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遇春
閑來無事,說一樁明代社會之中的真實公案。
這一公案的受理官員為李興。
李興是誰?
李興,字伯起,明代河南嵩縣人。
明憲宗(朱見深)成化十一年(公元1475年),李興考中進士;後授職為冠縣知縣;曾擔任監察禦史;舉發彈劾司禮太監肖敬濫用職權;出朝巡查陝西,因處理案件而被誣陷,被下入大獄,判處死刑;後經三原王恕[明憲宗時,官至南京兵部尚書;明孝宗(朱祐樘)時,官至吏部尚書]上疏解救,得以免死,遠戍南丹;三年後,赦罪還歸;著有《西巡奏議》、《嵩南野錄》等。
李興的性格特别暴躁。他之是以獲罪,也和他的性格有關。盡管如此,也不影響他斷案的正确,也不能因為性格而抹殺他的行事。
李興在陝西時,曾辨正過一件錯案,這也是被時人稱頌的一樁事體。

當日,有一人犯,名叫楊二官人。他已被判處死刑,系押在獄,但是,久久沒有處決,也沒有傳喚,他一直聲稱自己是被冤枉的。
在職期間,李興着手解決此案。
經調閱案卷、詢問相關人等,李興得知:
人犯楊二官人年僅十多歲,與一女子通奸,因殺死巡檢夫婦而獲罪。
于是,李興下令,拘捕人犯的父親與涉事女子的嫂子。
訊問之時,涉事女子的嫂子申辯說是:
“我家公公、婆婆、丈夫全都過世,隻留妾身與夫妹同住。
夫妹年方一十六歲。
一日,夫妹與妾身在後園閑走,忽然看見牆外有一少年騎馬經過。
這一少年,樣貌俊美。
那時,妾身不該誇贊他說是‘小姑如果能得此人為配偶,這一生也就可以知足了!’
夫妹問妾身道‘此人是誰?’
妾身回答說是‘這位就是東門的楊二官人。’
當日姑嫂說完話,就一起回屋了。
一個多月之後,公公在世時的一位舊知,擔任巡檢期滿,攜帶妻兒還鄉,恰遇天晚,來家投宿。
因為巡檢是公公生前的老友,妾身便讓他們留住家中。
當晚,妾身與夫妹共宿一室,騰出夫妹的房間讓巡檢夫婦居住,巡檢的兒子,是安排他住在外面的。
誰也沒有想到,就在那天晚上,巡檢夫婦竟被人殺害。
現在妾身接受審問,怎敢不傾吐實情以告?”
接着,李興審問涉事女子。
那女子的言辭與其嫂所說相同。
于是,李興又審訊楊二官人,問他:
“為什麼當時你已認罪,現在卻又一直說自己冤屈?”
楊二官人訴說道:
“因為年幼,一時受刑、不知如何處理。我從來就沒有受過什麼罪,被系押之後,受不了審訊過程中的各種刑具,隻能含冤承認,我實在不知道巡檢夫婦被殺究竟是怎麼回事。”
李興遂審訊涉事女子道:
“你與那人相處一月有餘,為何不能暗中指認出他來?”
涉事女子回答說是:
“因相會皆在夜間,那人的面貌,确實無法辨識指認,但是,曾摸到他的左胳膊上有一個肉瘤。”
随後,李興去驗證楊二官人,發現他的左胳膊上沒有肉瘤。
接着,李興呵斥衆人退下。他囑咐當地官員安排集合涉事女子前後左右的鄰居共四十戶前來,就這一案件向官府出具與此事無關的證明文書、并錄取楊二官人有沒有通奸殺人的口供,相關人等,全都解送至官府。
當地官府立即集合衆位鄰居錄取口供、出具證明文書。
李興看過四鄰的口供文書之後,發現這些人全都衆口一詞,道是楊二官人因通奸而殺人。
為此,李興大怒,他訓斥衆人道:
“你們這些人,全都是沒有查究事情的本末原委、隻知道随聲附和。那人既然是在黑夜之中暗行奸邪之事,又怎麼會讓衆位鄰居知曉?你們又是根據什麼才知道有通奸殺人的案情?”
訓斥完畢,李興指令左右衙役将這些人的衣服脫掉、雙手反綁在背後、面目朝前,鞭打他們的後背。
其間,李興秘密檢視衆人,他發現一位屠夫的左胳膊上長着一個肉塊。
李興馬上将屠夫喚上前來,大聲喝道:
“你可知罪,你的死期到了,通奸殺人的就是你。”
屠夫知道事情已經暴露,再也瞞不住了,于是,他哭着招供:
“我知罪。”
李興問道:
“你為何殺死巡檢夫婦?你又是如何誘奸那一女子的?”
屠夫道是:
“那天,那一女子與其嫂在後園嬉鬧之時,我正好在她家園子裡面偷挖竹筍。聽到姑嫂二人的聲音之後,我便立即潛伏在草叢之中。
姑嫂二人的言語,我全都聽得清楚明白。
等姑嫂二人回去之後,我才離去。
當天晚上,我便潛行至那一女子的門外,假冒楊二官人之名,請行奸事。
暗夜之中,不見形容,那一女子也未推辭,于是,我便得以與她在夜間相處一月有餘。
後來,有一天晚上,我又到那一女子的門外,竟然發現有兩人一起歇宿于她的床上。
為此,我不勝忿怒,以為她又與别人私通。
于是,我回到家中,拿上屠刀,再次潛行至那一女子門外,遂進入屋中,将兩人殺死。
行兇之時,我根本就不知道室中的兩人,原是巡檢夫婦。”
李興質問屠夫:
“當時為什麼不到官府自首?”
屠夫答道:
“就是因為畏懼刑罰、退縮隐藏,希望苟且延緩性命。”
于是,屠夫犯法伏罪;楊二官人無罪獲釋。
這一案件,在古代社會之中,也是斷案的龜鑒之一。
就李興其人而言,雖說他脾氣暴躁,還曾獲罪下獄,但是,這并沒有遮掩他處理這一案件所展露的光彩。
————————————
主要參考資料:
1.明·陳洪谟《治世馀聞》
(本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