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我們對愛情和婚姻的美好期盼,但現實終歸是殘酷的,總有人無法與夫妻白頭偕老。
緣分盡時,好聚好散,無須強求,畢竟強扭的瓜不甜,可就有人未能正确面對婚姻的失敗。今天我們要說的,就是發生在黑龍江甯安的、因為婚姻不幸引發的連環殺人案。
<h1 class="pgc-h-center-line">兩個失蹤的男人</h1>
一切都得從兩個失蹤的男人說起。
劉老大到工地上才幹了三天,人們就發現他失去了蹤迹,幾天後,他的弟弟劉老六,也失去了音訊。
究竟是出走還是遇害,沒有人能說得清。警方經過調查,一個女人将劉老大和劉老六連接配接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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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自《說事拉理·連環女殺手的末路》
這個人的名字叫蘇紅,她向劉老大和劉老六都借過錢,而劉老六失蹤前,曾與蘇紅有兩次電話聯系。
警方當即向蘇紅進行詢問,蘇紅對借錢的事沒有絲毫隐瞞,同時,她也告訴警方,借的錢已經還清了,之前之是以給劉老六打電話,就是為了還錢的事。
警方再三确認後,發現蘇紅和劉氏兄弟确實隻是單純的借貸關系。至此,劉氏兄弟的失蹤,再次陷入迷霧之中。
<h1 class="pgc-h-center-line">神秘的短信</h1>
就在警方一籌莫展的時候,劉老六的姐姐收到一條短信,發來資訊的人,正是劉老六。
劉老六在短信中說,因為和劉老大發生争執,失手殺了他。因為擔心被警察抓到,就跑了。
這一資訊,似乎解開了劉氏兄弟的失蹤之謎。當然,這裡仍然有一個最大的疑問,那就是,如果是劉老六錯手殺害了劉老大,那麼,劉老大的屍體在哪呢?
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劉老六所稱的案發現場,根本找不到絲毫痕迹,而且劉老六家中的3000塊錢,也在抽屜裡,沒人動過。
接着,細心的偵查員發現,發短信的人,和劉老六平時用詞、用标點的習慣有很大不同。
更奇怪的是,每當警方對蘇紅進行詢問之後,劉老六的姐姐和前妻,就能收到來自“劉老六”的短信。
就在此時,又有人向警方報案稱,蘇紅的妹夫顔丙濤和蘇紅的弟媳婦李學英,都已失蹤多年。
這失蹤的四人,恰恰都和蘇紅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
<h1 class="pgc-h-center-line">神秘的菜窖</h1>
警方決定對蘇紅的家進行詳細勘察。
一位資深偵查員無意中的一句話,讓迷霧漸漸散去,慢慢揭開了真相。
他問蘇紅:“你們家的菜窖在哪?”
這一問,讓蘇紅錯手不及,她的否定回答,加深了警方對她的懷疑。經過仔細搜尋,警方終于發現了蘇紅家的菜窖,菜窖周圍堆滿了的垃圾和糞便。
移開菜窖蓋子的一刹那,一股惡臭撲鼻而來。終于,警方在菜窖内,發現了兩具用床單包裹,兩頭都紮起來的屍體。這兩具屍體不是别人,正是失蹤多日的劉氏兄弟。
随着進一步深挖,警方在菜窖的最底下又發現了屍骨,經過鑒定,确定是失蹤多年的蘇紅弟媳婦李學英。
顔丙濤哪去了呢?蘇紅供述,她殺害顔丙濤之後,把殺人之事告訴了父親,父親帶着柴油,把顔丙濤拖走之後,一把火燒了。
至此,這起多人失蹤案的真相被揭開。
<h1 class="pgc-h-center-line">為什麼殺人?</h1>
蘇紅到案後,供述了自己犯下連環殺人案的動機。
雖然她和丈夫是國中同學,但是結婚以來,兩人的感情一直不太好,礙于面子,盡管蘇紅知道丈夫在外面有了新歡,兩人并沒有離婚。
直到蘇紅發現,丈夫已經和那個女人在甯波同居,女方也懷了孕,她對這段感情八嘎徹底死心。
從此以後,蘇紅痛恨所有男人,以及那些對感情不忠的人。
之是以殺害顔丙濤,是因為,為了妹妹的事情,蘇紅與他發生争吵,一怒之下,蘇紅表皮一個酒瓶子,猛砸顔丙濤頭部,緻其死亡。
李學英為什麼難逃一死呢?因為,李學英在感情上背叛了蘇紅的弟弟,在家與人鬼混,被蘇紅母親發現後,不聽勸阻。蘇紅趁李學英熟睡之機,用繩子将其勒死後,抛屍菜窖。
劉氏兄弟之死,确實與借錢有關。
兩人确實借錢給蘇紅,但卻經常以要錢為借口,對蘇紅進行侵犯,還對蘇紅承諾,隻要和他們發生關系,錢就不用還了。
到後來,蘇紅忍無可忍,騙劉氏兄弟服下安眠藥,将二人殺害,包裹之後,丢棄在菜窖内。
至此,在當地轟動一時的連環殺人案,水落石出。
#法律人舉案普法#
接下來,我們來說說本案的兩個法律問題。
1.夫妻生活不正常,起訴離婚能否得到支援?
說一個案例(①)吧。
張女與李男相識兩個月後,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一個月後就開始分居。大約一年後,張女以李男身體有問題,無法過正常夫妻生活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一審、二審法院都支援了張女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也沒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張女以李男身體障礙為由提出離婚,說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離婚。
這個案例說明,夫妻生活不正常,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是都可能支援的。
但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不論是《婚姻法》還是《民法典》,“夫妻生活不正常”并不是法定的離婚事由,張女和李男的離婚,還有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兩人算是“閃婚”,感情基礎弱,未生育子女等。
毋庸諱言,夫妻生活是兩人感情的潤滑劑,蘇紅的丈夫之是以夫妻感情不好,與蘇紅對丈夫的冷淡是有莫大關系的,但如果僅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也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因為,這本身是較難舉證的。
2.蘇紅的行為無疑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父親幫忙毀屍滅迹的行為,應該如何評價呢?
先要肯定的是,蘇紅殺人之後,丢棄死者遺體以及發短信幹擾警方偵查的行為,都是出于人趨利避害的本能反應,是一種事後不可罰的行為,不必單獨定罪處罰。
而對于蘇紅的父親,其在蘇紅殺害顔丙濤之後,幫忙毀屍滅迹的行為,還怎麼定性呢?
小狀認為,蘇父的行為不構成包庇罪。因為包庇罪指的是,明知他人犯罪,為了幫助其逃避制裁,作虛假陳述的行為。但蘇父并沒有向辦案機關作虛假陳述,因而不構成包庇罪。
然而,被害人的遺體是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與否的重要證據,蘇父将顔丙濤的屍體燒毀,實際上就是在幫助蘇紅毀滅證據,是以,其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但因為蘇父在警方破案前已經死亡,已經無法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
最後,小狀想說的是,感情不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将自己感情不順遷怒于無辜之人,并作出極端之舉,那樣的話,就沒有回頭路了。
對這件事,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