罰款約290.85萬元,合計超411.68萬元。

此外,江蘇嘉福采取的實際售價低于溝通價格的措施,客觀上起到了減弱壟斷協定實施效果的作用,符合相關法定從輕情形。是以江蘇嘉福被沒收違法所得319.31萬元,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的罰款約79.93萬元,合計超399.23萬元。

采寫:南都記者黃慧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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