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以來,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結合“我為群衆辦實事”實踐活動,聚焦解決民生領域群衆“急、難、愁、盼”問題,把案件查辦作為整個行動的主線,嚴厲查處有重大震懾力的大案要案,努力實作“查辦一案、警示一片、震懾幾年,讓市場監管真正長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的執法效果,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營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了人民群衆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現将全省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陝西義烏商城物業電價亂收費案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陝西義烏商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轉供電未按照國家政策降低電價一案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其作出處以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在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間收取一般工商業電費時,未按照國家政策降低電價,緻使終端使用者多付價款共計560743.324元。其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之情形,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接受市場監管部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清退多收電價款,依據《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适用規則》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應對當事人作從輕處罰。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曹某某銷售蘋果育果紙袋不合格産品案
曹某某經銷不合格“蘋果育果紙袋”一案的違法行為,長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26355元;2、沒收非法收入2645元;3、沒收不合格果袋一箱;4、召回不合格果袋。
經查,2021年3月24日,鹹陽市市場監管局在長武縣巨家街道農資市場檢查時,抽取當事人經銷的“蘋果育果紙袋”,其注冊商标為“精果”,規格180X150,生産日期批号:2019年11月13日,共350箱,生産機關:陝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該産品抽檢後經鹹陽市監督檢驗所檢驗,産品品質綜合判定為不合格。随後,于2021年5月12日将此案移交長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
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3月13日,從陝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購“精果牌蘋果育果紙袋”350箱,每箱共3000隻,每箱采購價97元,價值350X97.2=34020元,實際支付34000元。銷售價每箱105元,已銷349箱,庫存剩餘1箱。該批“蘋果育果紙袋”被鹹陽市監督檢驗所檢驗後,經營者承認該批果袋不合格。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産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長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26355元;2、沒收非法收入2645元;3、沒收不合格果袋一箱;4、召回不合格果袋。
案例三 利用女性裸露後背為載體房地産領域違法廣告案
西安豐佳瑞起置業有限公司委托陝西中道華盈房地産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組織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活動中企業利用女性裸背展示房屋戶型圖等商品資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先後對涉事兩家企業分别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西安豐佳瑞起置業公司在其房地産項目中,委托陝西中道華盈房地産營銷策劃公司為其負責營銷策劃。2021年3月18日,營銷策劃公司在其營銷策劃活動中,以女性模特裸露後背為載體,彩繪房地産項目産品的朝向、面積、内部結構作為廣告進行宣傳。置業公司在活動當天全程在場,并且未對該廣告宣傳行為予以制止。該活動因自媒體的曝光于當天被住建部門叫停,市場監管部門也第一時間介入調查。
雙方合同約定的結算金額及方式為管道客戶購房後購房款的百分之五。因該項目尚未銷售,雙方對本次活動未進行特别的約定也未見相關協定,本次活動全部費用由營銷策劃公司自行承擔,具體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此案中,置業公司為該人體彩繪模特廣告的廣告主,營銷策劃公司為廣告經營者與廣告釋出者。執法人員對置業公司和營銷策劃公司的違法行為一并立案進行調查。兩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關于各種類型的商業性廣告要注意文化藝術品味,不得出現有損道德、有傷風化的内容要求;違反了《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制止在公衆聚集場所裸體的人體彩繪表演活動的通知》中關于嚴禁任何機關和個人以裸體、半裸體、三點着裝等形式的人體為媒介釋出廣告的規定。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集中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重點任務“(三)依法查處低俗、庸俗、媚俗商業營銷宣傳行為。嚴禁惡搞經典、惡俗營銷、挑戰公序良俗等營銷宣傳行為。”的要求,屬重點整治的内容。該廣告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及電視等相關媒體廣泛傳播,在社會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負面影響。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内容,符合社會主義公德心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以及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規定,構成了釋出違法廣告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釋出廣告,并對上述兩家公司分别作出罰款人民币7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楊某某幹鮮水産店銷售未經檢疫進口肉品案
安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楊某某幹鮮水産店銷售未經檢疫進口肉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牛肚40件;2.處罰款54.43萬元。
經查,2021年1月6日,當事人從河南鄭州王某處購進涉案牛肚40件,通過冷鍊專用車運到安康。2021年1月9日,安康市場監管局檢查時發現,楊某某店内冷庫有外包裝無中文辨別、無檢驗檢疫證明的冷凍進口牛肚33件(重量12公斤/件),依法予以查封。經翻譯,該肉品産自阿根廷。截止檢查時當事人共銷售7件。2021年1月12日,當事人将銷售出的貨物全部召回。執法人員通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提供不了涉案進口冷凍牛肚購貨票據、肉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相關檔案,購進未經檢疫進口冷凍牛肚480kg,銷售84kg,主動召回84kg,涉案貨值31080.00元,無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安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予:1.沒收牛肚40件;2.處罰款54.4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陝西雲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生産銷售豆腐皮案
楊淩示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陝西雲谷青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生産銷售豆腐皮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币2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經查,2020年11月3日,當事人在豆腐皮生産過程中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當日共生産豆腐皮250kg,并全部銷售,總貨值為2000元。經楊淩示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陝西科儀陽光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該公司當日生産銷售的豆腐皮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生産經營的豆腐皮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上述不合格豆腐皮進行了召回,但最終召回數量為零。
