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吳,中國共産黨黨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C省D市,D市房地産開發企業負責人。從2014年到2017年,吳某利用春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七次向D市委副書記陳和陳的妻子羅共計18萬元紅包和價值8萬元的玉飾品。2016年8月,吳某以70%的市價将他高檔社群的一棟商業住宅賣給了于市長的女兒餘。
案例回顧
一、吳某行為的認定
禮貌是中國的傳統,沒有錯。然而,随着經濟體制的轉變和社會生活的多樣化,代表家庭和友誼的紅包的象征意義發生了變化,尋求利益的功能也越來越突出,送禮的方式也從過去的煙酒物品變成了現金,發展成各種名稱, 如禮品、證券、支付憑證、營業預付款卡、贈與、購貨款、裝飾品等。除了一般的禮品、禮品外,還有金銀首飾、古畫等。送禮資金的範圍也有所擴大,從近幾年調查的案件來看,既是企業主,也是機關、部門、機構等。
送禮問題既是一種持久的疾病,也是一種重大的公共滋擾。不僅傷害黨員幹部自身、家庭乃至親友,而且腐蝕黨的作風、政治作風和社會風氣。《中國共産黨紀律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對從事公務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相關人員,給予明顯超出正常禮遇的禮品、禮品、消費證、證券、股權和其他金融産品,并且: 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厲警告;
在這種情況下,吳某利用年假給市上司及其配偶送禮,尋找機會讓市長的女兒買房賣出自己好的低成本住房,實質上都是變相的福利,目的是在以後用來換取利益。上述規則應予适用和處理。
二、送禮行為與正常換禮線路
正常的禮節換,一般是指雙方存在長期交換,贈送的禮品數量不多,且屬于對方,金額大緻相同。對于正常的人際關系,因違紀而受到懲罰是不合适的。相比之下,禮品、禮品、消費卡等違紀行為往往隻發生在上司幹部任期内,金額較大,且屬于下屬,企業所有者單方面屬于上司幹部,或者上司幹部收到的金額大,回報金額很小。
三、送禮和賄賂的界限
2015年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條例》第84條明确将黨員送禮納入處罰範圍,2018年修訂後的《條例》延續了這一做法,規定黨員可以向從事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贈送禮品、禮品、消費證等。 其配偶的配偶和其他特定相關人員,視情況的嚴重程度而定。即通過收禮和送禮行為同時打擊,徹底糾正官廷收禮、送禮的不良氣氛,以糾正黨的作風、政治作風,帶動社會風向,為人民作風。
送禮和收受賄賂之間的界限是,是否有對信任和利潤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9條的規定,賄賂罪是指以擷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向國家官員提供财産的行為,包括經濟往來、違反國家規定、向國家官員提供大額财産、違反國家規定等。 以各種名義向州政府官員提供回扣和手續費。如果贈送禮物的行為隻是為了贈送财産,不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從業人員索取信任,或者不以回扣和手續費的名義以經濟交易的名義給予國家從業人員财産,則屬于黨處理範圍,違反廉政紀律的定性待遇。
來源:黑龍江省紀委網站建設