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律所實習經驗的小夥伴都知道,實習律師的工資,普遍都是很低的(當然一些紅圈所除外)。帶教律師自然有他們的一套說辭:實習律師基本什麼都不懂,而做律師這行最重要的是經驗,帶教律師說是招助理,實際是招徒弟,要手把手教會他們怎麼做,這樣一來,沒收學費就算不錯了,怎麼可能還會給到高工資。
于是,在這種意念推動下,還真有律師公開招聘實習律師,要求實習律師交學費,而且費用還不少,兩年30萬。

這個價格,說實話,剛拿到執業證的年輕律師,頭兩年就能掙到30萬的都不多吧?這還叫一個實習律師拿這麼高的學費?估計想學也沒幾個能學得起啊。
而且,這樣公開招聘的還不止這位長沙的何律師,還有這位易律師,巧的是倆人還是同一律所的。
這兩起消息剛出來的時候,大部分人的反應都是嘲笑,認為這些人想錢想瘋了,居然連實習律師都想收割,雇傭别人幹活,不給錢就算了,還要交學費,把别人都當傻子吧?
其實,仔細思考這個問題,會發現帶教律師招聘實習律師,确實可以運用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是傳統的模式,即跟實習律師建立勞動關系,讓實習律師幫自己做事,給予一定的工資;另一種模式,名義上是招實習律師當助理,但是并不是建立勞動關系,而是給實習律師教育訓練,這種情況下,帶教律師是要收取教育訓練費的,也就是很多人吐槽的,實習律師去律所實習,不僅沒工資,還要交費用。
但是,從傳統的實習模式來看,實習律師确實是在給老闆打工,雖然很多事情實習律師單獨做不了,比如單獨開庭,單獨會見等,但是一些日常工作,比如寫文書、影印列印,日常整理,跑腿的一些事情還是可以做的,能為帶教律師在繁瑣的事情上節約不少時間。
但是正因為大部分實習律師分擔的是一些瑣碎的工作,是以很多實習律師會抱怨,覺得自己學不到什麼核心的東西,自己的“師傅”不肯傳授經驗,什麼都要自己去摸索,感覺自己就是個打雜的。
是以,在這種傳統貌似是”師傅帶徒弟“的模式下,由于“師傅”會把“徒弟”看成是為自己打雜的,自己也付了一部分報酬,隻要徒弟能把一些邊緣的事情做好,節省自己的時間就可以了,而是不會把自己的實戰經驗傳授給“徒弟”的。
而“徒弟”會覺得自己拿這麼微薄的薪水,整天沒完沒了幹一些瑣事,還要面對“師傅”的各種壞情緒,忍氣吞聲,不過是想多學點實戰經驗,順利拿到律師證,自己将來也能獨自面對問題,不然直接去公司做法務拿着高得多的薪水不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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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師傅”不會真心實意教“徒弟”,“徒弟”也不會忠心耿耿幫“師傅”,各自心懷鬼胎,導緻這種“師徒”關系往往很緊張。更準确地說,其實也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師徒關系,隻是這行确實很特殊,沒有學會實戰經驗,再紮實的理論也做不好律師工作。不像普通公司員工入職,基本進去就能上手,即使需要教育訓練,也不過十天半個月。
而律師這行,涉及到每個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意義重大。如沒有實戰經驗,無法通過考核,是無法拿到律師證,即使有幸拿到證也無法面對訴訟實務的。
是以,很多實習律師,真的要靠運氣,遇到一個願意分享自己經驗的帶教律師,通過自己的努力,确實可以學到很多東西;如果遇到那種隻把自己當打雜的,防自己跟防賊一樣的帶教律師,也是很倒黴的。
是以,有些律師也是看到了這一點,很多實習律師不是抱怨傳統“師傅帶徒弟”的模式學不到東西嗎?那好,你如果想學實戰經驗,學幹貨,不想一直打雜,那就交學費,把你的實習變成教育訓練,把勞動關系變成師生關系。
當然,敢發這樣招聘的律師,肯定是有一定名氣,相當于自身就是品牌,要讓别人相信交了這麼多學費是值得的,是能從他那裡學到實戰經驗的。是以,可能明面上是招助理,簽訂勞動合同,為了實習考核的需要,但背地裡應該是簽訂一份教育訓練協定,約定教育訓練的内容、方式以及預期達到的效果。再嚴格一點,還應該約定違約責任。
應該跟傳統的勞動關系嚴格差別開來,人家交了這麼多學費,肯定不能讓别人跟傳統實習律師一樣,隻打雜幫助自己做事吧?
不乏有一些律師故意混淆兩種不同關系的概念,他們的理由是:實習律師就算是打雜跑腿,也是在進行訓練,也能學到經驗,萬丈高樓平地起,這些基礎的東西都不會,怎麼可能去涉及到核心業務呢?
确實,這種說法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你既然是買斷人家的時間去節省你自己的時間,讓你能騰出更多時間 做更重要更賺錢的事,你總得也補償人家的時間吧?打發别人幫自己做事以節約自己的時間,跟花自己的時間給别人教育訓練,這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吧?
最明顯的一個區分:如果用别人的時間來換自己的時間,則帶教律師就應該為别人的時間付費;如果别人為帶教律師的時間付費了,那帶教律師就必須拿出自己的時間來教實習律師實戰經驗,來實作真正教育訓練的目的。
總不能兩頭好處都是帶教律師占了,既想收别人學費,又想拿别人的時間來換自己的時間,故意混同兩種不同的實習模式,這樣的帶教律師,肯定會被大衆指責。
其實,一些經驗豐富的律師,改變傳統實習模式,用收費的方法,讓有需要也有負擔能力的實習律師真正更快更高效學到實戰經驗,未嘗不是一種好的實習模式。
律師之是以要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實習,還要通過實習考核,就是為了讓實習律師能學到一些實戰經驗,拿到律師證後能夠獨立處理案件,真正幫助到當事人。而很多律師都會有害怕自己無法單獨勝任律師工作的焦慮,現實中也确實存在很多實習律師跟帶教律師關系不和,認為自己學不到真實經驗,導緻自己中途轉所,幾經波折,或者考核無法通過,實習期延長等情況。
面對這些情形,總會有部分人希望能夠有帶教律師能真正幫助到自己,既學到經驗,也能順利通過考核。而有一部分帶教律師确實有這樣的能力,能将實習模式市場化,買房和賣方各取所需,未嘗不可。就如同很多律師都會把自己的經驗做成課件售賣,畢竟在知識付費的年代,這些現象再正常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