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紫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紫檢刑檢刑訴〔2021〕Z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漢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0********,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路**号**單元**室,無固定職業。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安康市漢濱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甲,男,漢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2********,國中文化,中共黨員,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街道,農民。2014年12月26日,因犯賭博罪被陝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甲,男,漢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9********,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村**組,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6月22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楊某甲,男,漢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證号6105241981********,國中文化,陝西省合陽縣人,家住合陽縣**鎮**村**巷**号,農民。2011年12月28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陝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元,2013年8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6月16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某,男,回族,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證号6105241995********,國小文化,陝西省合陽縣人,家住合陽縣**鎮**街**巷**号,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6月17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乙,男,漢族,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90********,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村**組,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2月23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3月8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011993********。國小文化,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現住安康市漢濱區**鎮**村**組,農民。因涉嫌賭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劉某乙,男,漢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9********,國中文化,陝西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路**城**号樓,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2月23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3月8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賭博罪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安康市漢濱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寰,男,漢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0********,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路**号**單元**室,農民。因涉嫌賭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梁向朝,男,漢族,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011987********,國中文化,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家住安康市漢濱區**辦**村**組門牌**号,農民。2018年6月7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雲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0,2018年7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賭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女,漢族,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66********,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巷**局側邊居民樓,個體戶。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付某某,男,漢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011986********,國中文化,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家住安康市漢濱區**路**号樓**單元**室,無固定職業。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06月19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鄭某某,男,漢族,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011977********,國中文化,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家住安康市漢濱區**路**号樓**單元**室,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宋某某,男,漢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84********,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村**組,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6月4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經本院準許被依法逮捕,現羁押在安康市漢濱區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女,漢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251972********,國中文化,陝西省紫陽縣人,家住紫陽縣**鎮**街道**組,農民。因涉嫌賭博罪,2020年6月17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證号6124011992********,國中文化,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家住漢濱區**小區**号樓**單元**室,個體戶。2014年5月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五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20年9月22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紫陽縣警察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家。
本案由紫陽縣警察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楊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陳寰、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吳某乙、劉某乙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于受案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1月30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初馬某某、楊某甲等從西安來紫陽找田某某要債,田某某提議組織“推條子”賭場抽頭賺錢。随後田某某安排劉某甲、吳某甲各坐一個“硬門子”,馬某某、楊某甲合坐一個“硬門子”,其本人坐一個“硬門子”搭台子,設立“推條子”賭博平台吸引他人“調寶”、“砍老虎頭”賭博,并抽頭由坐“硬門子”人進行配置設定,自2020年5月11日晚至2020年5月14日晚,分别在紫陽縣城關鎮塘磨子溝村、新田村、洞河鎮中沙村農戶家中開設“推條子”賭場供多人“調寶”、“砍老虎頭”賭博四場,後楊某甲、馬某某離開了紫陽。楊某甲、馬某某離開紫陽後,田某某又先後安排吳某乙、陳某某(加入後曾和吳某甲合坐 “硬門子”)加入坐“硬門子”設立賭場參與抽頭分成,自2020年5月15日晚至2020年5月18日晚,分别在紫陽縣城關鎮雙坪村、西門河村、洞河鎮中砂村、城關鎮新田村農戶家中開設 “推條子”賭場供多人“調寶”、“砍老虎頭”賭博四場。2020年5月19日晚至2020年5月22日晚,田某某組織除吳某乙之外的本案其他人,在安康市漢濱區“國泰酒店”開設“推條子”賭場供多人“調寶”、“砍老虎頭”賭博三場(2020年5月20日未開設)。其中,2020年5月21日晚,因賭場缺人坐“硬門子”,加之劉某乙被放“皮子錢”的梁向朝等人逼債(因梁向朝等人認為在賭場中出借給參賭人員劉某丙的錢款是劉某乙作的擔保),田某某随即提出劉某乙加入坐“硬門子”開設幾場賭場抽頭還債。當晚劉某乙參與坐“硬門子”開設“推條子”賭場供多人“調寶”、“砍老虎頭”賭博,該場抽頭款大部分替劉某丙歸還所欠“皮子錢”。2020年5月22日晚,田某某安排劉某乙繼續參與坐“硬門子”開設賭場供多人賭博,賭博進行至第二日淩晨被紫陽縣警察局查獲。當場查獲賭資349601元,抽頭款23800元,麻将牌24枚。賭場開設期間,田某某組織安排楊某乙(因新冠疫情嚴重不能按時到案,另案處理)到賭場為賭博人員放“皮子錢”(出借高利貸)提供賭資,因楊某乙無錢,随即引薦梁向朝多次到賭場為多個賭博人員放“皮子錢”提供賭博資金;劉某甲組織安排趙某某到賭場放“皮子錢”為其本人多次提供賭資;付某某、鄭某某得知田某某、劉某甲等人開設有賭場,通過趙某某、陳寰等引薦到賭場多次為多人放“皮子錢”提供賭資;陳寰組織安排張某某到賭場多次為多人放“皮子錢”提供賭資;劉某乙組織安排曾某某到賭場為其本人提供賭資,期間曾某某還協助張某某為賭博人員放“皮子錢”提供賭資。田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等人多次給進入賭場提供賭資的人員好處費。賭場開設期間,田某某安排陳寰、宋某某聯系賭博場地(其中陳寰聯系一個,宋某某聯系七個),同時安排陳寰現場抽取抽頭款,以及購買賭具等;安排宋某某組織放哨,代為發放放哨人員工資,為賭場購買食品、煙、水,并給予二人高額工資報酬。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等人共計在紫陽開設賭場八場,在安康開設賭場三場,每場參賭人員均在十幾人至二十幾人不等,累計抽頭漁利50餘萬元。
另查明,陳寰明知“盛世國際”網絡平台是賭博網站,而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并在其代理賬号下發展下線文某某,接受文某某參與“盛世國際”賭博網站的“龍虎鬥”、“百家樂”賭博投注。自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陳寰共接受文某某賭博投注資金497000元。
馬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動向西安市浐灞生态區公安分局浐水西路派出所投案;吳某乙于2020年6月7日向紫陽縣警察局投案;吳某甲于2020年6月9日向紫陽縣警察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查、電子證據、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陳寰、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陳寰、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紫陽和安康開設賭場十一場,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陳寰、宋某某具有開設賭場的共同故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提議開設賭場、組織安排賭場各項事務并參與坐硬門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參與坐硬門子,組織搭建“推條子”賭博平台,在各自對應的場次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主犯。被告人梁向朝、張某某、鄭某某、付某某、曾某某、趙某某為賭場提供資金,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宋某某為賭場聯系場地和望風放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寰為賭場聯系場地、抽取抽頭款、購買賭具,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于從犯。被告人梁向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屬于累犯。另被告人陳寰實施網絡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劉某甲、吳某甲、楊某甲、馬某某、吳某乙、陳某某、劉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趙某某、陳寰、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田某某二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劉某甲二年零二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000元;判處吳某甲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5000元;判處楊某甲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馬某某一年零四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吳某乙一年零兩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陳某某一年零兩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劉某乙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陳寰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梁向朝一年零二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5000元;判處張某某十一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鄭某某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付某某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8000元;判處宋某某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曾某某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趙某某八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緻
紫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鋒
檢察官助理:張浚哲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劉某乙、宋某某現羁押安康市漢濱區看守所;被告人劉某甲、梁向朝、楊某甲、馬某某、陳寰現羁押在紫陽縣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鄭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曾某某、陳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十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十六份。
4. 麻将牌二十四枚、點鈔機一台、骰子四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