當事人在豆腐皮生産過程中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産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标準,并遵守下列規定:(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時召回不合格産品等,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陝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綜合違法行為其他情節,楊淩示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1.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币2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案例六 杜某某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産經營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寶塔區杜某某皮凍加工店在皮凍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市場監管部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2021年5月9日,延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時,發現寶塔區杜某某皮凍加工店在皮凍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明礬,檢測人員對現場成品皮凍進行現場抽樣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陽性。執法人員當場對涉嫌違法生産的産品及裝置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進行查封扣押,與此同時,執法人員對扣押的産品分别提取樣品,并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進一步詳細檢測。2021年5月17日檢測報告檢測結果顯示,皮凍樣品中鋁的殘留量為248mg/kg。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釋出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中,明礬所使用的食品範圍分别是豆類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蝦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産品。皮凍在陝西省小作坊生産許可目錄中,食品類别歸屬于肉制品,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目前,當事人違法行為因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現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七 寶雞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凝膠糖果和固體飲料案
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寶雞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産品标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一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375元;2.罰款24000元。
經查,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寶雞市馨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後從步源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了規格為120粒艾聰寶十月馨孕婦營養ɑ亞麻酸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10盒;規格為60粒艾聰寶十月馨孕婦營養ɑ亞麻酸DHA藻油凝膠糖果(無糖型)15盒;規格為5g×18袋步雪顆粒固體飲料15盒。随後,将上述産品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6375元。
經進一步對當事人銷售的産品調查,1.凝膠糖果(無糖型)執行标準為:SB/T 10021-2017《糖果 凝膠糖果》。其配料表标示内容與該産品執行标準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标簽、說明書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2.步雪顆粒固體飲料标簽内容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強制标示内容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對标簽标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寶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6375元;2.罰款24000元。
案例八 南鄭陽光雨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宏順購物中心使用未經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2021年5月30日,南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鄭縣陽光雨商貿有限公司宏順購物中心用于貿易結算價格标簽秤沒有依法檢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10000元。
經查,2021年5月30日,南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鄭縣陽光雨商貿有限公司宏順購物中心進行檢查,該購物中心用于貿易結算的五台價格标簽秤(編号:23057461、23056263、23056232、23057407、23057444)均未提供有效的檢定證書。經核實,上述五台價格标簽秤由廈門頂尖電子公司制造,型号規格為LSC215型,2019年、2020年沒有依法檢定,無法提供計量檢定合格證書。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陝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陝西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南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作出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10000元。
案例九 合陽縣棟曉建材公司僞造防水卷材産品品質證明案
渭南市合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合陽縣棟曉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銷售防水卷材産品時僞造産品品質證明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400元;2、罰款44600元。
2021年4月8日,合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合陽縣棟曉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産、銷售防水卷材産品時僞造産品品質證明。
經查,當事人合陽縣棟曉建築材料有限公司在建立産品試驗室,未有任何試驗裝置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生産技術經驗及以往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的資料情況,在銷售該公司生産的産品秦帥、秦雨、魯漢緣防水卷材時,給使用者出具《産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影印件。調查證明上述檢驗報告,均為該公司參考以往檢驗報告影印件改寫的。2021年4月8日執法人員檢查時,見到該公司生産秦雨牌彈性體改瀝青防水卷材105卷;生産秦帥牌彈性體改瀝青防水卷材50卷;生産魯漢緣牌彈性體改瀝青防水卷材140卷。該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将上述産品全部售出。該批産品生産成本價58350元,銷售價65750元,違法所得74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陝西省産品品質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禁止生産、銷售下列産品:第(三)項: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名優标志、條碼标志、生産許可證标志、産品标準代号、産品品質證明的;”之規定,構成僞造産品品質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據《陝西省産品品質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僞造産品産地的,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标志等品質标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合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400元;2、罰款44600元。
案例十 仲某某生産銷售假香油案
2021年5月29日,安康市平利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仲某某及其兒子在集貿市場現場制售假香油違法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此案已移送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查, 2021年5月29日,仲某某及其兒子從漢濱區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趕到平利縣老縣鎮,并在集鎮河堤邊集貿市場内現場制售芝麻油。當事人事先購買桶裝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裝在其汽車第二排的鐵質油罐中(可裝500斤)。該油罐下端有一個電動抽油泵,輸油管經改裝走暗線從車底一直延伸到車廂後沿,再通往放置于車廂的芝麻油榨油機榨膛口。有群衆購買時,先打開芝麻油壓榨機,放入熟芝麻壓榨,在油品流出時,再打開抽油泵開關,将鐵質油罐中彙合的油品與現場壓榨的芝麻油進行混合售賣,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扣押了涉案油品。
經抽樣檢驗,從當事人制售的芝麻油(已包裝成品)檢出香精香蘭素和乙基香蘭素。進一步調查核實,仲某某自2020年11月份以來已銷售1400公斤上述油品,售價36元/公斤。現場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成品芝麻油28公斤,上述貨值共計58813.56元。
當事人生産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摻假摻雜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幹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2021年7月15日辦案機構将此案向安康市平利縣警察局移送,7月16日公安機關以當事人涉嫌“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案”正式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