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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刘某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0********,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路**号**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安康市汉滨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2********,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街道,农民。2014年12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9********,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2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6105241981********,初中文化,陕西省合阳县人,家住合阳县**镇**村**巷**号,农民。2011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1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6105241995********,小学文化,陕西省合阳县人,家住合阳县**镇**街**巷**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1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90********,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011993********。小学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9********,初中文化,陕西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路**城**号楼,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寰,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0********,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路**号**单元**室,农民。因涉嫌赌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向朝,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011987********,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安康市汉滨区**办**村**组门牌**号,农民。2018年6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 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66********,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巷**局侧边居民楼,个体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011986********,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安康市汉滨区**路**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06月19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011977********,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安康市汉滨区**路**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5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4********,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72********,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街道**组,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6月1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011992********,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家住汉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户。2014年5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9月22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杨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寰、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乙、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马某某、杨某甲等从西安来紫阳找田某某要债,田某某提议组织“推条子”赌场抽头赚钱。随后田某某安排刘某甲、吴某甲各坐一个“硬门子”,马某某、杨某甲合坐一个“硬门子”,其本人坐一个“硬门子”搭台子,设立“推条子”赌博平台吸引他人“调宝”、“砍老虎头”赌博,并抽头由坐“硬门子”人进行分配,自2020年5月11日晚至2020年5月14日晚,分别在紫阳县城关镇塘磨子沟村、新田村、洞河镇中沙村农户家中开设“推条子”赌场供多人“调宝”、“砍老虎头”赌博四场,后杨某甲、马某某离开了紫阳。杨某甲、马某某离开紫阳后,田某某又先后安排吴某乙、陈某某(加入后曾和吴某甲合坐 “硬门子”)加入坐“硬门子”设立赌场参与抽头分成,自2020年5月15日晚至2020年5月18日晚,分别在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西门河村、洞河镇中砂村、城关镇新田村农户家中开设 “推条子”赌场供多人“调宝”、“砍老虎头”赌博四场。2020年5月19日晚至2020年5月22日晚,田某某组织除吴某乙之外的本案其他人,在安康市汉滨区“国泰酒店”开设“推条子”赌场供多人“调宝”、“砍老虎头”赌博三场(2020年5月20日未开设)。其中,2020年5月21日晚,因赌场缺人坐“硬门子”,加之刘某乙被放“皮子钱”的梁向朝等人逼债(因梁向朝等人认为在赌场中出借给参赌人员刘某丙的钱款是刘某乙作的担保),田某某随即提出刘某乙加入坐“硬门子”开设几场赌场抽头还债。当晚刘某乙参与坐“硬门子”开设“推条子”赌场供多人“调宝”、“砍老虎头”赌博,该场抽头款大部分替刘某丙归还所欠“皮子钱”。2020年5月22日晚,田某某安排刘某乙继续参与坐“硬门子”开设赌场供多人赌博,赌博进行至第二日凌晨被紫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赌资349601元,抽头款23800元,麻将牌24枚。赌场开设期间,田某某组织安排杨某乙(因新冠疫情严重不能按时到案,另案处理)到赌场为赌博人员放“皮子钱”(出借高利贷)提供赌资,因杨某乙无钱,随即引荐梁向朝多次到赌场为多个赌博人员放“皮子钱”提供赌博资金;刘某甲组织安排赵某某到赌场放“皮子钱”为其本人多次提供赌资;付某某、郑某某得知田某某、刘某甲等人开设有赌场,通过赵某某、陈寰等引荐到赌场多次为多人放“皮子钱”提供赌资;陈寰组织安排张某某到赌场多次为多人放“皮子钱”提供赌资;刘某乙组织安排曾某某到赌场为其本人提供赌资,期间曾某某还协助张某某为赌博人员放“皮子钱”提供赌资。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多次给进入赌场提供赌资的人员好处费。赌场开设期间,田某某安排陈寰、宋某某联系赌博场地(其中陈寰联系一个,宋某某联系七个),同时安排陈寰现场抽取抽头款,以及购买赌具等;安排宋某某组织放哨,代为发放放哨人员工资,为赌场购买食品、烟、水,并给予二人高额工资报酬。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等人共计在紫阳开设赌场八场,在安康开设赌场三场,每场参赌人员均在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不等,累计抽头渔利50余万元。

另查明,陈寰明知“盛世国际”网络平台是赌博网站,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在其代理账号下发展下线文某某,接受文某某参与“盛世国际”赌博网站的“龙虎斗”、“百家乐”赌博投注。自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陈寰共接受文某某赌博投注资金497000元。

马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主动向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公安分局浐水西路派出所投案;吴某乙于2020年6月7日向紫阳县公安局投案;吴某甲于2020年6月9日向紫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电子证据、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寰、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寰、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紫阳和安康开设赌场十一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寰、宋某某具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提议开设赌场、组织安排赌场各项事务并参与坐硬门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参与坐硬门子,组织搭建“推条子”赌博平台,在各自对应的场次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主犯。被告人梁向朝、张某某、郑某某、付某某、曾某某、赵某某为赌场提供资金,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宋某某为赌场联系场地和望风放哨,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寰为赌场联系场地、抽取抽头款、购买赌具,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犯。被告人梁向朝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累犯。另被告人陈寰实施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吴某甲、杨某甲、马某某、吴某乙、陈某某、刘某乙、梁向朝、付某某、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陈寰、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田某某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刘某甲二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吴某甲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杨某甲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马某某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吴某乙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陈某某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刘某乙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陈寰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梁向朝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张某某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郑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付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曾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锋

检察官助理:张浚哲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宋某某现羁押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梁向朝、杨某甲、马某某、陈寰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六份。

4. 麻将牌二十四枚、点钞机一台、骰子四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