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個案件,稽核後想了好長時間,這裡與大家探讨一下
一起交通事故,是夜間一輛小車撞上路邊路燈杆,小車還能開動,人也無事,路燈倒在了路上,肇事人未報警,直接開車離開;兩小時後,一騎機車的經過事發地,撞上倒地的路燈杆受傷,經交警摸排,找到第一起事故肇事人,認定第一起事故肇事人負第二次事故全責。
二起事故傷者起訴第一起事故車輛的保險公司,要求承擔保險責任,賠付其被侵害的損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
這個案件,我的思考是,保險賠付是否合理
第一起事故,車輛肇事,保險賠付應該。第二起事故因肇事人未及時報案,緻使事故遺落物造成他人損害,應屬于民法典中建築物和物件侵權責任,而不是車輛責任,進而,與車輛保險無關。
是以,該案應判決第一起事故肇事人承擔賠償責任,而非保險公司!
肇事心存僥幸,不報案而逃逸,可能會讓你攤上大麻煩!
關于上述事故和觀點,您有什麼看法,歡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